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巧投資有限公司 訴 韓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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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日嘅申請就係韓先生就呢件案件嘅開審申請擱置,呢件案件就應該係2010年9月13日,即係下一個星期嘅星期一就開始審訊喇,喺之前亦都係有一個預審,當日係喺7月20日,喺我本席席前係進行預審,當時韓先生就未有提出呢個申請,但係類似嘅申請,韓先生其實係之前有提出過嘅。第一次就根據佢今朝同我講,就係喺區域法院嘅時候,喺潘法官面前已經有同樣嘅申請,而當時係畀潘法官係駁回咗,係撤銷咗佢嘅申請,之後喺呢件案件獲法庭批准排期審訊之前,喺何志賢聆案官,韓先生亦都係曾經係以傳票,係呢個2009年11月5日嘅傳票提出同樣嘅申請,而有關嘅申請亦都被何志賢聆案官喺12月1 日係拒絕咗。而係喺拒絕咗之後,法庭先至將案件排期審訊,就呢啲以前嘅決定,韓先生係冇提出過任何嘅上訴。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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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16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9年第116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10年9月6日 判案書日期 :2010年9月6日 判案書 1.今日嘅申請就係韓先生就呢件案件嘅開審申請擱置,呢件案件就應該係2010年9月13日,即係下一個星期嘅星期一就開始審訊喇,喺之前亦都係有一個預審,當日係喺7月20日,喺我本席席前係進行預審,當時韓先生就未有提出呢個申請,但係類似嘅申請,韓先生其實係之前有提出過嘅。第一次就根據佢今朝同我講,就係喺區域法院嘅時候,喺潘法官面前已經有同樣嘅申請,而當時係畀潘法官係駁回咗,係撤銷咗佢嘅申請,之後喺呢件案件獲法庭批准排期審訊之前,喺何志賢聆案官,韓先生亦都係曾經係以傳票,係呢個2009年11月5日嘅傳票提出同樣嘅申請,而有關嘅申請亦都被何志賢聆案官喺12月1 日係拒絕咗。而係喺拒絕咗之後,法庭先至將案件排期審訊,就呢啲以前嘅決定,韓先生係冇提出過任何嘅上訴。 2.講番今次嘅申請,其實韓先生同以往嘅申請都係類似嘅就係針對係羅雪梅聆案官喺關於呢件案件嘅法律援助上訴裡面係駁回佢嘅上訴嘅決定,令到韓先生認為佢係喪失咗一個獲得法律援助嘅機會,以致佢認為係個審訊可能會對佢不公平,所以佢係認為有需要作出呢個擱置嘅申請。韓先生提出相關嘅一點,就係關於話係因為原告嘅證人係做出 ─ 根據韓先生嘅講法係話係一個虛假嘅誓章,佢個針對嗰一點就係到底原告人係咪有喺冇冷氣嘅時候,提供過一部電風扇畀被告人,個背景就係原告嘅證人,一位魏先生就係曾經喺08年7月21日就存檔過一份誓章,裡面就有提及過呢樣提供風扇嘅事宜。 3.跟住喺之後嘅8月18日就入過第二份嘅誓章,裡面佢就係澄清咗,就話當時佢喺嗰個誓章嘅第6段就係咁講,就話「當被告人投訴冷氣不足後,本人記憶所及,本人曾聽聞同事告訴我,原告人曾借了一部電風扇給被告人暫時使用,由於只是聽聞,本人並沒有被告人在其誓章要求的資料。」咁呢度魏先生就係澄清番,就係佢個講法就係基於係聽同事講嘅,就唔係佢自己親自經歷嘅。韓先生就認為原告人嘅呢位證人咁樣嘅講法就等同佢係喺第一份誓章裡面有發假誓嘅嫌疑。 4.正如喺今朝嘅審訊過程裡面,本席講呢個等唔等同發假誓係或者對魏先生作為證人嘅誠信同埋可信程度有乜嘢嘅影響呢個問題,韓先喺審訊嘅過程裡面係會有機會盤問呢一位證人,亦都法庭會就聽咗有關嘅證供之後同埋雙方嘅陳詞之後,會作出有關嘅判決,呢個因為係喺審訊裡面,喺呢個正審裡面會考慮嘅事宜,本席睇唔到呢一樣嘅問題點解會係可以構成一個擱置呢個審訊嘅理據,但係韓先生就係進一步指出就係 ─ 但係呢一個魏先生嘅證供方面嘅修正,係對聆案官當日拒絕呢個法律援助係有影響,所以應該係畀佢有個機會去就法律援助嘅決定作出一個推翻,然之後先至正式去審訊,因為如果唔係嘅話,佢等同就喪失咗呢個法律援助嘅權利。 