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幾嗣(又名譚紹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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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以一項煽惑發布兒童色情物品(控罪一),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2)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與及四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控罪二至五),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被告承認控罪一、二、四和五,但否認控罪三。本席接納被告的認罪,就控罪三,本席因應控方的申請和被告人的同意,將它留在法庭的檔案中,除非得法庭的許可,否則不得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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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2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4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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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被告被控以一項煽惑發布兒童色情物品(控罪一),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2)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與及四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控罪二至五),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被告承認控罪一、二、四和五,但否認控罪三。本席接納被告的認罪,就控罪三,本席因應控方的申請和被告人的同意,將它留在法庭的檔案中,除非得法庭的許可,否則不得進行審理。 案情 2.案中受害女童X出生在1999年2月10日,在控罪二和四發生時她只有十三歲又十一個月大。在控罪五發生時她剛滿14歲。根據被告同意的案情,他與X在今年1月14日起開始透過Facebook和WhatsApp聊天,他稱X為賤奴,而X則稱他為主人。其後的約一個月內,他們先後三次性交和口交,分別發生於1月19日、2月8日和2月16日。在1月19日那次,被告蒙著X的雙眼,用繩索綑綁她的雙手,又用手指和震蛋插進她的陰道。在2月8日和2月16日那兩次,被告使X為他口交之餘,並要她吞下自己的精液。另外在2013年1月14日至2月1月期間,X先後七次應被告的要求將共七幅自拍的裸照發送至被告人的流動電話。 被告背景 3.被告人現年33歲,未婚,有中五程度教育,任職於一間運動中心負責運動培訓,過往無刑事紀錄。 求情 4.代表被告的劉大律師求情時呈上了被告家人和被告前度女友的求情信,指被告為人勤奮,樂於助人。這次事件是他一時失足,他已知悔改,請求法庭輕判。劉大律師也呈上一些剪報,顯示被告致力推動和參與社區及青年活動,具有正面的良好品格。對於這個案件,劉大律師表示在控罪二和四案發期間,被告聽信X之言,說她已經是15歲,快到16歲,而被告真的喜愛X,並打算與她發展長遠的關係。他們性交時被告每次都有戴避孕套以避免X懷孕或患上性病的風險。就控罪一,被告看過X所傳給他的照片,便隨即將他們刪除。 5.這類案件上訴庭沒有頒下判刑指引,就非法性交罪,劉大律師援引了以下幾件案例供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卓健(DCCC 181/2010)、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葉英傑(DCCC 261/2010)、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王錦釗(HCMA 1155/2003)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智健(HCCC 338/2009)。就煽惑發布兒童色情物品,劉大律師援引律政司司長訴萬廣財(譯音)([2008] 5 HKLRD 519),指本案的照片不涉及性交場面,而且只有七幅相片。被告收到相片後沒有保留或發布於他人,因此罪責屬於同類型罪行中最輕的一類。 報告 6.基於本案涉及與年幼女童性交和性虐待的元素,本席經辯方同意下索取了被告的精神科和心理報告,以取得關於被告心理狀況和重犯機會的資料。因為被告決意不提供他自己的背景資料,所以感化官未能完成他的背景報告。被告的精神科報告顯示他的精神和認知兩方面都屬正常。至於他的心理報告,則顯示被告自制能力差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弱,為人衝動而忽略行動後的後果。有強盛的權力和支配慾,對性朝思暮想,並有性虐待的傾向。基於以上原因,心理專家認為被告重犯同類案件的機會屬中至高等。 其他案例 7.今天劉大律師再向法庭呈交並援引其他的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歐永傑(CACC 40/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葉恆鉅(CACC 415/2010)、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奴(譯音)([2012] 1 HKLRD 1115)、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庭燁(CACC 201/2009)、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健生([2007] 1 HKCLRT 467)、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廣培(譯音)([2003] 4 HKC 2008)、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遠輝(譯音)([2010] 1 HKLRD 35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HCT(CACC 372/2012)和律政司司長訴鄭智仁([2009] 5 HKLRD 230)。 考慮 8.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基於罪行的性質和次數,本席不接受被告是一時失足,而是蓄意犯罪。被告應為他的行為感到羞恥。本席也不接受他有意和X發展持久的關係,而是存心以她為發洩性慾的玩物,原因如下:
9.本席不接受被告沒有使用避孕套是有力的求情或減刑理由,相反如果他沒有使用避孕套的話,這會加重罪行的嚴重性,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葉恆鉅(前述)判詞第30段。 量刑 10.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葉恆鉅,上訴庭指出:
11.本席考慮以下的判刑因素:一,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包括他與X的年齡差距,和他重犯同類罪行的機會。二,受害人及其家人所受的打擊和。三,正常的社會人士對有關罪行的厭惡及阻嚇的需要,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遠輝(前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廣培(音譯)(前述)。 12.就以上各點,本席有以下的裁斷:
13.基於以上並參考了各個判刑案例,包括劉大律師所提供的判刑案例,就控罪二、四和五,本席以30個月為起點。就控罪一,本席注意到萬廣財一案的罪行是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而管有罪是比發布罪為輕,這可由兩罪的最高刑罰的高下得見: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遠輝(前述)判詞第47段。因此本席認為萬廣財一案所訂立的判刑指引雖有參考作用,但不直接適合於本案。雖然被告所承認的是煽惑、發布而非親自發布,但他要求X自拍裸照傳送給他,除了為滿足自己眼目的情慾,X自拍裸照的後果也可能使X更容易接受和被告進行性行為。本席也注意到相片中部分含有自虐的成份,被告要求X自拍裸照,有可能影響X對性的觀念,和日後與異性相處的態度。但考慮到被告沒有將那些照片保留或再作使用,本席認為此罪適合的量刑起點為12個月監禁。 14.減刑方面,因為被告及早認罪,以上各項控罪的刑期依例可得三分之一的扣減。由於被告認罪的決定,使X得免出庭作證的尷尬和受到二度傷害,本席可酌情給一些額外的刑期寬免,然而基於被告因認罪已得三分之一的扣減,這方面的額外扣減只可適可而止,因此本席再給予被告各項控罪一個月的額外扣減,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遠輝(前述)判詞第31段,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KKK([2013] 2 HKLRD 676)判詞第35段。 15.最後因被告過往的社會服務,本席再給予被告各項控罪一個月的扣減,因此就控罪二、四、五,每項控罪的刑期為三十減十減一減一,即係18個月監禁。就控罪一刑期為十二減四減一減一,即6個月監禁。基於整體原則,考慮到各項控罪的嚴重性、控罪的數目、案發的時間和期間及所有的求情理由,本席命令控罪一、二和四的刑期同期執行,而控罪五的刑期其中6個月與其他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因此被告的總刑期為十八加六,即24個月監禁。本席認為這24個月的刑期可恰當地反映被告在案中的罪責。另外基於被告的心理報告,本席建議被告在服刑期間接受心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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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