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詠賢

Case No.HCCC 400/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Ju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40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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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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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日期:

2010年6月1日上午10時3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刑事檢控專員Miss LO Suk Ling, Peggy (盧淑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託關惠明律師行轉聘大律師Ms. Yip, Liza S.H.律師,代 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4] 及 [6] 與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girl under 16)
[5] 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Indecent conduct towards child under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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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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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蔡詠賢被控五項「與16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罪(即係控罪一、二、三、四同埋六),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同埋一項「向16歲以下嘅女童意圖作出猥褻行為」罪(即係第五項控罪),違反上述《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條。被告人承認所有嘅控罪。

被告人承認嘅案情顯示喺案發嘅時候(就係2009年5月至到7月嘅期間),當時女童X係13歲,同後父、媽媽同埋弟弟一齊住嘅。被告人係女童X後父嘅朋友,案發期間同女童其實一家係鄰居。自從2005至2006年開始,被告人已經時時係去呢個女童嘅家中嚟到訪㗎喇。到咗2009年5月初,女童X同被告人就發展為男女朋友個關係,呢個關係喺2009年7月中結束,即係個半月喥喇。

第一項控罪嘅案情係點呢?就喺2009年5月17日下晝,女童同埋弟弟就去到被告人屋企玩。其後女童嘅弟弟就離開咗,咁即係得番女童同埋被告人喺佢個屋企就睇電視,因為被告人嗰陣時係獨居嘅。咁被告人就走近女童X,擁抱佢同埋親吻佢,咁其後被告人就係撫摸呢個女童嘅身體,又將手指係插入女童嘅下體。女童嗌痛,被告人就話放鬆就得㗎喇,唔會痛嘅。跟住被告人就除咗兩人嘅褲同佢性交。被告人嘅陽具未能夠完全進入女童嘅陰道,女童就嗌痛,被告人就停咗,跟住兩個繼續睇電視。過咗15至到30分鐘之後,被告人又再次攬住X錫佢,被告人叫個女仔放鬆就得㗎喇,結果最後就真係同佢性交。咁呢一次被告人嘅陽具係能夠完全進入女童X嘅陰道,咁做做下嘅時候,被告人就停低,戴咗安全套先至再繼續係同佢性交,直至射精為止。呢一次係呢一個女童第一次同人發生性行為。

第二項控罪嘅情況就係,當時因為被告人同X喺拍拖嘅期間,其實兩人已經性交係多次嘅,呢個係承認嘅案情,即係唔止而家控告呢幾次。咁其中一次,呢個女童X又去到被告屋企,本來就打算同被告匯合出街嘅啫,被告就話已經有幾日冇性交過喇,咁就要求同呢個女童X性交。被告人就將X抱咗入去間房入面同佢性交,直至到射精為止,今次係冇戴到安全套嘅。

第三項控罪,呢一次就係喺個女童屋企喇,被告人就去到女童屋企度探訪,咁啱啱嗰陣時女童屋企就係冇其他人嘅。咁被告就將個女童抱咗去洗手間,喺洗手間度同佢性交,咁喺進行性交嘅期間,女童仲以為屋企人返嚟喇,咁就即刻出番去。咁當發覺原來唔係有人返嚟嘅,咁就被告人又再抱番佢入去洗手間度再同佢性交,咁呢次被告人亦都係冇戴安全套嘅,就喺佢個腰間度嚟射精。咁呢次就係因為被告人係冇戴到安全套,就喺第二日就買咗嗰啲所謂「事後避孕丸」嚟畀佢食㗎。

第四項控罪喇,呢一次喺2009年5月尾嘅,女童就喺被告人嘅家中,當時佢其實係正直行經嘅期間嘅,咁被告同佢講話喺月經期間性交就唔使戴安全套,都唔會懷孕嘅,咁就同呢個女仔係進行咗性交。喺呢段期間被告人係冇戴到安全套,不過有射精。

第五項控罪,又係另一次,就係女童喺被告屋企嘅,就今次被告人係準備同女童性交,佢戴咗安全套之後就要求女童同佢口交,女童就唔肯,但係被告就除咗個安全套之後,夾硬將佢嘅陽具係擠落去女童個口中,仲要係喺個女童個口中嚟射精添。

