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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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周志坤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罪」有罪,他針對定罪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280/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Sep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8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280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540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周志坤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0年9月10日

判案日期 :2010年 9月1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周志坤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罪」有罪,他針對定罪上訴。

2.控方第一證人居住在新界。他見屋前閘口有一輛七人車DA387阻擋出路,便寫了兩張「請勿泊車」字條,放在車頭尾玻璃。正當他張貼第二張字條時,突然有人大叫:「你做乜嘢搞我架車」。第一證人轉頭見到上訴人很惡地說:「你做乜嘢搞我架車」。第一證人禮貌地說:「唔好泊架車喺度」。上訴人很惡地質問第一證人:「塊地你架?」。第一證人禮貌地再說:「唔該唔好泊架車喺度」。上訴人變本加厲,指着第一證人罵道:「打你個冚家剷」。第一證人十分驚慌,因為他在家門被人說打他及家人,便回家報警。約15分鐘後,警察到場。

3.控方第二證人是警員。第一證人向他報稱上訴人曾說:「打你冚家剷」。

4.第二證人到埸時,DA387並無阻擋着第一證人家門閘口,只泊在閘口側邊。但第一證人則堅持DA387當時正阻塞閘口出路。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不作供。同意證據證明他沒有刑事紀錄。

裁判官的理由

6.裁判官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認爲上訴人的車確實阻塞了閘口,不然,第一證人不會張貼「請勿泊車」字條。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一定是在警員到場前將車移到不阻礙閘口的位置。

7.裁判官裁定上訴人講過含「打你」和「冚家剷」的句語,並認為「打你個冚家剷」或「打你冚家剷」之分別無關痛癢。

8.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的恐懼是真摰和合理的,因為有關地點是他的家園,他恐怕有陌生人威脅他和對家人不利。

9.裁判官指第一證人一直表現禮貌,沒有挑釁或惡言相向。上訴人當時非常惡,藉恐嚇與第一證人交涉,意在令第一證人受驚,說話並非衝口而出,或盛怒下失言。因此,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0.完備上訴理由概括如下:

(1) 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曾作出涉案的恐嚇:

(i) 裁判官在沒有證據基礎下裁定上訴人曾經衝向第一證人;

(ii) 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在警方到場前把車輛移開是唯一不可抗拒的推斷;

(iii) 裁判官錯誤地將第一證人描述之「好惡」演繹成「非常之惡」及「極惡」;

(iv) 裁判官忽略了第一及第二證人證供上的偏差,如上訴人與第一證人之距離。

(2) 即使上訴人可能說出涉案的字眼,裁判官錯誤地推斷上訴人的意圖是要令第一證人受驚:

(i) 上訴人與第一證人距離最遠30米,兩者並不接近;

(ii) 整個交涉時期非常之短;

(iii) 第一證人曾干預上訴人的車輛;

(iv) 「冚家剷」含意偏向粗暴責罵,並非用來恐嚇。

討論

11.代表上訴人的莊大律師指裁判官錯誤裁斷上訴人衝向控方第一證人,使「打你個冚家剷」或「打你冚家剷」變為意圖令第一證人受驚。然而,當裁判官指上訴人衝向第一證人時,他認爲上訴人是要維護自己的汽車,並非在考慮上訴人說「打你冚家剷」的意圖。

12.即使裁判官認為衝向汽車可以引證上訴人的車實在阻擋了第一證人的閘口,但其論據主要是第一證人張貼「請勿泊車」的固有可能性分析。裁判官認爲若上訴人的汽車沒有阻塞通道的話,則整件事就根本不會發生。這個分析並無不妥,亦毋須上訴人衝去維護自己的車來支持。

13.就DA387的位置,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所指汽車當時阻擋了閘口,到15分鐘後警察到來時汽車已由上訴人移走。就這個所謂推斷,其實是裁判官考慮信納第一證人的證供時,認爲與警察到場時汽車的位置並無矛盾,因為汽車是可以在警察來前被移開的。

14.莊大律師指上訴人與第一證人當時相距18至30米,即最遠30 米,不能即時出手襲擊第一證人。因此,上訴人並非有意令第一證人受驚。

15.裁判官指第一證人的恐懼是真實及即時的,因為他在家門口被人大叫「打你個冚家剷」。這點並沒有犯錯。況且,裁判官考慮這點時並非處理上訴人的意圖。

16.有關控罪的意圖是要令人受驚,並非襲擊的意圖。況且,就當時上訴人與第一證人的位置,襲擊亦非必然無可能。

17.莊大律師引述案例 Lo Tong Kai v R [1997] 1 HKLR193,麥慕年法官(當時所任)(McMullin J)指出若某被告人因為對方的行為被迫到容忍極限,本能爆發地說出瘋狂及吹擂的字眼(wild and whirling words),則該被告人並非意圖令人受驚。

18.單從盛怒而看是否而失言,似乎是個雞卵問題,因爲盛怒亦可以意圖令人受驚,畢竟意圖須從當時一切環境及證據考慮。

19.裁判官對上訴人意圖的推論,是從一切事實環境作出的。當時上訴人的車阻塞了第一證人家門閘口,第一證人將「請勿泊車」字條貼在前後玻璃,剛遇到上訴人。第一證人在整個過程保持禮貌。反之,上訴人用非常惡的態度、帶恐嚇性言辭與控方第一證人交涉。因此,裁判官肯定上訴人意圖令第一證人受驚。

20.莊大律師指至上訴人出言時,第一證人已經將字條貼好,做了要做的事,雙方已沒有什麽交涉可言。然而,上訴人亦有質問「塊地你架?」,即是他爭議第一證人不准他泊車的權利。

21.莊大律師嘗試以上訴人的主觀角度分析他是否衝口而出。莊大律師指若上訴人認為自己理直氣壯,則他的用語傾向衝口而出;若上訴人理虧,則會傾向恐嚇。請恕本席看不出中道理,因為若上訴人理虧,他根本就不會指責第一證人,這點莊大律師最終亦同意。

22.莊大律師指第一證人曾干預上訴人的車輛,不難想像上訴人盛怒下而失言。

23.所謂干預,只是第一證人在玻璃貼上「請勿泊車」字條,並非什麽干預。再者,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一直有禮,即他並沒有作出任何挑釁行動以致上訴人在盛怒下失控出言。

24.莊大律師指上訴人是位50多歲、從無案底的人。裁判官既然指他極惡,即代表他當時盛怒。「冚家剷」只是廣東俗語粗口,並非恐嚇句語,很多人都會使用。

25.然而,有關字眼並非單為「冚家剷」,還有個「打」字,威嚇來自與「打」字並用,及上訴人很惡的態度。因此,裁判官認為「打你個冚家剷」或「打你冚家剷」其實無關痛癢,是沒有錯的。

26.縱觀證據,裁判官裁斷上訴人很惡地講過包含「打你」和「冚家剷」句語的事實沒有犯錯,錯誤的是上訴人衝去維護自己的汽車的裁斷並無證據支持。然而,如前所述,這錯誤並不是關鍵的:

(1) 這不影響第一證人的可信性;

(2) 這亦不影響上訴人車輛阻擋第一證人閘口的裁斷;

(3) 裁判官亦沒有藉此考慮令第一證人受驚的意圖。

27.即使裁判官在這點犯錯,就上訴以重審角度來看,控方證據足以肯定上訴人意圖令第一證人受驚,而非超越極限而講粗口爾。

28.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鄭致行,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馮元鉞律師行委派莊啟文大律師及李曉亮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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