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張喬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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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就一項干犯交通違例事項被定額罰款。上訴人不服,在特委裁判官梁嘉琪席前申請覆核。裁判官把該覆核申請駁回。上訴人不服,再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上訴人並沒有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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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8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48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違例泊車)2015年第486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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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就一項干犯交通違例事項被定額罰款。上訴人不服,在特委裁判官梁嘉琪席前申請覆核。裁判官把該覆核申請駁回。上訴人不服,再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上訴人並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2.上訴人因一項定額罰款違例事項,即「停泊方式可能導致道路受不必要阻塞,或危及其他使用該道路之人士」。警方依例向上訴人以郵遞方式發出一份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寄給上訴人在運輸署的登記地址[1]。 3.通知書要求上訴人繳付罰款$320或提出爭議。警方沒有收到回覆,罰款亦未有繳付。警方於是向法庭申請頒令,命令上訴人須繳付罰款$320,附加罰款$320和$440訟費,總共$1,080。法庭在2015年4月27日頒令上訴人須在14天內繳款。法庭在5月4日收到上訴人的申請,要求覆核頒令。 4.上訴人在作供時指他接收到通知書,但由於上訴人在同一短時間內涉及兩宗定額罰款事宜,把兩宗案件號碼填錯,變相重覆繳交另一項定額罰款。警方在2015年3月發現那一張定額罰款重覆繳付,把退票交還上訴人。 上訴理由 5.上訴人在其「不服命令向法庭提出上訴的通知書」,寫了下列字句:
6.在上訴聆訊中,上訴人作出口頭陳詞。在本席查問下,上訴人在澳門有學士學位,在英國有碩士學位。上訴人承認他寫錯了支票,繳付一張定額罰款2次。但上訴人認為政府部門有責任,亦有能力「知道」上訴人交錯了罰款。警方應該知道上訴人的錯誤,在一張定額罰款多交了錢。警方有懷疑的話,應該向上訴人查詢和核對。政府是要服務市民,這是很簡單的行為。 上訴理據的討論 7.上訴人並沒有提出實質的上訴理據。他的陳述亦在裁判官席前有所提出。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的証據評核中,正確地說:
8.裁判官亦說「法庭知道他不是存心欠,但有否存心拖欠並不重要。」[4] 9.本席明白和理解上訴人的憤懣,但上訴人不能以警方應「做得更好」的理由,而作為他自己弄錯繳款行為的抗辯理據。 10.本席相信有關當局每日需要處理的定額罰款一定為數不少。上訴人知道那定額罰款通知書的存在,他自己搞錯兩張罰款通知書,與人無尤,不能單方面歸咎當局不去調查,不去通知上訴人。這有如說一個人犯錯後,不知自我檢討,反而歸咎這是社會的過錯。 結論 11.本席駁回上訴,維持罰款的判決。 訟費 12.法庭在2014年4月27日頒令上訴人需要繳付定額罰款、附加罰款和訟費共$1,080。上訴人不服而要求覆核。在2015年7月10日的覆核聆訊中,裁判官撤銷覆核,維持原判。但原審裁判官並沒有增加上訴人要繳付的訟費。現在上訴人再次提出上訴,但其理據極之薄弱,並沒有好的成功上訴機會。 13.答辯人在其陳詞大綱明言「案件根本毫無合理可爭辯空間。上訴人浪費了法庭資源,亦拖慢其他有可爭辯空間的案件,有違公眾利益。」[5] 14.本席同意答辯人的說法。但考慮上訴人的個人狀況,以及免卻訟費有可能爭拗之處,頒令上訴人除了原有$1,080的罰款外,再因本上訴案而需要繳付$1,000訟費給答辯人[6]。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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