第六項控罪,呢次亦都係另一次,就係發生喺2009年6月初嘅一日。呢一次女童又係喺被告人個屋企,咁被告人又係同呢個女童係性交嘅,咁呢一次喺中斷嘅期間係戴上安全套。咁呢個就係嗰六項控罪嘅承認咗個案情。

喺2006年個6月初,女童嘅弟弟就喺被告人個屋企,被告人就同佢就承認咗係同佢家姐係發生性行為。咁喺2009年8月10日,女童嘅媽媽先至得悉話女童係同被告人發生性行為,於是就打電話向被告人查問,但係被告人就否認有發生咁嘅事嘅。咁最後女童同佢嘅家人就喺第二日喇(即係8月11日)報警求助。咁警員喺同一日嘅夜晚七點幾鐘就去到被告人屋企係拘捕咗被告人,咁基本上案情就係咁。

咁呢件嘅事件對個女事主有啲乜嘢嘅影響呢?根據臨床心理學家嗰個報告,女童X最初係當被告係哥哥嘅,因為即係屋企因為後父同被告係好朋友嘅關係,佢當佢係哥哥,因為同一家人都好熟嘅。咁女童就承認佢係因為覺得被告為人成熟,同埋喺一啲物質上面係滿足佢嘅要求,因此就同被告拍拖喇。但係拍拖不久,佢就發覺被告係用自殺呀、自殘呢啲咁嘅方法嚟控制佢。佢根本就唔想同被告係發生性行為,試過又或者係要求想同被告係終止情侶關係嘅時候,被告就會話自殺喇,又或者就向佢展示一啲割得好深嘅傷口。女童就話被告經常向佢作出呢個性要求,佢根本就唔喜歡同被告進行呢啲性行為,亦都覺得有某啲嘅行為佢係感到非常之嘅厭惡嘅。

咁X喺呢件事件曝光咗之後,佢不單畀佢自己個媽媽嚟辱罵,亦都畀鄰居嗰啲男孩嚟嘲弄喇,令到佢就感到佢呢一生人係因為失去咗貞操而係發生咗好重大嘅改變。X係有呢個受創之後嘅徵狀㗎,咁喺2009年11月期間初次評估嘅時候,都認為係一個正常嘅範疇,但係最近呢一次嘅評估就覺得佢嗰個情況係屬嚴重,同埋佢呢個自我嘅形象係非常之低落㗎。臨床心理學家根據有關嘅資料就話,X喺發生咗呢件事件之後,採取一啲自我放棄嘅態度,搬咗去同爸爸同住,因為爸爸工作嘅關係,就佢好多時就即係同啲有問題嘅年輕人為伍喇、成日唔返屋企喇、又唔讀書喇,佢操行嘅問題係非常之有問題嘅。咁而X亦都係向臨床心理學家講,佢經常係發夢重溫呢件嘅事件,令到佢好傷心。佢亦都有曾經作出自殘嘅行徑呀,雖然就喺報告度冇講出佢其實係做咗乜嘢嘅自殘嘅行徑。咁就X亦都係因為呢件事件,佢而家仍然係非常之憎恨被告人,佢仲覺得被告人出獄之後會向佢報復,咁佢喺心理上就唔能夠係話將呢件事件係了結嘅,咁佢暫時係冇肯接受呢一個心理輔導,但係呢個心理學家就認為,如果佢肯接受心理輔導,會對佢係有裨益嘅。

女童媽媽其實都受到呢件事件嘅影響嘅,佢不斷自責,亦都因為被告係佢同居男友嘅好朋友,所以女童嘅媽媽同佢男朋友係鬧翻咗,而家就已經分咗手喇。咁女童個母親又對於 - 因為呢個女童而家搬咗返去同親父同住,咁佢哋兩個係離咗婚㗎嘛 - 咁佢就對於女童而家展示操行嘅問題係非常關注,但係就束手無策。咁而佢亦都因為呢個家庭嘅驟變係非常之嘅失落。

被告方面喇,被告而家係28歲,以前係冇任何嘅刑事紀錄,家中三個仔排中間。爸爸、媽媽喺佢年幼嘅時候已經係離異,三兄弟係同爸爸同住嘅,喺21歲嘅時候就搬咗出嚟獨居喇。讀書就讀到去中四程度,案發嘅時候喺一間芬蘭浴室度係做嘢嘅。

