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urich Life Insurance Co Ltd 訴 Pang Man Y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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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246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7年第2465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法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0年4月12日 判案書日期:2010年4月12日 ---------------------- 判案書 ---------------------- 1.在今天的聆訊,被告人彭先生要求法庭批准及閱讀他在3月10日,最後陳詞結束之後才準備的書面最後陳詞。 2.我批准雙方今天到庭作出陳詞,因為我需要彭先生提出他的論據,為何在聆訊及最後陳詞結束之後,他仍認為他需要把一份書面的最後陳詞提供給法庭。 3.在聆訊證供結束之後是今年的3月9日,我批准雙方可在翌日(即3月10日)才作出最後的結案陳詞,理由是我希望提供給雙方一些時間去準備他們的結案陳詞。因此,結案陳詞編排在3月10日早上聆訊。在3月10日早上,彭先生要求多一些時間去書寫他的結案最後陳詞,而法庭亦給予彭先生五十分鐘去準備他的最後陳詞。在聆訊開始之後,彭先生認為他的書面陳詞字體潦草,因此他選擇讀出他的最後結案陳詞,而本席亦有經過細心聆聽及記錄在本席的筆記內。 4.當原告人陳詞完畢之後,本席亦批准彭先生可以作出回應,本來在這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被告一方只可以在法律觀點之中提出回覆,但因為彭先生是自辯人士,本席特別批准他有一個機會去作出回應,而彭先生亦有作出充分的回應。在當日聆訊完畢之前,本席宣佈本席的裁決書會在今年4月29日庭上宣判。本席並沒有在該天或任何時間,批准任何一方可以繼續作出最後的陳詞,因為最後的結案陳詞在3月10日經已結束,可惜彭先生在3月10日之後,在3月存入了一份書面的陳詞,並且在4月初存入第二份書面陳詞。因此,本席批准彭先生及吳先生今天回到法庭,好讓彭先生提供理由,向本席申述為何他應有機會第二次作出結案陳詞,及存入他所準備的書面結案陳詞。 5.彭先生所提出的理由是,在3月10號,他並未有充分時間去準備他的結案陳詞,而他感覺他在該早上所準備的書面陳詞,因為字體潦草,亦在時間方面的緊逼,他的最後結案陳詞並沒有答覆了原告全部的要點。經過考慮,彭先生所提供的理由,我並不認為他今日向本席申請提供額外的最後結案陳詞有任何值得考慮的理由。實際上,本席在3月9號證供結束之後,讓雙方有機會準備最後結案陳詞,特別把結案陳詞的聆訊訂在第二天(即3月10日),這是法庭一向的規矩,根本雙方必須在聆訊證供之後,立刻作出結案陳詞,無論以書面形式或口頭陳詞形式,法庭也以個別個案而決定接受與否。 6.在3月10日,彭先生要求在聆訊開始之前給予他一些時間,把他的最後結案陳詞書寫下來,而法庭亦給予他五十分鐘去作出書寫,其實他應該在3月9日聆訊完畢的時候,直至到3月10日之前準備好他的陳詞,本席亦不一定需要他把陳詞用筆錄下,因為在3月10日,本席給予彭先生足夠時間去作出他的口頭結案陳詞,更在原告作出陳詞完畢之後,給彭先生機會作出回應,因為彭先生未能提出有足夠及良好的理由,再作出最後陳詞的跟進再跟進,他今天的申請不被批准。 7.法庭不能因為每一原告或被告,在最後陳詞的階段感覺表現不大滿意,繼續不停的再向法庭要求作出陳述或陳詞。法庭的規則有明文規定,審訊規則清清楚楚,審訊時間已經過去,陳詞時間亦都已經完結,不能不停的重開、重開、更重開,這不但浪費與訟人的時間,更浪費法庭的時間。當然,每個人在事後都可以作孔明,認為自己說漏了那些、這些,但審案的關鍵並不在最後結案陳詞,而是在審訊之前的申訴書、抗辯書、文件的披露,以及審訊時的證供,結案陳詞只是給予雙方一個機會總結各方的案情而已。 8.而在這案件,雙方已經有足夠時間作出各種的審前審訊的準備,以及在審訊當時最後的結案陳詞,亦有十分多的時間去準備,陳詞不能不停的延續下去。因此,被告的申請繼續這個最後陳詞的延續是被拒絕。訟費由最終勝訴一方可得。原告可得大律師證書。 9.再者,本案的裁決會於明天下午3時頒下,雙方不用親自到法庭,可以派人到法庭領取判詞。而4月29日,該原訂的4月29日的頒判日期,現在正式取消,明天下午3時已有一份書面的裁決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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