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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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黃麗琴在裁判官席前承認兩項控罪,即非法居留罪(第二控罪)及使用虛假文書罪(第一控罪),被判監禁20個月;另外命令執行28天監禁的緩刑。上訴人針對20個月監禁的判刑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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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5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455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2415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0年8月12日 判案日期: 2010年8月1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黃麗琴在裁判官席前承認兩項控罪,即非法居留罪(第二控罪)及使用虛假文書罪(第一控罪),被判監禁20個月;另外命令執行28天監禁的緩刑。上訴人針對20個月監禁的判刑上訴。 案情概要 2.上訴人非法居留,用一個虛假身分證副本去求職。她承認以人民幣200元買了一個虛假身分證。 裁判官的理由 3.裁判官引用兩個案例。於案例李長利[2005] 1 HKLRD 864,利用虛假身分證尋找工作之判刑,認罪後是15個月監禁。就非法留港,認罪下是15個月監禁,案例是R v So Man King [1989] 1 HKLR 142。 4.裁判官以每一項罪行15個月監禁,但5個月就分期、10個月同期執行,總共20個月監禁。 上訴理由 5.上訴理由書泛指係刑期過重。 6.上訴人書面補充求情理由:
討論 7.上訴人並非香港居民,來港找工,香港居民就少了一份工作。 8.裁判官依照案例量刑,亦顧及到整體判刑,沒有犯錯。因此,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羅心怡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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