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韓家倫

Case No.DCCC 1339/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Ju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33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3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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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韓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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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0年6月7日上午10時4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Andrew L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BOK Tin-yu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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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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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韓家倫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09年10月24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廣福邨廣崇樓B翼8樓梯間,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8.26克氯胺酮的12.94克粉末。

承認事實

2.於2009年10月24日大約21:17時,被告人從控罪中所指地點的A804室走出來後,被警務人員截查。警務人員在被告人右前褲袋搜出一個煙盒,內有12個可再封膠袋,裝有控罪中所指的危險藥物,即內含8.26克氯胺酮的12.94克粉末。在警誡下,被告人聲稱這些毒品是氯胺酮及供他自己吸食。

3.在A804室被告人的睡房裡,警務人員撿獲240個可再封膠袋及一個電子磅秤。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有關的氯胺酮是他於被捕當日以1,450元在大埔一間遊戲機中心向一名叫做阿肥的男子購買。而A804室裡找到的可再封膠袋及電子磅秤是他一個朋友在四個月之前遺下,但他現在再找不到這一個朋友。

刑事記錄

4.被告人有十二項定罪紀錄,其中兩項與毒品有關。最後一次定罪是被告人於1998年8月13日因盜竊罪被判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

求情理由

5.被告人今年32歲,已婚,育有一子,現年12歲。他曾經與妻子離婚,但是現在已經復合。他未完成中二就輟學,現時在兩間公司任職散工,日薪大約300至500元。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在被捕後與警務人員合作及在庭上承認控罪,充份表現出被告人的悔意。被告人雖然有案底,但是自1998年開始就沒有再犯法。

6.大律師提交了被告人父母、妹妹、妻子、兒子、街坊、朋友及僱主的求情信,信裡都對被告人有好的評價,及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被告人本身亦撰寫了一封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出,他因為工作壓力及家庭的開支,而愚蠢地再次濫藥,導致他觸犯本案。他希望法庭輕判他,使他能夠早日再負起養家活兒的責任。

7.大律師指出,涉案的氯胺酮份量不多,再加上被告人與警方合作及在庭上坦白承認控罪,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8.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及為社會深惡的罪行,因為它助長毒品的濫用。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許守城[2008] 3 HKC 323一案,已訂下清晰的判刑指引。根據這一個指引,如果販運氯胺酮的份量是1至10克的話,一般的判刑起點是2至4年監禁。本案所涉及的氯胺酮份量是8.26克,因此,判刑起點應該是三年七個月監禁。

9.被告人雖然是一名癮君子,但是很明顯他曾經很努力改過自新,因此,自1998年開始,他沒有再犯法。被告人今次愚蠢地犯案,令到他之前所付出的努力付諸一炬,實在令人惋惜。但是,被告人在觸犯控罪之前,應該充分了解他會受到的懲罰。本席認為,在本案之中,並沒有任何理由不遵從上訴法院的判刑指引,因此,採納三年七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被告人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他坦白承認認控罪,在給予被告人這一方面的刑期寬減後,本席判處他入獄兩年四個月。

  邱智立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