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敏佳及另一人 訴 屋宇署建築事務監督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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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 年 3 月 11日,本庭頒發命令,駁回本上訴,並命令上訴人支付答辯人的訟費。有關訟費,本庭命令除非雙方同意數額,否則法庭會以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答辯人需於命令14天內呈交訟費清單,而上訴人需於其後14天內提出反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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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65/200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1 Ju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6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65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編號2008年第119號)

…………………………………………

第一申請人
(第一上訴人)
吳敏佳  
第二申請人
(第二上訴人)
黎明明  
   
第一答辯人 屋宇署建築事務監督  
第二答辯人 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書面申請及反對日期:2010年6月1日及6月5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2010年6月21日

訟費判決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2010 年 3 月 11日,本庭頒發命令,駁回本上訴,並命令上訴人支付答辯人的訟費。有關訟費,本庭命令除非雙方同意數額,否則法庭會以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答辯人需於命令14天內呈交訟費清單,而上訴人需於其後14天內提出反對理由。

2.2010 年 6月1 日,答辯人逾期呈交訟費清單,要求訟費數額共$138,521.60。

3.其後法庭收到上訴人兩份文件,其中一份文件聲稱他們 “以為之前我方向特首申請赦免了此訟費,現徵我方法律意見可拒絕此清單訟費” ,但沒有附上任何有關文件。另外一份文件中,上訴人提出由於答辯人逾期呈交訟費清單,所以申請應無效,但若法庭批准申請,上訴人亦呈交扣減申請供法庭參考,扣減明細表中,訟費數額共$14,832.60。

4.本庭認為答辯人理應先向法庭申請延展呈交訟費清單的時限,但既然上訴人亦無顯示答辯人的延誤有令到他們蒙受到任何不利,所以為節省雙方的時間,本庭會即時處理簡易程序評估訟費。本庭經考慮訟費清單與及扣減明細表後,認為本上訴案合理的訟費數額為$65,000,並命令上訴人支付給答辯人。

(鄧國楨) (袁家寧) (鍾安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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