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李祖羊之事宜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請參閱 CACV24/2010 日期: 2010年9月13日
Case No.HCAL 141/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 14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09年第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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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李祖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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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的申請日期:2009年12月24日

申請人的非宗教式誓詞的存檔日期:2010年1月4日

判案書日期:201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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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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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針對法律援助署署長按《法律援助規例》第11條於2009年11月11日發出的命令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

2.他認為他最近的法援申請仍在上訴階段,署長不應該在司法常務官決定該上訴前便發出第11條之命令。

3.申請人的法援上訴其實經已於2009年12月3日被駁回,他卻仍然於2009年12月24日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

4.署長於2009年11月30日以書面形式列出他頒發第11 條命令的理由。申請人三番四次就實質同樣的事宜申請法援,每次申請均被駁回。

5.申請人最近的申請,仍然是圍繞該事宜。如前述,他的上訴亦經已被駁回。

6.本席在閱讀申請人的文件後,同意署長的意見,申請人的行為實屬濫用法律援助署的服務。

7.申請人的司法覆核沒有可供爭辯的理據支持。法庭拒絕給予司法覆核許可。

    (林文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請參閱 CACV24/2010 日期: 201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