咁臨床心理學家對被告嗰方面嘅報告又係點講呢?喺報告入面講,就根據被告自己話喇,14歲開始已經係同異性拍拖,18歲第一次同19歲嘅女友係發生性行為。被告指稱佢以前係從來未試過同16歲以下嘅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佢指以前嘅女朋友大部分都喺工作嘅地方認識嘅,亦都有試過係同呢啲女友係共賦同居,咁不過一段戀情完結,好快又會發展新嘅戀情㗎喇。被告人亦都向心理學家係透露,其實佢同X喺拍拖嘅期間,佢係仍然繼續同一名前女友係維持性行為嘅。

被告人話佢覺得佢對待X係如同妹妹,喺2009年因為佢同女友分手,咁X因為主動錫佢,佢就抵受不住引誘就同X係發展成為情侶。拍拖一個星期之後就同X性交,前後係共十次。佢話係女事主嘅行為挑逗,甚至喺爸爸、媽媽 - 即係佢自己爸爸、媽媽 - 面前係錫佢。佢指有時係個女童採取主動發生性行為嘅。不過雖然佢咁講喇,被告人亦都係向心理學家係承認佢係成年人,必須係要負上同未成年少女性行為呢個責任,佢同意佢冇考慮後果,唔好好控制性慾,因此係干犯咗呢個罪行。

心理學家就認為被告其實對性嘅態度係隨便,同埋唔成熟,好可能因為佢係有呢啲唔同嘅性伴侶,而令到佢係得到性興奮。亦都有可能因為可謂隨手可得呀,咁就同呢個未成年嘅X係發生咗性行為,干犯罪行。不過心理學家就認為喺呢個階段,冇資料顯示被告係有性變態嘅情況,同埋就話如果被告係接受呢一個恰當嘅輔導,重犯嘅機會相當係低嘅。

求情方面,喺未攞呢啲報告之前,其實已經都有少少嘅求情陳詞㗎喇。被告代表葉大律師就話被告人係一個未成熟嘅年輕人,就覺得X好可愛,於是就同佢進行拍拖嘅關係喇,仲諗住呢段戀情係會開花結果嘅。咁而雖然被告都承認佢係有曾經向X講話自殺,咁當時嘅目的唔係話想去逼個女事主,就從來都冇試過話用暴力係對待呢個女事主嘅。

咁而喺上一次,本席亦都收到被告人嘅媽媽係寫咗一封求情信,為被告人係求情,當然係希望本席係盡量輕判被告喇。

咁喺索取咗有關呢啲報告之後,咁今日求情陳詞嘅時候,被告透過代表律師就係承認,同意臨床心理學家就被告人自己嗰啲嘅睇法喇。佢亦都接受,雖然佢自己唔係存心去傷害呢個女童,但係佢呢個咁自私嘅行為確係傷害咗女童嘅。佢亦都對女童一家因為呢件事件之後而面對嘅劇變係感到難過。被告願意接受法律嘅制裁,願意喺獄中接受心理輔導,出獄之後係希望能夠係重新做人。

一名被告人如果經公訴程序裁定「與16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罪」罪成,最高刑罰係判監5年。同樣,「向16歲以下嘅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如果係用公訴嘅程序定罪,最高嘅刑罰係10年。咁可以其實睇到124或者係146呢兩項嘅條例都好喇,其實成立目的係保障社會裡面一啲未成年、未能夠真正「同意」嘅人。

喺呢件嘅事件女事主嘅年齡係一個非常之重要嘅元素,因為如果睇番呢一類案件,涉案嘅女事主個年紀係愈細,咁呢亦都係相對係佢更加係唔能夠係畀到佢嘅同意,咁個案情亦都係更為嚴重。

喺呢類嘅案件其實個女事主同個被告人之間嗰個年齡嘅分別,同埋佢哋其實係啲乜嘢嘅關係呢,係會喺判刑方面重要考慮嘅元素。譬如話兩名其實係兩小無猜嘅小朋友,個男仔或者係大過個女仔少少,啱啱過咗16歲,兩個喺情到濃時一時抵受不住呢一個誘惑,發生咗性行為,喺咁樣嘅情況之下,法庭個睇法係當然唔會係話同一個被告人係年紀大過個女事主好多,而係明明去利用個女事主無知而去滿足佢自己嘅性慾,呢個情況係相提並論。又譬如其實嗰個被告人不單止係一個年紀大啲嘅人,加上佢係對個女事主係有一個譬如話一個長輩嘅身分或者係有需要做一啲保護嘅工作,或者佢係佢個導師呀之類嘅情況,就有違反誠信嘅情況,就更加令到案情係嚴重喇。

