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日的遺產管理人 訴 九龍紅磡五聯護老院 (呂銀愛及張覺文)

Case No.HCPI 66/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Jul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PI 6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08年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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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施鈺蝶及郭德文為死者  
  麥日的遺產管理人  

被告人 九龍紅磡五聯護老院  
  (呂銀愛及張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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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内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0年7月15日

決定日期: 2010年7月15日

決定理由書日期: 2010年 7 月16日

決定理由書

1.是次審前覆核聆訊有兩個議題:

(1) 原告人的損害賠償金額沒有詳細列明分項;

(2) 被告人即席申請剔除訴訟。

2.原告人為麥日之共同遺產管理人,狀告呂銀愛及張覺文合夥經營之“九龍五聯護老院”(正確名稱)。遺產管理人之一施鈺蝶女士為麥先生的遺孀。

3.雙方均無律師代表。

4.麥先生死於2005年2月28日,終年78歲,死因為:(1)肺炎,(2)牀瘡糜爛。

5.原告人指被告人疏忽照顧,導致麥先生患上嚴重肺炎和皮膚病,縮短壽命10年,不自然死亡。詳情如下:

(1) 擅自拆除尿導管,改用橡筋緊紮尿導管出口;

(2) 沒有按天氣添減衣服,令皮膚感染;

(3)任由並隱瞞膿瘡發炎,沒有適當處理或送院;

(4) 沒有按時給予糖尿病和血壓藥,反而提供高糖食物,令病情惡化;

(5)沒有給予醫生處方化痰藥,導致肺炎。

6.原告人申索損害賠償四百萬元,為意義和形式上金額,亦有懲罰作用。施女士在庭上指還有醫療費用及使費申索,但還未呈交清單。

7.經修定的抗辯書否認疏忽,答辯如下:

(1) 麥先生2004年入住護老院時已身患不少於15種疾病;

(2) 被告人從未收到針對麥先生的服藥或膳食的要求或投訴;

(3)被告人定期給予醫生處方藥物;     

(4)若尿導管不慎脫落,會聯絡醫院外展護理員跟進;

(5) 被告人曾陪同麥先生到醫院診治牀瘡;

(6) 麥先生膳食按衞生署所發指引之低糖餐單處理;

(6)外展社康護理員定期跟進麥先生個案;

(7)麥先生2005年2月2日至7日入住伊利沙伯醫院,出院時只有腳踝的傷口,背部沒有傷口。2005年2月11日,護理院人員替麥先生洗澡時,發現背部一粒膿瘡,如手指頭般大小,由註冊保健員處理;

(8)2005年2月11日晚上,麥先生精神及胃口轉差,血壓偏低,由救護車送伊院,至2月28日逝世。

8.就四百萬元的損害賠償,其實是基於原告人自由心證,即是個人的看法與立場多於客觀證據的支持。

9.就麥先生和施女士的背景,他倆於1993年結婚。麥先生當時65歲,已退休,領取綜援。施女士並不知道麥先生之前的職業和收入。

10.結婚後,兩人依靠每月兩千多元的綜援爲生。之後兒子出生,至麥先生臨終時,家庭綜援加至約一萬元,唯麥先生之綜援份額全數用於他自己住院及醫療,沒有餘剩。

11.麥先生死後,施女士繼續領取綜援爲生。

12.就剔除訴訟申請,基於疏忽照顧的指稱繫於事實爭議,應作口頭聆訊,現階段不宜剔除。

13.就麥先生的收入而言,其財產累積申索及施女士的受養人申索應為零或微乎其微。即使顧及親屬傷亡痛苦、懲罰性賠償及使費的金額,理應不超過一百萬元,屬區域法院民事管轄權範圍。

14.基於本案情況,本席命令:

(1) 法律責任及賠償金額問題分割審理;

(2) 案件移送區域法院審理。

15.再者,區域法院雙語法官較多,聽侯審訊時間應較短。倘若原告人於法律責任問題得以勝訴,則她可申請法律援助,繼續處理賠償金額問題。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