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柏杰

Case No.HCMA 284/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Aug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28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 年第 284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9 年第 59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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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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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10 年8 月4 日

裁判日期:2010 年8 月4 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0 年8 月6 日

判案理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兩項「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 17(1)條及一併閱讀的第46(3)條,共被判監禁11 個月。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控罪

3.上訴人(案中第二被告人)被控夥同第一被告人韓壽南干犯兩項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控罪指兩人在2009 年9 月5 日,在觀塘偉業街一工業大廈的單位處理未完稅香煙 。控罪(一)指他所在單位外處理70,000 支香煙,控罪(二)則指他在單位內處理505,000 支香煙。

案情

4.答辯人代表高級檢控官陳文慧在書面陳詞扼要將本案案情道出。本席予以沿用:

「4. 簡單來說,事發當日,一隊海關調查員在事發地點的工業大廈進行巡查販運私煙工作。關員到達涉案的單位門外,見單位木門完全打開,內裏傳出煙草味。關員繼續監視該單位,見兩名被告人推着一滿載紙箱的手推車從單位內出來。當時兩人四處張望,神色慌張。關員於是截查兩人,手推車上有七個密封的紙箱。關員打開後發現箱內全是未完稅香煙共70,000 支(控罪(一))。

5. 關員隨即進入該單位內,看見內有60至70 個紙箱,其中6 個是沒有封口的,所有紙箱內也全是未完稅香煙共505,000 支(控罪(二))。該6 個沒有封口的紙箱其中兩個是非常近單位門口的。關員並在現場拍攝了照片,從照片可見該兩箱打開的紙箱位置及內容是非常明顯易見的。

6. 在警誡下,關員清楚向上訴人指出在涉案單位內發現該些打開的紙箱及所有未完稅的香煙,當時上訴人的回應是他同意以上案情,但不同意他有四處張望和神色慌張。當再被問及該些打開的紙箱內可清楚看見裝有香煙時,上訴人的解釋是他當時看不到箱裏面有煙。上訴人不爭議警誡口供的自願性。

7. 第一被告人選擇作供。他說是一位林先生僱用他跟上訴人到涉案單位搬貨,並告訴他貨物是廚櫃和抽油煙機等物品。涉案單位內的貨箱全是密封的,他不知道內裏有未完稅香煙。

8. 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任何證人。」

上訴理由

5.上訴人在上訴通知書指出的上訴理由是案件對他極不公平,他是無罪的。在本席席前,上訴人提出了下列三項書面上訴理由:

「1) 原審沒有考慮控方證人“夾口供”(CONCOCTION)問題。

2) 原審沒有考慮上訴人的補錄及其後的會面紀錄中關於相關紙皮箱是否打開的“實質不吻合”(MATERIAL INCONSISTENCY),沒有以“案中案”或其他方法解決。而至最後判上訴人有罪都沒適當解決。(見[The Queen]v CHAN PANG CHINGCACC783/1995)

3) 上訴庭應考慮TAM SIU KEE v RCACC633/1969及最近案例即2010 年7 月21 日出判案理由書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胡慶佳HCMA620/2009內的法律觀點。」

討論

6.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進行:參看案例周紹斌(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 [1]。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而上訴庭則祇依賴書面謄本。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7.就上訴理由(一),上訴人的所謂「夾口供」基本上他是依賴審訊時辯方呈交給裁判官的書面結案陳詞,指控方各證人證言分歧及不可信。上訴人強調他並無「四處張望﹑神色慌張」。

8.就上訴理由(二),上訴人未能在會面紀錄找到有支持他所謂「關於相關紙皮箱是否打開的“實質不吻合”」的論點,反之,在有關的紀錄的問答 21有以下對答(上訴文件第 85頁):

「問:當海關人員在F21 號房的紙箱時,看到有啲係打開左,而打開的紙箱亦清楚可以看到裡面裝有香煙 ,你對於這件事有咩解釋?

答: 我當時睇唔到紙箱裡面有煙。」(本席強調)

可見上訴人的答案並非質疑有部份紙箱已打開了,祇是說當時看不到箱內有香煙。

9.就所謂沒有以「案中案」方法解決,其實本案控辯雙方是以承認事實形式將會面紀錄呈堂,上訴人承認自願提供供詞,根本無需要進行「案中案」程序。上訴人企圖在本席席前就上述答案加以詮釋,但上訴人行使權力不作供,因此未有就上述答案 (21) 向裁判官解釋。本席不會在上訴時考慮上訴人的解釋。

10.就上訴人提及的兩宗案例 ,其情節均與上訴人的案情不同。

11.Chan Pang Ching一案涉及管有危險藥物 。案情顯示警員進入一房間,當時有兩名男子被警員目睹正處理桌上的危險藥物。其餘的三人,一名男子在切薑,另一名男子及一名女子則臥在床上。該兩名處理危險藥物的男子認罪,但其餘三人不認罪,經審訊後他們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指他們五人共同行事﹑管有危險藥物。上訴庭認為即使他們三人都知悉有危險藥物存在,案中並無足夠證據支持他們五人是共同行事而管有危險藥物的。

12.上述案例中的上訴人均無處理危險藥物,但本案的上訴人在案發時是推着載有紙箱的手推車,而紙箱內有「私煙」,本案的重點在於上訴人是否知悉他當時處理的是「私煙」,情節與Chan Pang Ching有很大分別。

13.另一宗案案例胡慶佳是涉及同類罪行的,但該案的獨特之處是其中一名控方證人是獨立證人——他並非海關人員。該證人的證言與海關人員的證言不吻合,但卻偏向支持辯方說法,因此令控方案情有疑點。

14.本案並無如上述案件的獨立證人,亦不見控方證人證言支持上訴人的版本。

15.上訴人未能提供充分理據指定罪有何不穩妥之處,因此本席駁回上訴。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文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Chou Shih Bin v HKSAR, FACC11/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