咁其實英國同埋香港都有案例係話即係呢一啲嘅兩小無猜呀,定係話年紀大嘅男人去利用個年紀輕嘅女仔,判刑方面係有唔同喇,係有畀到呢一方面嘅指引嘅。英國件案件就係叫做Taylor 1977年嘅案件,香港就係叫做陳廣培(譯音)嘅案件,2003年上訴案件228號。呢一類嘅案件就冇量刑指引嘅,就冇話喺一個範疇係由幾多年到幾多年,即係同毒品呀嗰啲案件係唔同。如果睇番以前啲案件,即係譬如係話一件叫做梁宗係(譯音),1986年嘅上訴案件284號,或者係陳堅(譯音)1987年492號,或者頭先所講嗰個陳廣培喇,同埋仲有一件叫做李建新嘅,係2006嘅111號,都可以睇到一般嚟講,18個月就係嗰個會係個量刑嘅起點,咁但係呢18個月就係要因應其實有冇令到案件係更嚴重,或者係冇咁嚴重而向上調或者係向下調。

咁呢件案件就同Taylor有唔同嘅,Taylor嗰個案件個女仔係未夠16歲,但係係有三個被告牽涉,而喺嗰件案件個女事主係已經係即係有性經驗嘅,咁喺呢件案件當然係證據已經顯出女事主係從冇性經驗,第一次係同呢一個被告人發生咗性行為。

承認嘅事實係顯示被告同女事主係拍拖,拍咗一個半月,女事主都承認係拍拖。但係如果睇番佢哋其實個情況就唔係話兩小無猜咁樣真真正正去拍拖嘅,睇呢件嘅事件,唔係好似頭先本席所講話大家年齡相若,係情到濃時嘅時候一時抵受不住引誘而係發生性行為嘅,唔係講得咁嘅情況。臨床心理學家睇呢個被告人之後,畀嗰個報告入面所講,顯示到個情況唔係話被告係一個即係非常之唔成熟嘅年輕人喇,唔能夠同自己年齡相若或者其他係成年嘅女士係發展成為情侶,或者係進行性行為,唔係話即係凈係曉得去搵啲比較年紀輕嘅人先至可以同佢做朋友。唔係咁嘅情況嘅,因為佢其實已經係有過好幾段嘅即係所謂嗰啲感情喇,又同人同居過,又更加係有呢個先前嘅性經驗嘅。雖然被告就係話個女事主係挑逗,個女事主錫佢先,但係始終一定要明白個女事主先得13歲,被告人唔係一個佢三唔識七嘅人,被告人係佢後父嘅好朋友,已經係成日去佢屋企係探咗幾年,咁熟,當佢係大哥哥,喺咁樣嘅情況之下,就算真係個女仔去錫被告人,被告人都唔可以係話「哦,我一時唔能夠抵受引誘呀,就去同佢發生性行為呀。」

仲有你睇下,根番呢個案情都唔係話個女事主去挑逗個喎,因為睇番第一項控罪已經睇到,大家睇緊電視,向安無事,突然間個被告去攬佢,去錫佢,用手擠落佢個下體。好明顯就係去挑逗佢,個女仔嗌痛都仍然繼續,第一次性交唔成功,繼續。睇其他嗰啲喇,喺個抱佢入浴室,行經期間同佢發生性行為,呢啲完全睇唔到係個女事主採取主動,全部都係個被告人採取主動。尤其第五項控罪,本席認為係一個非常之過份嘅罪行,夾硬監一名13歲嘅女仔同你口交,仲要喺佢個口裡面係射精,呢個係一個非常之令人厭惡嘅行為,呢個就可以睇到被告人你只係考慮你嘅性慾,完全唔考慮女事主嘅感受。又難怪女事主同心理學家講,佢諗番轉頭之後係覺得咁難受,要喊,係有咁多嘅情況係你監佢去做一啲而係佢認為係好鶻突,好唔想做嘅嘢。

