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 對 刁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4046/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May 2023 before 陳玉芬.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Leave to appeal – Delay in filing – Service of documents – False document allegation – Costs – District Court – Wife filed for divorce in 2016 on grounds of separation. Husband opposed. 2018 judgment found separation since 2008. 2021 ancillary relief ordered sale of matrimonial home. Husband applied to set aside 2022 sale order claiming non-service and false document. Court refused applications in Feb 2023. Husband applied for leave to appeal. Court held delay of 12 days not severe. Grounds of appeal lacked merit as service was proven, previous order was clerical error, and court file contents were recorded. Costs awarded on standard basis. Wife's own costs under Legal Aid Regulations.

Legal issues: Delay in filing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 Merits of appeal grounds · Costs assessment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3 cases

Case No.FCMC 4046/2016[2023] HKFC 92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2 May 2023
Judge陳玉芬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4046 / 2016

[2023] HKFC 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4046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由區域法院法官陳玉芬在內庭聆訊 (書面處理)
判決書日期 : 2023年5月22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上訴許可的申請)

____________________

1.為方便討論,本席會稱呼本案的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2.這是丈夫針對本席在2023年2月15日的命令(「15/2/2023命令」)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的申請。根據15/2/2023命令,本席撤銷他提出的兩份傳票,内容是要求把2022年6月9日的命令作廢;暫緩執行2022年6月9日的命令。

3.要處理丈夫的上訴許可的申請,首先要提供本案的背景如下。

背景

4.本案的妻子在2016年以「分居」為由,提出離婚,丈夫提出反對。主訟案的審訊在2018年於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席前審理,周法官在2018年8月17日頒下判案書,裁定雙方在2008年8月起分居,並頒下暫准離婚判令(「主訟案的判案書」)。

5.本案的附屬濟助事宜於2021年3月16日, 在丈夫缺席的情形下,由本席審理 。本席在2021年3月29日頒下判案書(「附屬濟助的判案書」),下令︰

(1)  婚姻居所須於絕對離婚命令發出的3個月内出售,扣除相關必須的開支之後,由妻子和丈夫平均分配;

(2)  由於妻子沒有老實和完全地披露她的經濟情況,所以,為了公平原則,她要向丈夫支付每年$1的象徵式贍養費;

(3)  不就附屬濟助事宜,作出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和有關審訊。

6.婚姻居所位於青衣一私人屋苑,由雙方共同持有。妻子和女兒在早年已經搬走,丈夫則繼續居於其中。

7.自從附屬濟助的判案書頒佈之後,由於丈夫一直佔用婚姻居所,所以婚姻居所未能依時出售。其後,本席經妻子的傳票申請,在2022年6月9日頒下有關出售婚姻居所的進一步命令(「9/6/2022命令」),包括︰

(1)  丈夫須在28天之內遷離婚姻居所,把空置管有權交給妻子;

(2)  妻子獲准主理出售婚姻居所的事宜(Conduct of sale);

(3)  丈夫須按妻子的要求簽署相關出售婚姻居所的文件。假若丈夫拒絕簽署,法庭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8A條,委任余沛恒律師代丈夫簽署文件;

(4)  出售婚姻居所後的款項須按本席定下的次序分配 ,包括從出售款項中支付為符合食物環境衞生署於2021年12月8日所發出的「妨擾事故通知書」的規定而須維修婚姻居所的費用。該「妨擾事故通知書」是有關涉及源自於婚姻居所的漏水事宜。

8.丈夫在2022年7月11日發出傳票,要求︰

(1)  停止本案的司法程序行動;

(2)  無限期押後聆訊直至有關行使虛假文書的案件完結為止。

9.要了解為何丈夫會提出上文第[8]段的申請,先要說說雙方的離婚申請的歷史。正如附屬濟助的判案書中所述,妻子先後曾在2001年、2008年和2009年提出離婚申請,最後均以不同原因撤回其離婚呈請書。在其中一件案件(FCMC 13312/2009)中,區域法院陳忠基法官(當時官階)在2016年1月27日曾下令(命令的第1段)︰

「批准答辯人撤回其於2009年9月30日存檔之呈請書。」(橫綫後加,予以强調)

10.丈夫 (即是FCMC13312/2009的答辯人) 指出,他並沒有存檔呈請書,所以有關命令是「虛假文書命令」,而妻子依賴這個「虛假文書命令」,取消FCMC 13312/2009的離婚案件,用「非法手段取回結婚證書」,之後重新開展本離婚案件,就是等於「行使虛假文書」,直接影響主訟案的判案書的公正性(「該虛假文書的指控」)。

