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清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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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被判罪名成立。本席在11月30日索取背景報告。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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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18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1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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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被判罪名成立。本席在11月30日索取背景報告。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被告在案發時段是香港滙豐銀行工商業務部的高級副總裁,主要處理台灣企業家於中國內地經營業務的事宜。被告在2006年5月從台灣借調往香港擔當這個職位。 3.被告其中的職責是發掘新客戶,並評估其業務表現,合適的話,被告便會推薦該客戶給銀行給予信貸融資。被告經另一名客戶認識王慶鐘,而王則是兩間公司Profit Reach 和Power Beauty 的東主。這兩家公司是一些有品牌的運動鞋製造商。 4.2007年1月,王為Profit Reach 向香港滙豐銀行申請二百萬美元的信貸融資。這項申請由被告處理。經其推薦,被告的主管批准有關申請。同年5月,王申請增加Profit Reach 的信貸融資額至五百萬美金,並加上Power Beauty 為共同借款人。經過被告的推薦,銀行管理層批准是項申請。一個月之後(即07年6月份),王在尖沙咀給被告一個內有60,000美金的封套,作為他推薦和批准Profit Reach 和Power Beauty 得到信貸融資的報酬或誘因。被告收了這筆款項,自然亦沒有向銀行申報。08年1月,被告升為組長,負責督導一組客戶服務經理,他的批核貸款權限是二百萬美元。在這個時候,基於於被告的推薦,Profit Reach 和Power Beauty的信貸融資額增至九百四十四萬多美元。08年8月,這兩間公司進一步增加融資額至一千零四十六萬多美元。由於增加的融資額是在被告的批核權限之內,被告可以獨自批准這次申請。滙豐銀行用王及其家人的寫字樓物業作為抵押。截至09年11月26日,Profit Reach 和Power Beauty 總共欠滙豐銀行約六千萬港幣。 5.滙豐銀行並不容許僱員就相關業務向客人索取或從中獲取利益。被告在09年8月25日被補。他在警誡下承認控罪。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46歲,台灣出生,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他的妻子身患抑鬱症,需要定期接受心理治療。被告有兩名年幼女兒,在香港讀書。被告在台灣一所大學得到會計學位,1990年在美國得到財務管理碩士學位,亦是紐約州註冊會計師。在2005年被告已經在台灣滙豐銀行做資深的副總裁,06年5月借調來港,在2009年3月返回台灣滙豐銀行。 7.代表大律師指稱被告對滙豐銀行的內部調查採取高度合作的態度,坦白承認曾經接受60,000美元。被告對銀行及同事表示歉意。被告亦對廉署坦白招認,願意償還60,000美元。 8.被告自7月離職後,只能倚靠妻子來維持生計,妻子更因這次事件而令抑鬱舊患復發。代表大律師聲稱,被告今後亦難以在香港和台灣的銀行界立足。 9.被告亦呈上自己、太太、父親、過往在台北滙豐銀行的上司和在香港滙豐銀行的下屬所撰寫的求情信。被告擔心他在服刑期間妻子會精神崩潰。他們在香港舉目無親,希望法庭念其初犯,從輕發落。今日辯方大律師亦就被告的背景報告,作出進一步求情。 判刑 10.上訴庭在特區訴 陳雁樓和何偉中 CACC 213/2008 明言:「香港法庭必須對所有干犯商業貪污者嚴厲懲處,以維持香港作為國際商業都市的聲譽」(見該判案書第24頁59段)。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銀行從業者的誠信和廉潔對金融業務活動及交易更形重要。 11.一子錯,滿盤皆落索。被告辛苦努力建造的事業,一手創建的一個美好家庭,誠如被告太太在求情信所言:「打造一個快樂的家庭給我們兩個可愛的女兒」,卻因被告一時貪念,一時把持不定而一手破壞殆盡。本席相信被告真心懊悔,有如他在信中所言,「在天人交戰的過程中,他選擇面對自己的道德過錯」。本席考慮前述上訴庭的判刑考慮因素,參考其判案書附件的十宗判刑本席自然贊同上訴庭認為每宗案件的量刑是要根據相關案情而作出的。 12.本案涉及的非法饋贈是60,000美元,約為港幣468,000元。被告面對一項控罪。被告身為銀行高級職員,干犯貪污罪是嚴重破壞誠信行為。雖然被告會面對沉重的代價,亦會身敗名裂,但被告選擇坦白認罪,坦然面對一己的道德良心,這是值得鼓勵、值得嘉許的做法。背景報告指出被告奮發上進的歷程,在85年接受兩年軍訓後,便負笈到美國求學。在1993年成為紐約州認可會計師。他的仕途亦不差,先後在多間大的國際銀行任職管理階層。被告因前上司的賞識而在05年1月加盟台灣滙豐,這亦埋下被告干犯本宗罪的遠因。辯方大律師認同被告的犯案是破壞誠信的行為,但聲稱被告並沒有利用本身職權給予兩間公司任何好處。被告的上司亦親身去視察廠房,以及評審公司的運作、貸款和還款紀錄而獨立作出批核。由於經濟轉差,被告在09年調回台灣。辯方大律師亦指出兩間公司有物業抵押,公司董事亦有私人抵押。從控方提供資料顯示,有關物業會在2010年1月成交,成交價是九百萬元。這會把公司欠銀行的款額減至六千萬左右。由於公司董事有抵押,辯方相信銀行的損失會進一步減少。 13.無論被告有沒有實質運用他的權限去給予客戶利益,被告身為銀行高層,游說和建議有關貸款的行為肯定破壞他和銀行的誠信關係。本席相信銀行由於得到公司物業抵押和公司董事的私人抵押,所損失的金額亦會減少。本席感到可惜的是被告有這樣良好的學歷,事業背景和家庭支持,竟然會抵受不住客戶的多番游說、利誘而干犯這個大錯。事件因為銀行內部調查才東窗事發。被告在事件曝光後坦然招認。本席認為被告確有悔改之心而願意面對犯錯,作出承擔,亦相信被告重犯機會不大,決定從輕發落。控罪只涉及一宗單一事件,金額為60,000美元,即四十六萬多港幣。被告不是始作俑者,並沒有主動索取利益。 14.綜觀案情,本席以3年作為起點。被告認罪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刑期減至24個月。本席亦就被告的個人背景,這是他的初犯及各項求情因素而酌情把刑期再減4個月,即是說被告須入獄20個月。 15.本席亦就《防止賄賂條例》第12(1)條,頒令被告所收取的60,000美元利益款額,付予被告的銀行僱主。 16.本席深信被告的太太和兩個女兒會默默地等候被告,不單是被告的出獄,亦是等候被告,誠如他求情信所言,重新塑造自己在女兒心目中的榜樣地位,真正的抬頭挺胸,堂堂正正做一個對社會,對業界有所貢獻的人,亦對自己的作為作出應有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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