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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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黃麗琴在裁判官席前承認兩項控罪,即非法居留罪(第二控罪)及使用虛假文書罪(第一控罪),被判監禁20個月;另外命令執行28天監禁的緩刑。上訴人針對20個月監禁的判刑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455/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Aug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5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455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2415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麗琴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0年8月12日

判案日期: 2010年8月1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黃麗琴在裁判官席前承認兩項控罪,即非法居留罪(第二控罪)及使用虛假文書罪(第一控罪),被判監禁20個月;另外命令執行28天監禁的緩刑。上訴人針對20個月監禁的判刑上訴。

案情概要

2.上訴人非法居留,用一個虛假身分證副本去求職。她承認以人民幣200元買了一個虛假身分證。

裁判官的理由

3.裁判官引用兩個案例。於案例李長利[2005] 1 HKLRD 864利用虛假身分證尋找工作之判刑,認罪後是15個月監禁。就非法留港,認罪下是15個月監禁,案例是R v So Man King [1989] 1 HKLR 142。

4.裁判官以每一項罪行15個月監禁,但5個月就分期、10個月同期執行,總共20個月監禁。

上訴理由

5.上訴理由書泛指係刑期過重。

6.上訴人書面補充求情理由:

(1)   法律知識薄弱;

(2)   生活所逼來港;

(3)   有兩個子女要供養,是唯一經濟支柱;

(4)   罪行沒有害人;

(5)   希望及早回家過年,以後不來。

討論

7.上訴人並非香港居民,來港找工,香港居民就少了一份工作。

8.裁判官依照案例量刑,亦顧及到整體判刑,沒有犯錯。因此,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羅心怡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