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李祖羊之事宜

Case No.CACV 24/201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3 Sep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2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24號

(憲法及行政訴訟2009年第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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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李祖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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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日期:2010年9月7日

判案書日期:2010年9月13日

判案書

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頒布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乃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HCAL 141/2009的申請人。他不服原訟法庭在2010年1月20日宣布的判決,向本庭提出上訴。

2.本上訴源於法律援助署署長(“署長”)在2009年11月11日依香港法例第91章《法律援助條例》第11條作出的決定。第11條表明,署長可在訂明的情況下,以訂明的方法撤回或取消任何法律援助證書。

3.上訴人不服署長的決定,在2009年12月24日依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要求原訟法庭批予許可以提出司法覆核申請。原訟法庭在2010年1月20日宣布的判案書,拒絕該申請。

4.上訴人在該申請中存檔的文件,包括署長在2009年11月30日提供的書面決定理由。該文件顯示,上訴人自2003年起,多次因萬國美藝製品有限公司被清盤而申請法律援助被拒。該文件的附件,亦包括署長前曾拒絕法律援助申請的書面決定理由。

5.上訴人在2003年起的法律援助申請,前第3段所述的申請及本上訴,不斷重覆相同的論據。例如:‑

(a)   清盤案的送達地址有錯,清盤令是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

(b)   清盤人在清盤程序中,執行職務時疏忽。

6.但署長認為上訴人所提的論據,均沒有合理或充份的事實支持。原訟法庭在前第3段所述的判案書中,同意署長的意見。

7.本庭認定,沒有合理或充份的事實或理據顯示,署長或原訟法庭的決定有錯。

8.本庭故此駁回本上訴。

(張澤祐) (鍾安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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