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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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7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17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544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0年7月13日 裁決日期: 2010年7月13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0年8月10日 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審訊後,他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9個月。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2.案情簡要而言指上訴人因不滿受害人所駕的巴士冷氣出現故障,未能接載乘客,故揮拳襲擊對方的頭部、眼部,更將對方推倒地上。雖途人加以喝止,但上訴人繼續拳如雨下,不斷毆打受害人。 3.巴士司機身體多處受傷,留院3天。 上訴理由
討論 4.上訴人指他曾向代表他的大律師清楚表示他是願意承認控罪的,只是不同意部份的案情;蔡大律師沒有在初審時告訴他可先行認罪,後再就不同意的案情要求進行紐頓聆訊(Newton Hearing);因為蔡大律師沒有這樣做,故他沒有承認控罪,這亦導致他未能享有因承認控罪而得的1/3量刑折扣。 5.有鑑於上訴人的指控,本席將聆訊押後,聽取蔡大律師的回應。 6.蔡大律師在誓章指出,開審前兩天,她曾與上訴人開會商討對策。開會時,上訴人清晰表明他是不會承認控罪的,他不旦沒有襲擊巴士司機,相反是對方先推撞他。蔡大律師亦謂,上訴人在審訊當天,只曾指示她與控方商討承認較輕的控罪,當其要求被控方拒絕後,上訴人便堅持否認控罪。 7.上訴聆訊續審時,本席向上訴人指出蔡大律師的回應,上訴人沒有任何表示,他也沒有要求盤問蔡大律師。 8.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表示,他襲擊對方是因為對方出手在先,他只是受到挑釁才襲擊對方,這版本當然與上訴人給予蔡大律師的指示又大有不同。無論是那個版本,醫療報告顯示巴士司機當天的傷勢包括左臉腫脹、左眼下結膜出血、左眼眶周邊1公分撕裂、右下門牙鬆脫,這等傷勢顯示控方第一證人曾遭毆打,即使上訴人真的遭挑釁,其反應實已遠超法律所容許的範圍。 9.上訴人初審時的案情與控方的案情南轅北轍,巴士司機的傷勢亦與上訴人所述大相徑庭;即使上訴人以在上訴時所述的案情承認控罪,他所承認的案情亦不構成進行紐頓聆訊的基礎,他所謂的認罪答辯亦應只被視作不認罪的答辯。 10.再者,蔡大律師的誓章清楚表示,上訴人根本就從沒有向她作出任何表示會承認控罪,這更加不會促使法庭進行任何紐頓聆訊。 11.上訴人在沒有受挑釁的情況下將巴士司機毆打至倒地,縱使途人喝止他也沒有停手。他是經審訊後才被定罪,本席深信9個月的監禁絕非過重。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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