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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4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44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交通違例)傳票編號2010年第9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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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10年9月8日
裁決日期:2010年9月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0年9月17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因一宗交通違例事項而被警方定額罰款,之後既無繳交又沒有提出法律責任的抗辯,裁判官於是根據法例向他作出追收定額罰款600 元、付附加罰款600 元與及堂費440 元的命令。上訴人不服,向裁判官申請覆核又告失敗,乃轉而向本院提出上訴。
背景
2.下面是處理本案的特委裁判官的部分判詞。我們可從中得知本案的整個來龍去脈:
「1. 2009 年12 月4 日,警員就一宗交通違例事項,向上訴人發出俗稱『牛肉乾』的定額罰款通知書(下稱『定額罰款告票』)。
2. 其後,於2009 年12 月24 日,香港警務處處長根據香港法例第 240章《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下稱『第 240章』)第 3(3)條,就該交通違例事項,向上訴人發出俗稱『催交書』的『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下稱『通知書』)。並於同日把通知書按上訴人當時在運輸署的登記地址,郵寄給上訴人。
3. 在規定的時間內,上訴人沒有繳付定額罰款,也沒有就該交通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法庭遂按第 240章第 3A條,命令上訴人繳付定額罰款600 元、附加罰款600 元及堂費440 元,合共1640 元。命令以傳票編號 KCM986/2010,通知上訴人。傳票於2010 年3 月15 日發出。
4. 上訴人得悉命令後,按第 240章第 3B條,於2010 年3 月18 日致函法庭,申請覆核。
5. 2010 年5 月20 日,本席就上訴人的覆核申請,進行聆訊。最後,本席裁定覆核駁回,維持原判。上訴人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覆核被駁回
3.再下面是裁判官駁回覆核的理由(只節錄相關部分)。
4.首先,裁判官指出:
「8. 上訴人沒有爭議,在所有關鍵時刻,他是駕駛涉案車輛 NM6378的司機。
9. 根據控方呈堂的郵遞証明書,警務署已在2009 年12 月24 日,按上訴人當時在運輸署的登記地址……把通知書郵寄給上訴人。
10. 上訴人作供稱,他從來沒有收到通知書。
11. 上訴人續稱,他從來也沒有見過由法庭郵寄到上述地址給他的法庭命令 KCM986/2010……。」
5.然而,在列出(見裁判官書面判詞的原件)並分析過上訴人的具體證供後,裁判官裁定:
「16.上訴人的說法不合情理、邏輯,顯然不可信,在關鍵情節含糊其詞,作供迴避,自相矛盾,本席裁定他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不相信他,拒絕接納他的證供。上訴人一方面堅稱自己沒有收過法庭在2010 年3 月15 日才發出、首次印有『雜項案件編號KCM986/2010』的命令,但他於2010 年3 月18 日寫給法庭的信卻寫着『雜項案件編號 KCM000986/2010』及『今……收到法庭的信才知』,上訴人嘗試就這矛盾作解釋,但其解釋極之牽強,令人難以置信。此外,上訴人起初又堅稱自己從來沒有就本案寫過信到法庭,直到本席把他於2010 年3 月18 日寫給法庭的信給他看,就此對質,證據確鎜,他才不得不承認確有其事。上訴人在庭上荒話連篇,胡說八道,以為矢口否認收過與本案有關的任何文件或就此事作過任何書信往來便可蒙混過關。」
6.裁判官還解釋,這個裁定的重要性在於:
「13. 第 240章3B條:
『凡裁判官信納收件人本身沒有獲悉第 3(3)條所述的通知書,並非由於該人的疏忽所致,則裁判官可……將根據第 3A(1)條作出的命令撒銷......』
14. 就第 240章第 3B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莊楚海(HCMA500/2000)案中,高等法院原訴法庭杜溎峰法官說:
『他(上訴人)曾否干犯通知書內所指的法例,或他有否接獲通知書,並非申請覆核的理由,亦沒有關鍵性。若他想免除該判罰,他不但要說服裁判官,他從沒有獲悉該通知書,他更須要按第 3(B)條,舉證他之所以沒有獲悉該通知書並非由於他的疏忽所致。雖然舉證的準則乃民事準則,但其要求也相當高。』
15. 在本案中,本席亦採納杜溎峰法官在莊楚海案的論點。上訴人不但要說服本席他從沒有獲悉通知書,他更須按第 240章第 3A條舉證,在相對可能性的標準下,證明他之所以沒有獲悉通知書,並非由於他的疏所致。
.…..
17. 據此,本席裁定上訴人未能在相對可能性的標準下,證明他不獲悉通知書,而且他不獲悉通知書,並非由於他疏忽所致。本席因而拒絕上訴人的覆核申請,並裁定命令繼續有效,直至上訴人繳付總數 1640 元為止。」
本上訴
7.在我面前,上訴人不斷重複的都只有一點,那就是,確實沒有收過涉案的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然而,這根本不是法律所能接受的解釋。
8.從已有的證據看來,上訴人連自己收、發過甚麽信件都不清不楚。裁判官指上訴人未能證明自己沒有疏忽,因此也無可厚非。這是我的判斷。
判決
9.上訴駁回。
控方: 由律政司檢控官徐和中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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