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家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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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訴人的案件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於2008年9月11日,陪審團的裁決如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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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5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354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1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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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10年8月20日 宣判日期: 2010年9月14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控罪及背景 1.上訴人被控以下控罪,即:
2.上訴人的案件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於2008年9月11日,陪審團的裁決如下,即:
3.於2008年10月2日,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偉昌在取得及考慮了上訴人及X的心理報告後,作出判刑如下:
4.現上訴人就其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 5.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包括如下: 6.X於1996年10月7日出生。上訴人為X的親生父親。上訴人與家人,即其妻子(下稱“母親”)、長子及X,同住於地點1。 7.於2008年1月24日,在X就讀的學校內(下稱“學校”),X的班主任聯同社工約見X,期間X透露了一些事宜,校方即聯絡母親到校商討,上訴人隨母親到學校,其後校方報警。於同日下午3時07分,在學校內,警方以「非禮」罪拘捕上訴人,經警誡後,上訴人說沒有做過,其後上訴人被帶返警署作進一步調查。 8.於2008年1月24日下午5時37分至7時10分,警方人員替X進行錄影會面。在經刪除部分內容後,此錄影會面的錄影帶及其中文謄本呈堂為控方證物。 9.於2008年1月24日晚上9時38分至10時53分,警方人員替上訴人進行錄影會面。控辯雙方就錄影會面的自願性並無爭議。此錄影會面的錄影帶及其中文謄本呈堂為控方證物。 10.於2008年1月25日凌晨,警方人員帶同上訴人到地點l進行搜屋調查及檢拾證物,並繪畫草圖及拍攝照片。 11.於2008年1月28日下午1時,在聯合醫院兒童科病房內,何慕清副顧問醫生為X作出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妥為記錄。 12.其後警方人員從負責地點1所在的保安公司處取得2008年1月1日至23日的閉路電視的錄影記錄,有關人員確認此等錄影記錄顯示出錄影的日期及時間,但所顯示的時間與實際時間有約5至10分鐘的偏差。警方人員翻看這些錄影記錄後,就上訴人於2008年1月6日(22:22:09)、10日(22:08:33)、13日(00:17:22)、16日(00:11:09)、18(21:11:49)及23日(22:53:40)出現在電梯的時段,編印出6張照片呈堂為控方證物。控辯雙方同意照片中穿著深色長袖外套及深色長褲的男子是上訴人。 13.林先生(下稱“保安員”)是當值於地點1所在大廈的保安員,於2006年6月開始,其工作時間是下午3時30分至晚上11時30分。約於2006年10月,當他在該處當值期間,有一年約20歲的男住客給了他一張印有「發記電腦」字樣的咭片。保安員收下咭片。其後保安員留意到此名男子間中和其他住客,即一名約50歲的中年男子、一名約40歲的中年女子及一名約十二、三歲的女童,一起出入該大廈。於2008年2月6日下午,在警方人員安排的認人手續中,保安員認出上訴人為之前提及那名約50歲的男住客,他間中有看見上訴人於晚間進入該大廈。(保安員的證供包括於2008年1月份,他見過上訴人於晚間剛過10時後返回該大廈。) 控方案情 I. X的證供 14.辯方沒有反對X的錄影會面記錄呈堂為X的主問證供,其證供的撮要如下:
