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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1236/201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August 2010 before 張澤祐,袁家寧.
Civil Procedure – Leave to Appeal – Out of Time – Interim Maintenance – Delay – Prospect of Success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RHC O.59 r.2A(8)
Legal issues: Delay in applying for leave to appeal · Prospect of success of the appeal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out of time dismissed.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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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23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10年第1236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08年第17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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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HCMP1236/2010 申請人 (即FCMC1781/2008婚姻訴訟的答辯人,簡稱丈夫) 向本庭提出書面申請。 2.丈夫申請許可, 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葛倩兒2009年11月2日作出的命令,提出逾期上訴。 3.葛法官所處理的是在有關該婚姻訴訟中,呈請人(簡稱妻子) 要求丈夫支付候訊期間贍養費的申請。 4.妻子與三名在學的兒子,丈夫高齡母親,與及一名外傭,同住。她指一家六口的支出,每月需$36,000,不包括丈夫負責每月$8,000左右的住所按揭供款在內。她本人入息每月$11,000,另外丈夫每月給予$9,000, 丈夫的兄長每月給予當作他供養母親的費用$3,000, 所以她要求丈夫每月多付$14,000,合共$23,000,作為候訊期間的贍養費。 5.丈夫是公務員,入息每月$57,000,但他聲稱每月開支為$59,000。除了上述的按揭供款$8,000,與及每月給予妻子$9,000外,他還有一般個人開支,又需供養在內地居住的女朋友,與及女朋友的女兒 (因為女朋友聲稱是他的骨肉), 他又需償還稅務貸款,與及償還銀行貸款。他買了一座價值為210,000人民幣的物業給女朋友,但她把物業轉賣,再買另一座物業,因此仍然需要丈夫的經濟支持。另外他又送了220,000人民幣的禮金給女朋友的父母,所以他需要向銀行還債。 6.雙方都有向葛法官作出陳詞,指出對方怎樣可以節省支出。葛法官從各方的支出,扣減若干數額。就妻子方面的支出,葛法官扣減了部份美容費,服裝費,與及保險費。就丈夫方面的支出,葛法官扣減了丈夫供養女朋友的女兒的費用,因為沒有證據顯示是丈夫的骨肉。葛法官又認為丈夫既然已購買了一座物業給女朋友,無需再要轉買另一座物業,所以丈夫為此再作支出,並不合理。葛法官又認為丈夫明知需要供養妻子,三名在學的兒子,與及母親,仍向銀行借貸,送220,000人民幣禮金給女朋友的父母,是不合理的支出。 7.綜觀上述觀點後,葛法官命令丈夫除了繼續負責按揭供款外,每月需多付$7,500給妻子,合共每月$16,500,作為候訊期間贍養費。命令從2009年7月8日開始生效。由2009年7月至2009年11月五個月的額外數額$37,500(即$7,500 x 5), 葛法官命令丈夫分期支付,從2010年1月1日開始,每月支付$7,500。 8.葛法官的命令頒發後,丈夫沒有根據法庭規則的時限,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9.丈夫延至2010年4月10日,即葛法官命令作出五個月後,才向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申請。2010年6月18日,葛法官拒絕了該申請。 10.2010年6月30日,丈夫向本庭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11.法庭早已確立,就這類逾期申請,法庭要考慮延誤時間的長短,延誤的理由,上訴成功的機會,與及對方可能會蒙受的不利。 12.延誤了五個月,這段時間十分長,這是不可爭議的。 13.丈夫提出延誤的理由載於他2010年6月30日誓章的附件,本庭已經考慮過。簡而言之,丈夫聲稱葛法官的命令導致他情緒困擾,工作又繁忙,令他感受壓力。直至2010年3月他經濟情況好轉了,他的情緒才比以前好,他繼而重新思考法律問題,擬提出上訴。 14.本庭認為上述理由並不充份。敗訴後情緒困擾, 是自然的反應, 這不能構成合理的延誤理由, 否則上訴時限的規例變成沒有意思。丈夫沒有提供證據,顯示他曾患上任何精神病, 令到他不能行事。況且,如果2010年3月前,他經濟有困難的話,其實是應該促使他盡快申請上訴才是。 15.無論如何,需注意的是上訴成功的機會。葛法官的命令只是有關候訊期間的贍養費。法庭早已確立,就這類的濟助,法庭只會概括地估計雙方的需要(broad assessment of the parties’ needs), 到附屬濟助正式聆訊時,法庭才會進行廣泛的查詢 (extensive inquiry) 。本庭考慮了葛法官的判決書,本庭看不到法官有任何法律上的錯誤,而丈夫2010年6月30日誓章附件所提出的爭議點,只適宜在附屬濟助正式聆訊時提出。 16.基於以上理由, 本庭認為無論如何, 申請人擬提出有關候訊期間贍養費命令的上訴,是沒有成功的機會。 17.本庭駁回申請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根據《香港法例》第4 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本庭頒令申請人不得根據第59號命令第2A(7)條, 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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