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韓國正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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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聆訊為有關韓先生要求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在其存檔的申請文件中,韓先生並沒有列出他要針對那一個決定而作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他亦沒有列出誰為擬答辯人。

Cites 1 case

Case No.HCAL 91/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Sep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91/ 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0年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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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韓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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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 :2010年9月9日

判案書日期 :2010年9月9日

判 案 書

A. 引言

1.本聆訊為有關韓先生要求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在其存檔的申請文件中,韓先生並沒有列出他要針對那一個決定而作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他亦沒有列出誰為擬答辯人。

2.但在其申請中,他列出擬要求的濟助為:

(a)   移審令。

(b)   禁止令。

(c)   宣告《基本法》第25條,35條,38條及89條的法規。

3.韓先生亦要求法庭在正式聆訊其司法覆核前,作出臨時命令擱置將在2010年9月 13日就有關HCA 1165 / 2009 一案的審訊。

4.要明白韓先生的申請,本席需先行列出相關的背景。

B.  背景

5.在HCA 1165 / 2009一案中,韓先生為被告人,原告人則為建巧投資有限公司。

6.HCA 1165 / 2009為一租務糾紛。建巧為業主,韓先生為租客。

7.HCA 1165 / 2009 原為在區域法院的案件,編號為   DCCJ 803 /2008。

8.韓先生曾為該案申請法律援助,但其申請被法律援助署署長拒絕。

9.韓先生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律援助署署長拒絕其申請的決定。該上訴案件編號為 LAA 529 / 2008。

10.LAA 529 / 2008其後在2008年8月9日在羅雪梅聆案官席前聆訊。羅聆案官在聆訊後撒銷韓先生的上訴。

11.在DCCJ 803 /2008中,原告人曾在其申請簡易判決的申請中,存檔了一份由一倪明豐於2008年7月21日作出的誓章。在回應韓先生說原告作為業主沒有向他作為住客提供冷氣機的指稱時,倪先生在此誓章說“原告人也借了一部電風扇給被告暫時使用。”

12.韓先生說倪先生以上的說法是謊言,故倪先生是作出了虛假的誓章。

13.韓先生亦說,羅聆案官在聆訊LAA 529 / 2008 一案時,依賴了倪先生上述的虛假誓章而撤銷他的上訴。他認為羅聆案官不可以,亦不應這樣做。他亦作出嚴重的指控。指聆案官行為不檢,違反司法人員守則,妨礙司法公正,及剝奪韓先生在《基本法》中的權利。而羅聆案官能知悉及引用該虛假誓章,背後必然和建巧有不為人知及不尋常的關係及疑點。

14.就著這些嚴重指控,韓先生曾以書面向當時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法官作出投訴。馬法官在2008年9月12日作出書面回應,表示他不能以行政干預羅聆案官的司法決定。韓先生似乎就此事其後仍然繼續寫信給馬法官。最後,馬法官在2010年7月23日再次回覆韓先生,表示他沒有其他補充,亦不會再就同樣事宜進行書信來往。

15.另一方面, HCA 1165 / 2009 一案亦繼續進行司法程序,並排期在 2010 年9月13日於林文翰法官席前作出正式審訊。

16.但在2010年8月31日(即正式審訊前兩星期),韓先生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把該審訊暫時擱置,直至法庭先行判決有關倪先生作出上述虛假誓章而導致他在 LAA 529 /2008 上訴中喪失應有的公民權利之“背後疑案”一事。

17.韓先生該傳票申請在2010年9月6日(即三天前)在林文翰法官席前聆訊。在聆訊後,林法官拒絕該申請並宣讀其理由。該理由隨後亦成為書面判案書。

18.在林法官上述判決後翌日,韓先生便提出本擬作出之司法覆核申請,再次要求暫時擱置 HCA 1165 /2009即將要展開之正式審訊,直至法庭判決韓先生所說LAA 529 /2008的“背後疑案”。

C.  本申請

19.在本擬提出之司法覆核的申請,韓先生引用及依賴上述背景作為支持的證據及理由。

20.在本聆訊時,本席詢問韓先生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是針對那一個決定作出的。韓先生表示是要向林法官上述9月6日作出的判決提出司法覆核。他表示林法官的決定是錯誤的,亦剝奪他得到充份時間去預備 HCA 1165 /2009的審訊權利。

21.法庭在是否給予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時,須考慮申請人擬提出司法覆核的理據,是否有真實成功的機會。見 Chan Po Fun v Winnie Cheung [2008] 1 HKLRD 319 (CFA) ,第12至16段。

22.本席在考慮了韓先生的上述理據及陳述後,認為其擬提出之司法覆核沒有任何勝算機會,理由如下:

(a)   韓先生要求對林法官拒絕他擱置審訊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因為無論在香港或英國,司法覆核的法律程序適用於高級紀錄法院在行使其作為高級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時所作出的判決和命令。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0,第一冊,第53/14/21段;Woolf, Jowell和Le Sueur,de Smiths Judicial Review(第六版)第3-019(c)段。

(b)   由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所組成的高等法院,是高級紀錄法院。林法官在HCA 1165 /2009一案所作出的判決和命令,乃是行使原訟法庭上述之司法管轄權時所作出的。既然如此,林法官之決定和命令並不能藉司法覆核申請予以挑戰。韓先生若不滿林法官之判決和命令,可按上訴程序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2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給予韓先生許可提出本司法覆核。故亦拒絕他要求的暫時或臨時濟助。

D.  結論

24.本席拒絕韓先生的申請。

(區慶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