15.被盤問及覆問時,
II. 何慕清醫生的證供 16.何慕清醫生曾為X作檢查。簡單而言,X發育正常,陰部及處女膜沒有任何損傷,但這點不能否定她曾遭性侵犯,因處女膜有彈性,而且X正在發育,即使有損傷也可在一至三天復原而不留痕跡。亦有文獻指出,即使是很嚴重的性侵犯,也可以在高百分率的情況下在女童身上不造成任何傷勢。 III. 上訴人進行錄影會面記錄 17.簡單而言,
辯方案情 I. 上訴人的證供 18.除就上訴人有否提早放工回家這一點,上訴人的說法和他在錄影會面的說法一致。就2008年1月份有否提早放工回家,上訴人說因曾感不適及/或用完店舖內的哮喘藥而提早回家。在1月10日晚上10時22分,他到同住該大廈的羅先生(DW2)的家修理電腦。在突然被捕後(及做錄影會面時),他因太驚訝、緊張、心痛、腦袋一片空白、完全不知發生甚麼事,因此不記得及想不起在2008年1月確曾提早放工回家。 19.上訴人詳細說明2007年暑假後X的大轉變,他細述了X種種的「不聽話」、種種的劣行、橫蠻無禮、亂發脾氣、偷東西($5及同學的筆袋)、物慾強等。上訴人亦說不知X有否上甚麼網站、看甚麼書、雜誌或報紙,他不知X有否涉獵有關色情、性或「援交」的網站或資訊,不知X交甚麼朋友或有否男朋友,不知X有否交損友。 20.簡單地說,即使X(全日制學生)是品學兼優的學生、老師的寵兒;每天下課後或完成所有課外活動便回家,繼而做功課、和家人吃飯、補習後再回家;X沒有零用錢,她沒有錢、沒有時間及沒有機會參加任何娛樂或其他活動;上訴人每晚看見X、會查看X的功課和學校手冊、他太太會查看X的書包等等;而他們一家人沒有發現任何他們認為需要跟進、改變、幫助X的地方,但其實上訴人及其家人對X一無所知,只在庭上訴說她越來越壞、越來越頑劣、越來越不堪。 21.DW2羅先生指於2008年1月10日晚上10時許至11日凌晨,上訴人在他的家替他修理電腦。 II. DW3補習社東主的證供 22.DW3訴說X於2006年10月左右至2007年尾在他的補習社補習,時間為星期一至五晚上7:30至9時許10時,星期六下午至傍晚。DW3沒有查問X為何不繼續補習。DW3有直接參與教X,這段期間他沒有覺察X在脾氣上有所轉變,X亦沒有表現得不開心或愁眉苦臉。他曾見過X和母親「頂頸」,2007年年尾「頂頸」變得密些,起因都是些生活瑣事,母親比X激動和大聲,母親亦向其他人投訴X「難教」。他曾聽過X回嘴說母親「黐線」,他亦覺此不敬。X只會向家人發脾氣,不會對補習社的老師不禮貌。X哥哥的女朋友曾到補習社「幫過手」,他和X的哥哥較熟絡,曾見過X的哥哥接X放學,兩人關係「幾好」° 23.根據DW3的觀察,X很緊張學業,她的人「好單純,好似咩嘢都唔了解,咩嘢都唔識」。X「口錫」父母,2007年9月後她和父母的「拗撬」多了,一個月幾次「重覆」「拗撬」一般小事。 III. DW4,X的哥哥的證供 IV. DW6,母親的證供 24.DW4及DW6的證供和上訴人的證供吻合,他們倆不信上訴人有侵犯X,上訴人多夜歸,沒有機會侵犯X,即使上訴人因身體不適而早歸,也不會侵犯X。他們倆亦數落X的種種不是、包括性格上及脾氣上的弱點。 V. DW5,曹先生(保安員)的證供 25.曹先生在申請人電腦舖所在的大廈當保安員,以他的記憶,2007年10月至12月期間,在巡邏時見到上訴人平均每個月有20多天在其店舖工作至晚上11時,甚至凌晨1時。 26.以上是摘錄自答辯人的陳詞撮要。 針對定罪的上訴 27.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理據如下: 上訴理據1
28.這一點論據在原審時沒有提出,但經提出後,答辯人代表向法庭出示一份由母親簽署的文件,授權社工「睇住錄影嘅過程」。 29.況且在此案應否讓母親在場亦可爭議,因當警方在X學校帶走上訴人的時候,母親曾企圖阻止警方帶走上訴人,導致有警方人員受傷。 30.正如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在其誓章所述,當時有註冊社工在場陪同X,X的利益受保護,上訴人沒有任何基礎或理據反對X的錄影會面呈堂為X的主問。 31.有關「有人想領功」等的質疑,這都是上訴人沒有基礎或理據的懷疑或揣測,不能成為上訴的理據。 上訴理據2
32.又如上文所述,在2008年1月24日,X的學校聯絡母親到校商討X的事宜,上訴人隨母親到學校,校方報警。警方到場在初部了解事宜後,以「非禮」罪拘捕上訴人,其後上訴人被帶返警署作進一步調查。母親不但知惰,還企圖阻止警方帶走上訴人,導致有警方人員受傷。所以上訴人不用打電話,他的家人也知他已被拘查及在警署。 上訴理據3
