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 Wong &Chan Solicitors (A Firm) 訴 吳寶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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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45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9年第453號 --------------
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審訊日期﹕ 2010年4月28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2010年6月7日 判決書 1.原告人是一間律師事務所,它的申索,是要求被告人支付兩宗案件的專業費用和開支的餘額,款額為$193,091。2010年3月8日,麥國昌聆案官依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第3條規則頒令法院登錄原告人勝訴,以及被告人敗訴的判決;被告人須付予原告人$193,091以及其利息和訟費。被告人現向本庭上訴 ,要求擱置該判令。 2.對被告人要支付上述費用的責任,她沒有爭議。她所爭議的,是原告人的收費不合理。她以下述的理由支持她的上訴:-
3.前述的都是有關原告人收費的過程;她沒有提出事實,證明上述的費用如何不合理,因此她沒有提出有效的上訴理由。 4.2010年4月28日,被告人指稱在2010年3月4日,她與陳律師已“達成”和解的協議,和解的金額是$100,000。在誓章中,她說,在2010年3月4日下午,她與兩名友人在原告人的事務所與陳律師商討和解方案,她以$60,000 - $80,000的費用來跟他協商,後來他也同意達成$100,000正了結該案件,還提出$100,000可以分期1年清還,但要求她開1年期票,回去等通知。在3月5日,他沒有致電給她,直到下午3時她們再打電話追問他付款方式,他改口說$193,000的8折(即$155,500)才和解。如被告人所說屬實,雙方根本沒有達成和解的協議,因為對還款的方式雙方並未達成協議。如果雙方己達成協議,怎會有再打電話追問他付款方式一事!在3月4日,他對她和她的朋友說,回去等通知。如果雙方已經達成協議,還需要等甚麼通知! 5.在他的判決書麥國昌聆案官說:-
被告人並無提出證據,證明有關的律師費帳單已獲得評定。對原告人收費不合理的指稱,她沒有提出實質的證據支持,因此她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她須向原告人繳交該兩張帳單的未繳付餘額,麥國昌聆案官的判決正確無誤。本庭撤銷被告人的上訴。 訟費 6.本庭頒下臨時訟費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是次上訴的訟費,如與訟雙方不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定,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向本庭提出申請,是項命令作實。
原告人: 由Lau, Wong & Chan律師事務所之Chan Kam Ho律師代表 被告人: 親自應訟,無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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