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銳生 訴 寶盛防火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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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11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編號2009年第117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0年8月13日 評估僱員賠償判案書日期:2010年8月13日 評估僱員賠償判案書 1.申請人在08年1月9日在一宗工業意外中受傷,當時他在康樂園一個單位做泥水工作,期間他從高空墮下,引致他的右上臂骨折斷。當時他是受聘於答辯人寶盛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年3月23日經區域法院法官潘兆童內庭聆訊裁定申請人勝訴,答辯人須對申請人負上法律責任。 2.在今天的聆訊是評估申請人的損失及補償金額,答辯人一直沒有提出答辯或答覆申請人所送遞給他的申請書、申索書,因此潘法官的命令是在答辯人公司缺席聆訊以及沒有存入答辯書的情況下作出的。 3.在今天的聆訊,答辯人亦沒有出庭,雖然申請人之前的代表律師經已送遞聆訊日期及資料給答辯人,到答辯人的營業及登記的註冊地址。因為答辯人的缺席聆訊,今天的評估聆訊是全部依賴申請人的證供進行的。 4.在聆訊中,申請人聲稱他的日薪為 $800,因為他勤力辛勞工作,在意外前他經常超時工作,加上超時補水,他每月的薪金在意外前一個月是 $24,000。他並且提供了19張病假紙以及49張支付醫療費用的收據,全部也是由大埔何妙齡那打素醫院發出的,並加上一份申請人以信用卡支付診費的收據,日期是08年1月25日,相信是他在出院之時所支付的收據。這些證據支持了他的病假日期,所受的傷及曾經接受的手術,以及所支付的診費等等。 5.在09年8月20日,他接受了《僱員補償條例》第16F條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對他傷勢的評估,評估委員會經評估後,在09年9月3日發出一份評估證明書,證實申請人的右臂肱骨骨折引致右手肢疼痛及僵硬,並證明他因受傷而需要缺勤的期間為08年1月9日至09年8月20日,並且評估他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3%。 6.既然在本次聆訊中沒有其他反對申請人的證據及證供的資料,本次的評估是全部依賴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據。 7.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濟助,在法例第9條,即暫時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應為他的受傷前人工月薪 $24,000 x 72 x 3%,金額為 $51,840。我批准此項的申請。 8.至於條例第10條,即因傷而須缺勤而所蒙受的損失,以每月工資 $24,000 x 病假日期589日/30 x 4/5,金額為 $376,960,我亦全數批准。 9.至於第10(A) 條醫藥費,既然申請人提供了醫費收費共 $4,280,我亦全數批准。 10.因此申請人可得以下金額:
利息 11.申請人可得法庭所定下息率的半息,由發生意外之日起,直至到法庭命令申請人可得勝訴當日,由法庭命令申請人勝訴之日,直至到全數為答辯人支付之日,即為法庭所定下的全息。 訟費 12.訟費須由答辯人全數支付,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由法庭聆案官作出評估。
申請人:出席,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代表:缺席,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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