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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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喺認罪嘅情況底下,就住兩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係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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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26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261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喺認罪嘅情況底下,就住兩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係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嘅。 2.兩項罪行嘅女童都係同一個女童X嚟嘅。喺第一項控罪裡面,干犯控罪嘅日期係喺09年4月27日至09年5月1日期間的某日;而第二條控罪裡面,所干犯案件嘅日期,係喺09年4月27日至09年5月1日期間的某日,而係喺第一項控罪所述以外嘅另一情況下干犯第二條控罪裡面所講嘅罪行。 3.喺被告承認嘅案情撮要裡面透露,女童係喺1996年4月25日出生,喺2009年4月,X喺網上面就認識當時大約係20歲嘅被告人。喺09年5月12日,X向佢就讀學校嘅蔡老師透露佢曾經同被告人發生性行為,事件報警處理。 4.喺09年5月14日的錄影會面中,X透露她曾在09年4月27日至09年5月1日期間的其中兩天與被告人發生性行為。X在早前在被告人在網上交談時,曾告知被告人X嘅年齡。就住第一項控罪,係喺09年4月27日至09年5月1日期間的其中一天,X與被告在荔枝角地鐵站會面,二人其後到被告位於九龍藍田平田邨的住所,當時被告人家中並沒有其他人。X與被告進入被告人的房間後,被告脫去X的衣服,X曾表示拒絕,但其後亦同意和被告人發生性行為。被告人於性行為期間有戴上避孕套。關於第二項控罪,係喺09年4月27日至09年5月1日期間的其中另外一天,X與被告人會面,二人其後到被告人的家中。被告人的家中並沒有其他人,二人於被告人的房中發生性行為。被告人於性行為其間有戴上避孕套。被告人係喺09年5月29日被警方拘捕。警誡下,被告承認他曾與X發生兩次性行為。 5.檢控官告知本席,就係喺被告人干犯本案兩宗控罪之前,被告人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6.就住被告人嘅履歷簡介,被告人係喺1989年4月30日出生,喺干犯本案兩宗控罪嘅時間,被告人就係啱啱20歲或者係細過20歲少少嘅。被告人係中五畢業,佢畢業之後,曾經喺一間財務公司嗰度作為一個文員而工作嘅,及後就係去到船務公司嗰度工作。被告人係與父母同埋細佬同住。 7.喺求情嘅時候,辯方大律師話畀法庭聽,被告人認罪,同埋之前並冇刑事定罪紀錄,而所干犯兩項控罪嘅性行為係雙方同意底下發生,而被告人當時都係戴上避孕套嘅。辯方大律師告知本席,被告人現時就喺一間財務公司嗰度擔任sales,月入係4,000鈫。亦都喺上一次求情嘅時候,辯方大律師告知本席,被告人打算就係繼續進修,亦都就係提交咗一張夜校交學費嘅收條畀法庭睇。 8.另外,辯方亦都係呈遞咗一封被告人中學嘅信畀法庭睇。辯方大律師曾經就係引述一宗案例HKSAR 對Lai Yip Sing HCMA 1104/2000年,但係喺嗰宗案件裡面,當時嘅高等法院法官認為3個月嘅監禁,就住兩項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名係並非原則上犯錯,亦都係冇判刑過重嘅。本席認為,嗰一宗案件似乎並未適合。 9.喺今年8月6號嘅聆訊嗰度,我曾經就係下令要攞一份勞教中心嘅適合性報告。喺呢一份報告裡面,就係話被告人並不適合就係喺勞教中心裡面接受拘留嘅,因為被告人身體係medically unfit,因為佢係有high body mass index同埋呢一個poor exercise tolerance,似乎係佢自己身體上面一啲健康狀況,而不適合接受勞教中心嘅拘留。 10.咁之後本席亦都翻查咗一啲典籍案例,係搵到HKSAR 對 Wong Kam Chiu(王錦釗) HCMA 1155/2003。嗰宗案件裡面,嗰個上訴人就係就住五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係被裁定罪名成立嘅,當呢一個上訴人就係就住佢3個月嘅監禁向高等法院上訴嘅時候,杜麗冰暫委原訟法庭法官就係將嗰3個月嘅監禁改為120小時嘅社會服務。喺嗰宗案件裡面,嗰個女童嘅年齡係十四歲十一個月,干犯案件嘅時候。而喺上訴嘅時候,嗰個上訴人嘅年齡係24歲。我假設、我推想嗰宗案件裡面受害女童同埋上訴人嘅年齡差距可能係八至九年之間,喺嗰宗案件裡面,嗰個上訴人係有刑事定罪紀錄,雖然嗰個定罪紀錄係並不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係相類似。嗰宗案件裡面,嗰個上訴人之前亦都曾經係被判係要接受社會服務,而嗰宗案件裡面,事件得以揭發係因為嗰個受害女童係懷孕而揭發案件,似乎嗰宗案件裡面係並未有使用到避孕套嘅。 11.喺而家呢一宗案件裡面,受害女童同埋被告人嘅年齡差距只不過係七年,嗰個年齡嘅差距係相較於HCMA 1155/2003係為低嘅。咁雖然喺第一個控罪裡面,一開始嘅時候,受害女童X係曾經拒絕與被告性交,但係最終佢亦都同意與被告性交。而喺第二宗,嗰個第二個控罪裡面,事實上,呢個受害女童係自願就再去到被告人屋企裡面嘅。而喺兩宗案件裡面,都係有使用到避孕套。 12.被告人係並無任何之前嘅刑事定罪紀錄,而亦都係就住呢一案件嘅兩宗控罪係認罪。 13.我考慮過感化官報告同埋社會服務令嘅適合性報告,雖然兩個報告都係話被告人適合接受感化同埋適合社會服務,但係我認為就住而家呢一宗案件嘅性質,法庭係要畀一個信息畀社會,就係我哋會就住處理呢一類型嘅案件,係會好認真去處理,以保障一啲年幼嘅兒童免受性侵犯,我認為呢一個感化並不適合去反映呢一宗案件嘅嚴重性。 14.喺另一方面,我認為就係社會服務係適合嘅,社會服務並不應視為一個輕判。考慮晒本案所有嘅案情,亦都考慮到被告人認罪同埋佢之前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我係就住而家呢一宗案件嘅兩個控罪,一共係判處被告人120小時嘅社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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