這個理由不成立。本案警方沒有任何耽誤。上訴人於2008年1月24日被捕,1月26日已被提控及帶上法庭,並開始有律師代表保護他的權利,法庭亦有解釋法律程序。 上訴理據4
33.在調查過程中,無論警方人員有否對調查的結果表達意見或看法,這對案件的審訊或陪審團的決定沒有任何影響,陪審團只是依據證供斷案。 上訴理據5
34.至於X的證供可信與否是由陪審團決定,況且記不清日子也並不為奇。 上訴理據6
35.電梯內的相片只與第五宗控罪有關。上落亦不是關鍵,關鍵是上訴人在10時左右正在住所的電梯出入。即是上訴人不是每天都工作到晚上11時。 上訴理據7
36.事發時X沒看鐘或錶,她理解事發的時間是大約10時、10時許,當然包括10時後。這點陪審團亦會考慮,然後決定是否接納X的證供。 上訴理據8
37.陪審團考慮「企圖亂倫」作為交替控罪,沒有任何出錯,原審法官是依法辦理。「凡有人被控犯某項罪行,則即使該人並無被控企圖犯該罪行,亦可被裁定企圖犯該罪行。」(見《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3)條), 38.況且終審法院在Ho Hoi Shing v HKSAR (2008) 11 HKCFAR 354指出:
上訴理據9
39.關於何慕清醫生的證供,在上文第16段已提及,雖然X沒有任何損傷,但這不能就此否定她曾遭性侵犯。這點是何醫生的專業意見,並沒有不妥。 上訴理據10
40.直如溫律師指出,當時是上訴人作供的覆問階段,覆問的範圍應只限上訴人被盤問過的話題,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超出了此範圍,想對上訴人提問在主問時沒有問過的話題,程序出錯,當然受到主控的反對。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要求陪審團退席以便作出法律上的辯論,這是正確的做法。有關部分的謄本已被列入上訴文件夾第131頁至140頁。原審法官沒有任何犯錯,上訴人亦沒有受到任何不公平的對待,他的權利沒有受到任何剝奪。 上訴理據11
41.陪審團在商議了一會後,並沒有提出問題或指第3及第5項控罪不清楚。陪審團是依照原審法官的指引,在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比數時告訴原審法官及要求指引。由於陪審團由早上11:30至下午4:12時,包括午飯時間在內商議討論少於5小時,原審法官指引他們繼續討論,看看是否有變化,做法正確,亦沒有給陪審團任何壓力,並無不妥當的地方。 42.就陪審團的心態,上訴人作出沒有基礎或理據的懷疑或揣測,不是上訴理據。 上訴理據12
43.對梅大律師的各項指控,梅大律師在其2009年9月11日的誓章已一一回應。雖然上訴人說他不接納梅大律師的解釋,但他不需梅大律師出庭接受他的盤問。上訴人對梅大律師的指控,溫律師整理如下:
44.就上訴人的種種指控,
45.上訴人對其辯護大律師「嚴重專業失當」或「嚴重不稱職」,是要由上訴人指出其犯嚴重錯誤的地方,並因此令上訴人得不到公平的審訊。見ChongChing Yuenand HKSAR [2004] 2HKLRD 681, 682 F-G,
46.本庭認為代表上訴人之大律師並沒有任何專業失當或不稱職之處。 總結 47.在法律方面的裁斷或對陪審團的指引,原審法官沒有任何出錯。上訴人就控罪2至6被定罪,純粹基於陪審團對事實及對證人的誠信及可靠性的裁斷,並有足夠證據支持,無任何不安全、不穩妥或應干預的地方。所以本庭駁回就定罪的上訴申請。 針對判刑的上訴 48.基本上,上訴人的理據是他不應被定罪。 49.原審法官考慮了(i) 案情及其嚴重性,包括X的年齡、X的心理報告及其創傷;(ii) 上訴人的心理報告、其背景、患病情況及求情理由;(iii) 上訴人所堅持的態度(全沒悔意);及(iv) 有關案例,包括HKSAR v. Chan Hang Yuk CACC 366/2005。 50.在Chan Hang Yuk一案,上訴人就一項和一名10或11歲的女兒亂倫罪,被判入獄10年,上訴庭駁回上訴。比較下,本案11年的總刑期並非明顯過高。 51.至於上訴人提出CACC 211/2009一案,該案小學男教師被裁定11項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被判入獄10年,但上訴定罪成功。該案和本案亦不相同。 52.本庭駁回上訴人就刑期提出的上訴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溫淑芳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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