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日的遺產管理人 訴 九龍紅磡五聯護老院 (呂銀愛及張覺文)
|
HCPI 6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08年第66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内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0年7月15日 決定日期: 2010年7月15日 決定理由書日期: 2010年 7 月16日 決定理由書 1.是次審前覆核聆訊有兩個議題:
2.原告人為麥日之共同遺產管理人,狀告呂銀愛及張覺文合夥經營之“九龍五聯護老院”(正確名稱)。遺產管理人之一施鈺蝶女士為麥先生的遺孀。 3.雙方均無律師代表。 4.麥先生死於2005年2月28日,終年78歲,死因為:(1)肺炎,(2)牀瘡糜爛。 5.原告人指被告人疏忽照顧,導致麥先生患上嚴重肺炎和皮膚病,縮短壽命10年,不自然死亡。詳情如下:
6.原告人申索損害賠償四百萬元,為意義和形式上金額,亦有懲罰作用。施女士在庭上指還有醫療費用及使費申索,但還未呈交清單。 7.經修定的抗辯書否認疏忽,答辯如下:
8.就四百萬元的損害賠償,其實是基於原告人自由心證,即是個人的看法與立場多於客觀證據的支持。 9.就麥先生和施女士的背景,他倆於1993年結婚。麥先生當時65歲,已退休,領取綜援。施女士並不知道麥先生之前的職業和收入。 10.結婚後,兩人依靠每月兩千多元的綜援爲生。之後兒子出生,至麥先生臨終時,家庭綜援加至約一萬元,唯麥先生之綜援份額全數用於他自己住院及醫療,沒有餘剩。 11.麥先生死後,施女士繼續領取綜援爲生。 12.就剔除訴訟申請,基於疏忽照顧的指稱繫於事實爭議,應作口頭聆訊,現階段不宜剔除。 13.就麥先生的收入而言,其財產累積申索及施女士的受養人申索應為零或微乎其微。即使顧及親屬傷亡痛苦、懲罰性賠償及使費的金額,理應不超過一百萬元,屬區域法院民事管轄權範圍。 14.基於本案情況,本席命令:
15.再者,區域法院雙語法官較多,聽侯審訊時間應較短。倘若原告人於法律責任問題得以勝訴,則她可申請法律援助,繼續處理賠償金額問題。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