11.丈夫在上文第[8]段的申請於2022年8月9日在本席席前提訊。在聽取雙方的口頭陳詞後,本席即時撤銷丈夫的申請,並提供簡短的原因。本席又向他解釋,綜合所有情況,在上文第[9]段提及的2016年1月27日命令,明顯地是手民之誤,陳法官的命令的真實意圖,必然是批准「呈請人」(即是妻子)撤回其離婚呈請書。

12.以上的口頭判決,並沒有任何一方提出上訴。

13.之後,丈夫針對9/6/2022命令,提出另一輪的申請如下︰

(1)  日期為2022年12月6日的傳票,要求9/6/2022命令作廢;

(2)  日期為2022年12月8日的傳票,要求暫緩9/6/2022命令中有關丈夫要在28日之內遷出婚姻居所的命令。

14.以上兩項申請在2023年2月15日在本席席前處理。經聽取雙方的陳述和考慮後,本席即席頒下15/2/2023命令,並提供簡短的原因︰

(1)  本席不相信也不接納,丈夫指稱由2019年起,一直沒有收到本案的文件這個說法;

(2)  本席不接納丈夫所堅稱的該虛假文書的指控,認為區域法院陳忠基法官(當時官階)在2016年1月27日在FCMC 13312/2009一案中所頒下的命令(見第[9]段),只是手民之誤;

(3)  丈夫肯定是已獲通知9/6/2022 命令,因為他在2022年7月11日發出傳票,要求停止本案,直至該虛假文書的指控的調查和案件完結為止(見上文第[8]至[11]段)。問題是︰如果丈夫是真心和有理據地指稱9/6/2022命令應被作廢,為何他不一早提出有關的申請,而是要拖延至2022年12月才提出新一輪的申請?

(4)  更重要的是,丈夫在2022年8月9日以書面承認和確認下列事項︰

    2022年日期
(1)  入屋維修厠所 9月9日
(2) 找屋契,交出屋契 9月9日
(3) 搬離住所 12月1日

15.現在,丈夫就是針對15/2/2023命令,要求獲得上訴許可。

法律原則

16.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c)條規則,如屬針對法官的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而提出上訴,該申請須由有關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的日期起計的14天內提出。丈夫欲就15/2/2023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有關申請的屆滿日期是2023年3月1日,但他是在2023年3月13日才提出申請,延誤了12天。

17.案例早已確立,法庭有酌情權決定是否給予延期上訴。在決定如何行使酌情權時,法庭會考慮下列因素︰

(a)  延誤的時間有多長;

(b)  延誤的理由;

(c)  倘若給予逾期上訴,上訴得直的成功機會有多大;及

(d)  倘若法庭給予逾期上訴,可能對另一方構成的損害有多大。

(參考案例︰LSW v LMYM, HCMP1085/2006; CMY v YKF, HCMP 1236/2010)

18.至於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的規定,簡單來説, 本席須信納丈夫在他欲作出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特別的理由,才可批准上訴許可。

19.合理的勝訴機會是指有關機會不應只是「想像出來」(fanciful)的機會,但不需是「很有可能」(probable)的機會(參閱案例︰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KNM v HTF, HCMP 288/2011)。

延誤

20.如前所述,丈夫的上訴許可的申請延誤了12天,延誤的時間不算太長。可是,他並沒有提供延誤的原因。

21.本席留意到,在妻子的代表律師的書面陳詞中,並沒有提及丈夫的申請是延誤的指控,想必他們也接納有關延誤並不嚴重。

22.經考慮後,本席決定不會以丈夫延誤了12天,才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作為拒絕他的申請的原因。

上訴理由

23.根據丈夫預備的「上訴理由擬本」,本席歸納他的上訴理由如下︰

(1)  丈夫由2019年起,一直沒有收過本案的文件,長達4年之久,皆因是有人「非法入屋」、「信箱偷信」。就此等事情,他已經在2011年和2019年報警 (「理由一」);

(2)  本席接手本案後,沒有確認文件已經送達丈夫,就進行2021年3月16日的審訊[1]和2022年6月9日的聆訊,結果丈夫被誤作缺席聆訊(「理由二」);

(3)  撤銷離婚案件是「要[雙]方同意才能撤銷」,丈夫沒有同意撤銷FCMC13312/2009一案,所以,該案是被不當撤銷(「理由三」);

(4)  「法庭文件冊缺少了4份文件」,以致本席「未能得到全面資訊,影響裁決」(「理由四」)。

24.另外,丈夫也投訴涉及前婚姻居所的漏水問題的元兇,並非前婚姻居所,而是樓上單位。本席又認為前婚姻居所的漏水問題與本上訴許可的申請毫無關係,不予考慮。

理由(一)和理由(二)