5.就關於羅雪梅聆案官喺法律援助上訴裡面嘅決定,韓先生亦都有一啲相當嚴重嘅指控,包括話係羅雪梅聆案官係行為不檢,係違反司法人員守則,甚至乎係喺誓章裡面韓先生用嘅字句,包括話係產生咗妨礙司法嘅行為,甚至係侵佔以致剝奪韓先生喺基本法裡面應有嘅權利。就呢啲咁嚴重嘅指控,其實韓先生亦都係曾經有發信向當時嘅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法官,即係而家嘅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作出投訴,而馬法官亦就有關投訴作出相關嘅回覆。概括嚟講,就係馬法官認為係冇一個理據去令到首席法院應該就事件進行任何嘅干預。本席應該說明就馬法官同韓先生之間嘅書信來往,韓先生只係畀咗最後嘅一啲信件畀法庭睇,所以我係冇睇過晒所有馬法官同韓先生之間嘅書信來往。 6.但係無論如何,就司法人員嘅行為操守嘅投訴,都唔係呢個法庭喺呢個審訊案件裡面行使司法職能可以處理嘅問題。本席應該係將個焦點擺番喺到底韓先生會唔會係有一個理據去申訴,話佢喺未獲得法律援助之前呢件訴訟係不應該進行。喺呢一方面首先要留意嘅就係有關法律援助佢嘅上訴嘅決定,羅法官係喺2008年嘅8月8日係去做出呢個決定喇,咁喺之後,雖然韓先生係獲悉呢個魏先生即係呢個原告嘅證人係修改咗佢嘅講法,但係韓先生係冇去重新申請法律援助,背後嘅原因我唔去作揣測,但係個主動權係喺韓先生身上。 7.至於韓先生指稱,話羅法官喺考慮原本嗰個法律援助嘅上訴過程裡面,有講開呢個風扇嘅問題引致韓先生有一個推斷,就係話羅法官同呢個原告人之間有不可告人嘅溝通,呢一點係絕對不能成立。因為按一般嘅做法,喺一個法律援助申請嘅裡面,首先法律援助署嘅職員會係參考咗韓先生即係申請人嘅講法,但另一方面亦都會考慮訴訟嘅對方喺法庭裡面提出咗嘅文件,包括喺呢件案裡面魏先生已經向法庭存檔嘅文件,所以法律援助署職員係應該有考慮到魏先生嘅講法。當法律援助署拒絕咁法律援助申請之後,韓先生向聆案官提出法律援助上訴嘅申請嘅過程裡面,一般嘅做法,法律援助署嘅職員亦都係會向呢個聆案官就案件嘅案情做一個簡單嘅匯報,而裡面亦都會提及唔單只係申請人嘅講法或者申請人嘅證供,亦都會係提及對方嘅回應,聆案官喺考慮呢個法律援助上訴裡面,會考慮呢一個咁嘅匯報,當然係會知道原告人係有一個話有風扇提供嘅講法,呢個唔代表原告人同聆案官之間有咩嘢秘密不可告人,或者係違反操守嘅溝通,呢個只不過係好似法庭處理案件一樣,會係睇到雙方檔案嘅文件,知道雙方有不同嘅講法。 8.要知道韓先生喺今日嘅申請裡面,針對羅雪梅聆案官所提出嘅指控係一啲非常嚴重嘅指控。按照一般嘅準則,如果任何一個人向另外一個人作出一啲非常嚴重嘅指控嘅時候,佢係需要有一啲好充分嘅理據同埋證據去支持。喺本席同韓先生分析過佢嘅針對羅聆案官嘅指控內容,同埋佢詳細嘅論點之後,本席睇唔到韓先生係有足夠嘅事實基礎去做出一個咁嚴重嘅指控。 9.就一個法律援助上訴嘅決定嚟講,聆案官雖然係法庭嘅聆案官,但係喺處理法律援助上訴裡面,聆案官唔係擔任一個司法嘅職能。所以,申請人如果對一個法律援助上訴裡面嘅決定有不同意嘅地方,係冇一個上訴嘅渠道,一個申請人喺咁嘅情況底下係有三個可能嘅做法。第一個就係好似頭先講過,如果事後有一啲新嘅資料令到申請人覺得佢嘅申請應該係有不同嘅考慮嘅時候,申請人係有權向法律援助署重新提出佢嘅法律援助申請嘅要求,喺呢一方面嗰個主動權完全係喺申請人嗰度,申請人如果冇去咁樣做,呢個唔係任何其他人士嘅責任。 10.第二個申請人可以做嘅渠道就係正如韓先生經已做咗嘅,就係寫信畀呢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作出一個關於司法人員操守嘅投訴,但係喺呢一方面,馬法官經已作出考慮,並且作出回覆。亦都係頭先本席亦都分析過,韓先生喺呢一方面係冇任何實質嘅基礎理據或者事實去支持佢嘅講法。雖然佢可能係真係對羅法官嘅決定感到係不服,亦都可能鑑於魏先生事後有一個修正嘅講法,佢更加覺得佢嘅權利係受到侵害,但係當佢有咁嘅感覺嘅時候,佢可以做或者佢應該做嘅回應係點,又係另外一回事。