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念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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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因未依期繳交定額罰款,被罰定額罰款、附加費 [1] 和訟費 [2] 共1,080 元,特委裁判官駁回她的覆核申請,命令她繳交全數,她就此命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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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4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24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違例泊車)傳票2009年第1501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0年5月28日 判案日期:2010年7月19日 ---------------------- 判 案 書 ---------------------- 1.上訴人因未依期繳交定額罰款,被罰定額罰款、附加費[1]和訟費[2]共1,080 元,特委裁判官駁回她的覆核申請,命令她繳交全數,她就此命令提出上訴。 2.去年9 月9 日,上訴人因「在非泊車處停泊車輛」被定額罰款320 元。警方在10 月12 日將「繳交罰款通知書」[3]寄往她在運輸署的登記地址,但過了限期上訴人仍未交罰款,也沒有表示準備抗辯,所以法庭依例命令上訴人繳罰款、附加費和訟費共1,080 元。 3.上訴人表示沒有收過「繳交罰款通知書」,她於去年9 月8 日已遷離在運輸署的登記地址,但到去年12 月才通知運輸署,她承認疏忽。 4.特委裁判官駁回她的覆核,理由是因為她疏忽未將郵件轉遞或更改登記地址,導致「繳交罰款通知書」未能寄達,雖然她並非存心,但這不是法律容許的理據,所以駁回覆核。 5.上訴人在本聆訊提出以下事件經過:
6.有否存心拖欠並不重要,特委裁判官也明白上訴人並非存心,不過,法例沒有規定須存心拖欠才可罰附加費和訟費[4]。法例指明若該人[5]在「繳交罰款通知書」日期後的10 天內仍未繳款或沒有表示將會抗辯,法庭可依例命令該人繳定額罰款、附加費和訟費[6]。該人可以申請撤銷這命令,但必須提出證據,令裁判官信納該人沒有收到「繳交罰款通知書」,而這情況並非因該人的疏忽導致[7]。 7.涉本案的「繳交罰款通知書」其實已寄往上訴人在運輸署的登記地址[8],因上訴人在9 月8 日已遷離該地址,又沒有安排轉遞或向運輸署更改地址,所以未能送達。本席同意特委裁判官的結論,這情況是上訴人疏忽導致的,申請撤銷命令的理由不成立。 8.基於以上原因,本席駁回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范凱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相等於定額罰款數額。 [2] $440。 [3] 《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15(3)條。 [4] 上訴綜卷第10頁,第17段。 [5] 指車主或須負法律責任的人。 [6] 《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16(2)條。 [7] 《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16A(1)條。 [8] 上訴綜卷第8頁,第7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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