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 對 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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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4046 / 2016 [2023] HKFC 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4046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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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1.為方便討論,本席會稱呼本案的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2.這是丈夫針對本席在2023年2月15日的命令(「15/2/2023命令」)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的申請。根據15/2/2023命令,本席撤銷他提出的兩份傳票,内容是要求把2022年6月9日的命令作廢;暫緩執行2022年6月9日的命令。 3.要處理丈夫的上訴許可的申請,首先要提供本案的背景如下。 背景 4.本案的妻子在2016年以「分居」為由,提出離婚,丈夫提出反對。主訟案的審訊在2018年於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席前審理,周法官在2018年8月17日頒下判案書,裁定雙方在2008年8月起分居,並頒下暫准離婚判令(「主訟案的判案書」)。 5.本案的附屬濟助事宜於2021年3月16日, 在丈夫缺席的情形下,由本席審理 。本席在2021年3月29日頒下判案書(「附屬濟助的判案書」),下令︰
6.婚姻居所位於青衣一私人屋苑,由雙方共同持有。妻子和女兒在早年已經搬走,丈夫則繼續居於其中。 7.自從附屬濟助的判案書頒佈之後,由於丈夫一直佔用婚姻居所,所以婚姻居所未能依時出售。其後,本席經妻子的傳票申請,在2022年6月9日頒下有關出售婚姻居所的進一步命令(「9/6/2022命令」),包括︰
8.丈夫在2022年7月11日發出傳票,要求︰
9.要了解為何丈夫會提出上文第[8]段的申請,先要說說雙方的離婚申請的歷史。正如附屬濟助的判案書中所述,妻子先後曾在2001年、2008年和2009年提出離婚申請,最後均以不同原因撤回其離婚呈請書。在其中一件案件(FCMC 13312/2009)中,區域法院陳忠基法官(當時官階)在2016年1月27日曾下令(命令的第1段)︰
10.丈夫 (即是FCMC13312/2009的答辯人) 指出,他並沒有存檔呈請書,所以有關命令是「虛假文書命令」,而妻子依賴這個「虛假文書命令」,取消FCMC 13312/2009的離婚案件,用「非法手段取回結婚證書」,之後重新開展本離婚案件,就是等於「行使虛假文書」,直接影響主訟案的判案書的公正性(「該虛假文書的指控」)。 11.丈夫在上文第[8]段的申請於2022年8月9日在本席席前提訊。在聽取雙方的口頭陳詞後,本席即時撤銷丈夫的申請,並提供簡短的原因。本席又向他解釋,綜合所有情況,在上文第[9]段提及的2016年1月27日命令,明顯地是手民之誤,陳法官的命令的真實意圖,必然是批准「呈請人」(即是妻子)撤回其離婚呈請書。 12.以上的口頭判決,並沒有任何一方提出上訴。 13.之後,丈夫針對9/6/2022命令,提出另一輪的申請如下︰
14.以上兩項申請在2023年2月15日在本席席前處理。經聽取雙方的陳述和考慮後,本席即席頒下15/2/2023命令,並提供簡短的原因︰
15.現在,丈夫就是針對15/2/2023命令,要求獲得上訴許可。 法律原則 16.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c)條規則,如屬針對法官的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而提出上訴,該申請須由有關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的日期起計的14天內提出。丈夫欲就15/2/2023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有關申請的屆滿日期是2023年3月1日,但他是在2023年3月13日才提出申請,延誤了12天。 17.案例早已確立,法庭有酌情權決定是否給予延期上訴。在決定如何行使酌情權時,法庭會考慮下列因素︰
(參考案例︰LSW v LMYM, HCMP1085/2006; CMY v YKF, HCMP 1236/2010) 18.至於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的規定,簡單來説, 本席須信納丈夫在他欲作出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特別的理由,才可批准上訴許可。 19.合理的勝訴機會是指有關機會不應只是「想像出來」(fanciful)的機會,但不需是「很有可能」(probable)的機會(參閱案例︰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KNM v HTF, HCMP 288/2011)。 延誤 20.如前所述,丈夫的上訴許可的申請延誤了12天,延誤的時間不算太長。可是,他並沒有提供延誤的原因。 21.本席留意到,在妻子的代表律師的書面陳詞中,並沒有提及丈夫的申請是延誤的指控,想必他們也接納有關延誤並不嚴重。 22.經考慮後,本席決定不會以丈夫延誤了12天,才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作為拒絕他的申請的原因。 上訴理由 23.根據丈夫預備的「上訴理由擬本」,本席歸納他的上訴理由如下︰