被告亦都承認佢係以死相脅喇,用自殺嚟又係即係希望挽救呢個感情喇,咁亦都接受因為個女仔話個被告係將即係割咗之後嗰啲傷口去畀佢睇咁,咁被告就冇否認到係有咁做喇。咁好明顯,被告去口口聲聲話自殺同埋係有自殘一個咁樣嘅做法,對個女事主個影響係好大,如果唔係,佢唔會話畀個心理學家聽。雖然本席都接納被告唔係特登用死嚟去威脅個女事主,但係好明顯佢當時個做法,個目的就係希望用一個咁樣嘅方法嚟等個女事主唔好離開佢囉,即係都係有一個目的喺度。本席就認為咁大個人,27歲,用啲咁樣嘅行為嚟去對一個13歲嘅女孩子,係唔可以饒恕嘅。

好明顯,本席嘅意見就認為呢個根本唔係一個兩小無猜嘅案件,亦都唔係話個被告人就唔知點解喇,真係去錯誤咁樣愛上咗一個佢唔應該愛嘅年紀好細嘅細路仔,一啲都唔係。呢個可以睇到被告人根本就當呢個X就係佢嘅性玩偶,隨手可得,所以就係鍾意幾時就同佢發生性行為,係利用呢個女孩子嚟發洩佢自己嘅性慾。而因為被告人咁做,其實而家係毀咗呢個無知少女嘅一生。

考慮咗呢個案件,本席已經提到所有嘅案情嘅情況喇,兩人年齡上嘅分別 - 被告大過女事主好多;佢哋個關係 - 因為其實被告人等於大哥哥又好、叔叔又好喇,都係喺佢個家庭中一個好朋友,係一個違反誠信嘅情況;亦都考慮埋被告喺發生呢件事件之前係冇案底嘅,本席就認為每一項控罪嗰個量刑起點就應該好似而家咁講:第一項控罪係3年、第二項控罪係兩年、第三項控罪兩年、第四項控罪兩年、第五項控罪係3年、第六項控罪係兩年。

換言之第一次同個女事主發生性行為係3年,強迫佢同你口交3年,其他嘅非法性行為罪全部係兩年。被告係坦白承認所有嘅控罪,係可以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扣減咗之後個刑期就變咗:第一項兩年、第二項16個月、第三項16個月、第四項16個月、第五項兩年、第六項16個月。咁好明顯,呢六項嘅判刑加埋起嚟就係超過9年嘅判刑,咁如果就咁判被告人9年嘅判刑,好明顯就係會明顯過重喇,所以本席係需要考慮呢一個刑期嘅整體性係作出調整嘅。咁亦都係考慮到被告其實喺呢件事件嗰個罪責,因為始終都要明白唔係單一嘅事件,係喺短時間之內一連串嘅事件。

咁我考慮晒之後就認為,如果以一個整體嘅總刑期嚟考慮晒全部嘅案情,一個5年嘅起點會係合適嘅,咁以認罪嚟計,三分一嘅刑期扣減之後,個刑期就係三年四個月。咁由於被告係承認控罪,亦都係免卻咗呢個女事主需要上庭係畀一啲非常之尷尬嘅口供,咁雖然有啲案例就係話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已經夠㗎喇,係唔需要再另外畀扣減嘅,但係最近上訴庭亦都有講過話喺咁嘅情況之下,法官可以酌情係減多幾個月。咁我考慮咗呢件嘅事件,尤其涉案係都相當多嘅罪行,如果個女事主需要出嚟講,係講六件嘅罪行,都幾尷尬嘅情況。咁我就認為畀被告人再4個月嘅扣減就係恰當嘅,咁變咗而家嗰個整體刑期就係3年喇。

咁點樣去達到呢個3年嘅刑期,咁個做法就係咁:第一項就係兩年、第二項16個月,同第一項全部同期執行、第三項嘅16個月又係同第一、第二同期執行、第四項嘅16個月就係同一、二、三同期執行,即係去到而家都仲係兩年,好喇,第五項控罪嗰兩年,一年就要分開執行、咁然後第六項控罪16個月又係全部同期執行,即係話凈係第五項控罪嘅其中一年同第一項控罪嘅兩年係分期執行,全部其他係同期執行,就達致到係3年呢一個監禁嘅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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