盲目地去指稱聆案官喺當時係有一啲行為不檢嘅地方,未必係一個妥當嘅做法。 11.第三個一個法律援助申請人可以就一個法律援助判決提出異議嘅渠道,就係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但係申請司法覆核係有時限,而喺一般情況底下,三個月嘅期限係必須遵守。而事實上,法庭亦都係多番喺不同嘅案件裡面指出,司法覆核呢個嘅濟助係一個酌情權底下頒布嘅濟助,任何嘅延誤都極有可能引致法庭拒絕給予司法覆核嘅批准。喺本案嘅案情裡面,由於有關嘅決定,即係羅法官喺拒絕呢個法律援助上訴嘅決定,係喺2008年8月8日作出,嚟到今日已經係超過咗兩年嘅時間,亦都鑑於有關嘅審訊日期係定喺下個禮拜,本席完全睇唔到有任何嘅可能性,法庭會就呢個咁嘅決定頒布任何嘅司法覆核許可。尤其是係考慮到事實上當韓先生係知道有魏先生嘅講法係修正咗之後,佢係有機會亦都係可以向呢個法律援助署重新提出佢嘅申請,而只不過係佢自己冇去做呢一個步驟,所以司法覆核亦都唔係一個可以係幫到韓先生嘅渠道。 12.喺咁樣分析之後,本席不禁要問,就係如果本席應韓先生嘅申請去將下一個星期嘅案件審訊押後,到底可以達致咩嘢嘅目標呢?本席睇唔到係喺咁嘅情況底下,喺平衡雙方利益,亦都考慮過韓先生過往有咁多日子可以就本案去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或者重新佢嘅申請,但係佢冇咁做,甚至乎喺今年嘅7月20日就呢件案進行預審嘅時候,佢亦都冇去提出呢樣嘅申請。喺咁嘅情形底下,法庭絕對冇任何原因,去因為韓先生而家咁遲嘅階段先提出一個令到呢個審訊日期需要再次押後嘅申請,而去接納佢嘅要求。 13.自從呢個民事司法改革生效以後,法庭係強調,審訊係一般嚟講,如果係定咗審訊日期,就係要按照有關日期去進行審訊,除咗喺訟費方面嘅考慮之外,法庭亦都係要照顧到訴訟雙方都係有一個合理嘅期望,就係有關嘅案件可以得到妥善或者盡快嘅解決,尤其是係當審訊日期已經排咗之後,法庭一般嚟講係唔會批准任何嘅押後或者延期。 14.韓先生亦都坦白承認,如果係要將案件擱置,引致原告人喺訟費方面損失,關於為咗預備下個星期嘅審訊已經要支付咗或者多使咁嘅訟費,韓先生係未必有能力去支付。喺呢一方面,代表原告人嘅陳小姐亦都向法庭披露,就係就案件審訊嘅準備,原告人已經延聘咗大律師,亦即係話,不論下個星期嘅案件嘅審訊是否進行,原告人方面亦都係要支付有關嘅大律師嘅費用,喺呢一方面嘅費用大概係$70,000至$80,000。就喺呢個$70,000至$80,000嘅數目,雖然韓先生冇特別提及,但係韓先生亦都冇話佢係願意承擔,或者佢有適當嘅能力承擔。韓先生話如果佢有經濟能力嘅話,佢可能已經搵咗律師代表佢自己喺呢個訴訟裡面去進行。 15.返番嚟睇番呢件案件本身嘅審訊將會涉及嘅議題,基本上呢個係一個業主同租客之間嘅爭拗,涉及嘅問題都唔係一啲複雜嘅法律問題,有好大部分都係一啲事實嘅爭議。就有關嘅證據,雙方已經做晒相關嘅證人供詞,大家都知道對方嘅證據係乜嘢,亦都睇唔到有咩嘢複雜嘅地方係必定要有律師代表先至可以公平地進行審訊。喺本席面前,好多案件都係有一方面或者雙方面都係冇律師代表,法庭會按法律作出一個公正嘅裁決。法庭會係考慮雙方嘅證供同埋畀充分嘅機會雙方去盤問或者質疑對方證人嘅講法,亦都會聽取咗雙方嘅陳詞,然之後先作出一個公正嘅判決。 16.考慮晒所有有關嘅因素之後,本席不認為法庭應該喺咁嘅情況底下同意韓先生嘅申請,因此,本席現頒令撤銷韓先生喺8月31日提出擱置呢個司法程序嘅申請。至於另一方面,韓先生申請將佢嗰個陳詞綱要延至到9月8日先至去向法庭呈交同埋向對方提供,本席會批准。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17.本席都認為有關嘅數目係合理,所以被告人係要支付原告人呢個傳票嘅訟費,法庭係釐訂喺$4,500,有七日嘅時間畀韓先生去支付。
原告人:由伍李黎陳律師行Miss Kitty Chan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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