24.另外,丈夫也投訴涉及前婚姻居所的漏水問題的元兇,並非前婚姻居所,而是樓上單位。本席又認為前婚姻居所的漏水問題與本上訴許可的申請毫無關係,不予考慮。 理由(一)和理由(二) 25.本席會統一處理上訴理由(一)和(二),因為都有關丈夫指控沒有收到法庭文件的說法。 26.有關丈夫沒有收到法庭文件的指控,他在之前數次的聆訊中已經提過,包括在2023年2月15日的聆訊。本席已經在該聆訊中作出考慮,但拒絕接納他指控。 27.本席重申,妻子的代表律師在相關時段,存檔了相關的送達誓章,證明有相關的法庭文件已經以郵遞方式,寄去婚姻居所,沒有退回。重點是︰丈夫一直居於婚姻居所之中,他指控有人「非法入屋」、「信箱偷信」,這都只限於是他的口頭指稱,缺乏其他具體和足以令法庭信納的證據。 28.另外,丈夫投訴本席沒有確保文件已經送達給他,便進行2021年3月16日的審訊和2022年6月9日的聆訊。本席必須指出,丈夫並非針對有關審訊或附屬濟助的判案書或9/6/2022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因此,這些指控與本申請無關。 29.何況,本席在附屬濟助的判案書中的第[3]至[5]段,已經交代丈夫獲告知有關審訊日期,以及決定在他的缺席下進行審訊的前因後果。而9/6/2022命令是基於妻子在2022年2月25日發出的傳票而頒佈的,該傳票由妻子的代表律師以三個方式送達予丈夫,包括︰ [2]
30.基於以上各點,本席認為理由(一)和(二)毫無勝算機會。 理由(三) 31.丈夫不停重覆對法庭撤銷FCMC 13312/2009的不滿。本席在2022年2月15日的聆訊中已經考慮過,但不予接受。本席重申在上文第[14]段的看法,認為此理由不具任何勝算機會。 理由(四) 32.丈夫指出,自「2022年12月起的聆訊,法庭文件冊缺少了4份文件」,以致本席「未能得到全面資訊,影響裁決」。他指的是下列4份文件︰
33.丈夫進一步指控,15/2/2023命令中的B至D段並沒有發生,都是「無中生有,原因是法庭文件冊裡都沒有所提述的文件」。 34.首先,本席指出,15/2/2023命令中的B至D段,記錄法庭在頒佈15/2/2023命令時,究竟閱讀了甚麼文件,該B至D段就是指上文第[32]段的4份文件。 35.所以,本席不明白為何丈夫說該B至D段是「無中生有」,這是一個錯誤的說法,本席不予接納。明顯地,這個上訴理由沒有任何勝算的機會。 總結 36.基於上述的分析,本席結論丈夫的上訴理由不具勝數的可能,所以,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37.本席同意丈夫應該支付此申請的訟費。妻子要求以彌償基準,循簡易程序評定,本席有以下看法︰
38.因此,本席下令︰
39.本命令由妻子一方草擬,供法庭批閱。
呈請人(妻子):由余沛恒律師事務所代表(法律援助署委派) 答辯人(丈夫):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黃 對 潘
Lymc v. Lcw
鄭 對 陸
Lymc v. Lcw
李 對 謝
曹雯娟小姐 對 馬惠屏小姐及另一人
林張豐 對 黃亞新
東盈投資有限公司 對 陳寶榮
Sha Lo Tung Development Co Ltd 及另二人 對 張偉國及另四人
Ts v. L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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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Sc v. I, Mm
黃 對 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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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ung Kam Chung Kenneth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鄭 對 周
Yb v. Lx
Workwise Corporation v. The Occupier(S) of Lot No 250, Section a of Lot No 251, Sub-section 2 and Sub-section 3 of Section B of Lot No 251, The Remaining Portion of Section B of Lot No 251, The Remaining Portion of Lot No 265 and Lot No 266 All in Demarcation District No 111, Yuen Long, New Territories, Hong Kong and Another
楊 對 曽
Zheng Yanqiu 對 New World First Bus Service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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