25.本席會統一處理上訴理由(一)和(二),因為都有關丈夫指控沒有收到法庭文件的說法。

26.有關丈夫沒有收到法庭文件的指控,他在之前數次的聆訊中已經提過,包括在2023年2月15日的聆訊。本席已經在該聆訊中作出考慮,但拒絕接納他指控。

27.本席重申,妻子的代表律師在相關時段,存檔了相關的送達誓章,證明有相關的法庭文件已經以郵遞方式,寄去婚姻居所,沒有退回。重點是︰丈夫一直居於婚姻居所之中,他指控有人「非法入屋」、「信箱偷信」,這都只限於是他的口頭指稱,缺乏其他具體和足以令法庭信納的證據。

28.另外,丈夫投訴本席沒有確保文件已經送達給他,便進行2021年3月16日的審訊和2022年6月9日的聆訊。本席必須指出,丈夫並非針對有關審訊或附屬濟助的判案書或9/6/2022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因此,這些指控與本申請無關。

29.何況,本席在附屬濟助的判案書中的第[3]至[5]段,已經交代丈夫獲告知有關審訊日期,以及決定在他的缺席下進行審訊的前因後果。而9/6/2022命令是基於妻子在2022年2月25日發出的傳票而頒佈的,該傳票由妻子的代表律師以三個方式送達予丈夫,包括︰ [2]

(1)  以郵遞的方式,寄去婚姻居所;

(2)  放置在婚姻居所的鐵閘之內;

(3)  投入婚姻居所的信箱。

30.基於以上各點,本席認為理由(一)和(二)毫無勝算機會。

理由(三)

31.丈夫不停重覆對法庭撤銷FCMC 13312/2009的不滿。本席在2022年2月15日的聆訊中已經考慮過,但不予接受。本席重申在上文第[14]段的看法,認為此理由不具任何勝算機會。

理由(四)

32.丈夫指出,自「2022年12月起的聆訊,法庭文件冊缺少了4份文件」,以致本席「未能得到全面資訊,影響裁決」。他指的是下列4份文件︰

(1)  妻子於2022年12月20日的書面陳詞;

(2)  丈夫於2022年12月28日的誓章/確認書;

(3)  妻子於2022年12月28日的補充書面陳詞;

(4)  妻子於2022年12月28日的法律依據。

33.丈夫進一步指控,15/2/2023命令中的B至D段並沒有發生,都是「無中生有,原因是法庭文件冊裡都沒有所提述的文件」。

34.首先,本席指出,15/2/2023命令中的B至D段,記錄法庭在頒佈15/2/2023命令時,究竟閱讀了甚麼文件,該B至D段就是指上文第[32]段的4份文件。

35.所以,本席不明白為何丈夫說該B至D段是「無中生有」,這是一個錯誤的說法,本席不予接納。明顯地,這個上訴理由沒有任何勝算的機會。

總結

36.基於上述的分析,本席結論丈夫的上訴理由不具勝數的可能,所以,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37.本席同意丈夫應該支付此申請的訟費。妻子要求以彌償基準,循簡易程序評定,本席有以下看法︰

(1)  按本席的理解,妻子的代表律師依賴的理據,是指控丈夫濫用司法程序,至今一直霸佔婚姻居所,嚴重損害妻子的利益。但不爭的事實是︰妻子自己也容許丈夫延遲至2022年12月1日才搬離開婚姻居所;妻子的代表律師在2023年3月13日才代表妻子,存檔第六份誓章,申請獲得婚姻居所的空置管有權令狀。看來,妻子一方也沒有適時存檔誓章,以便處理9/6/2022命令。本席結論不會批准以彌償基準來計算妻子的訟費;

(2)  妻子是接受法律援助的一方,簡易程序評值的方法並不適用於她的情況(參閱︰《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9A條和第9C條規則)。

38.因此,本席下令︰

(1)  撤銷丈夫的上訴許可的申請;

(2)  丈夫須支付妻子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共識,交由法庭評定;

(3)  妻子的自身訟費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計算。

39.本命令由妻子一方草擬,供法庭批閱。

( 陳玉芬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妻子):由余沛恒律師事務所代表(法律援助署委派)

答辯人(丈夫):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丈夫提及的「2021-03-29聆訊」應該是手民之誤。2021年3月29日是本席頒佈有關附屬濟助審訊的判案書日期。

[2] Affirmation of Kwan Ming Chun (日期為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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