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承宇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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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中情節一如案情撮要。第一被告利用互聯網的討論 平台,以Fannie名字吸引好色之徒。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180/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Ap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8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9年第1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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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被告 何承宇  
第二被告 姜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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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

日期:

2010年4月16日

出席人士:

傅昶生大律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古若蘭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佘英輝律師行轉聘,代表第一被告
蘇明哲大律師,為楊永安鄭文森律師事務所轉聘,代表第二被告

控罪:

(1)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
(2)勒索罪(Blackmail)

判刑理由書(第一被告)

量刑判罸

1.兩被告承認一項詐騙罪及一項勒索罪。

2.案中情節一如案情撮要。第一被告利用互聯網的討論 平台,以Fannie名字吸引好色之徒。

3.事主在討論區上留意到Fannie的名字,照片及提供性服務的收費表。事主根據網上的指示,與Fannie約會。事主墮入第一被告的圈套,與假扮淫媒的第二被告見面。事主向第二被告交出港幣3,300元的性服務費用與小費。

4.事主跟從第二被告的指示到信和中心等候Fannie。第一被告以Fannie男友身份出現,指事主可能與Fannie發生性接觸,並以自己是黑社會成員的恫嚇詞彙,與第二被告合謀令事主交出港幣100,000元以平息事件。

5.在第一天事主只能交出港幣7,000元。 在第二天事主向財務公司借取港幣40,000元的借貸。當事主約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收取港幣40,000元的支票時,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被警方拘捕。

6.被捕後,第一被告承認他是騙局的主謀人。他於策劃騙 局後拉攏第二被告加入充當淫媒的角色。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均指他們已把事主向他們繳交的港幣10,300元現金花費於吃喝玩樂的使費上。

7.第一被告現年22歲,中四輟學後到社會工作,曾當售貨員,酒樓侍應,澳門賭場工作員及玩具槍店的售貨員。

8.第一被告過往有意圖行劫與售賣侵犯版權物品等刑事罪行記錄。在2007年第一被告曾與黑社會會員為伍。他有吸食氯胺酮的習慣,並曾嚐試可卡因。第一被告在教導所善後監管期間干犯本案。

9.第一被告利用事主好色的心理,以黑社會成員的恫嚇口吻/詞彙,令事主就範同意繳交港幣100,000元。本案與一般的色情騙局大同小異。考慮案中涉案金額不高,第一被告的犯案手法似未有普及趨勢,及被告已向事主還款。

10.勒索案的量刑起點多為3年監禁或以上,本席採納2年及3年為欺騙與勒索的量刑判罸起點。第一被告認罪有悔意,並在被捕時充份與警方合作,本席准予1/3減刑,判監16個月及2年 。由於兩罪源於一事,本席准予兩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2年。對於第一被告,第一控罪判監16個月;第二控罪判監2年,同期執行,總刑期2年。

11.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的共犯,本應一併判以類同監禁 期。但由於第二被告是初犯,他並非本案主謀。他過往亦曾對滅罪 有貢獻,本席再為第二被告提取其他報告,考慮第二被告是否有機會能以改造更生形式改過。

12.第二被告判罸押後有待其他報告。

  (源麗華)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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