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李祖羊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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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24號 (憲法及行政訴訟2009年第14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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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頒布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乃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HCAL 141/2009的申請人。他不服原訟法庭在2010年1月20日宣布的判決,向本庭提出上訴。 2.本上訴源於法律援助署署長(“署長”)在2009年11月11日依香港法例第91章《法律援助條例》第11條作出的決定。第11條表明,署長可在訂明的情況下,以訂明的方法撤回或取消任何法律援助證書。 3.上訴人不服署長的決定,在2009年12月24日依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要求原訟法庭批予許可以提出司法覆核申請。原訟法庭在2010年1月20日宣布的判案書,拒絕該申請。 4.上訴人在該申請中存檔的文件,包括署長在2009年11月30日提供的書面決定理由。該文件顯示,上訴人自2003年起,多次因萬國美藝製品有限公司被清盤而申請法律援助被拒。該文件的附件,亦包括署長前曾拒絕法律援助申請的書面決定理由。 5.上訴人在2003年起的法律援助申請,前第3段所述的申請及本上訴,不斷重覆相同的論據。例如:‑
6.但署長認為上訴人所提的論據,均沒有合理或充份的事實支持。原訟法庭在前第3段所述的判案書中,同意署長的意見。 7.本庭認定,沒有合理或充份的事實或理據顯示,署長或原訟法庭的決定有錯。 8.本庭故此駁回本上訴。
申請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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