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繆禮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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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繆禮榮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有罪,被判處15個月監禁。他不服定罪及判處,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331/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Sep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3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33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8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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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繆禮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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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0年9月28日

判案日期 :2010年9月2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0年9月30日

判案理由

1.上訴人繆禮榮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有罪,被判處15個月監禁。他不服定罪及判處,提出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這是一宗街頭扒竊案。控方第一證人站在路邊,上訴人在她左前方行來,她站開讓路。當時上訴人雙手各拿著膠袋。當上訴人在第一證人身邊行過時,上訴人手持的膠袋撞到第一證人左大腿的外側,第一證人感覺到左後褲袋被人“扯一扯”、“抆一抆”。她立即放下手上東西,按著左後褲袋,發覺電話袋不見了。

4.第一證人的左褲袋裝有一個黑色電話袋,袋口有一吋外露在褲袋外,而電話繩垂掛在褲袋外約兩吋,繩帶不貼褲袋。

5.第一證人說她看見上訴人以左食指或中指勾出她的電話繩,她立即捉住上訴人並大叫「偷嘢」。警員到達,上訴人把電話拋在地上。

6.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為警員。他們曾在該處觀察,見上訴人雙手共持五袋東西,但紅綠燈已兩三次轉綠色,他仍沒有橫過馬路,四周張望。當上訴人經過第一證人左邊時,上訴人的左手手指穿過繩帶,勾出第一證人左後褲袋的電話袋,然後被第一證人捉住。

7.盤問時,控方第二證人被問及上訴人是否可能無意之間勾到電話繩。他說有機會是意外,但機會不高。

8.警誡下,上訴人否認控罪。

辯方案情

9.上訴人選擇作供。他無刑事紀錄。

10.上訴人指當他手持的膠袋碰到第一證人時,他沒有停下,但聽見對方呼叫「偷嘢」,便被第一證人捉著。第一證人用手“撥”他的膠袋時,有一黑色電話袋掉在地上。他根本無可能知道第一證人的褲袋內有一個電話袋,內有電話。

裁判官的理由

11.裁判官信納控方證人的證據。

12.裁判官考慮到:

(1) 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穿著緊身褲,電話袋攝在口袋裡,不易無故跌出;

(2) 第一證人感覺到“扯一扯”、“抆一抆”;

(3) 電話繩有兩吋長,可以用手指穿住勾出。

13.因此,他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4.經歸納,上訴理由指裁判官沒有仔細分析及處理電話袋被意外勾出的可能性。

討論

15.代表答辯人的羅大律師指出,原審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結案陳詞時指上訴人的答辯理由是他根本從未接觸過第一證人的電話,爭議是有否做過,而非電話袋是否意外地跌到上訴人的手中。

16.代表上訴人的潘大律師同意上訴人原審時所持的辯護理由,但由於上訴人深信自己無辜,才有如此說法。由於案發過程非常短暫,上訴人在一剎那之間極有可能意外勾出電話,連自也沒有為意。

17.潘大律師指裁判官沒有明確地考慮意外的可能性是犯有錯誤。

18.雖然裁判官沒有明確地考慮意外的可能性,但她已經衡量過有關證據,即第一證人身穿著緊身的褲子、電話攝在褲袋、電話袋被中指插入電話繩勾出、第一證人有“扯一扯”、“抆一抆”的感覺,而裁定電話是被故意勾出的。

19.即使第二證人說不能排除意外的可能性,但意外的可能性已被第一證人的證供完全否定。

20.潘大律師指當時上訴人兩手共攜著五袋重物,他又從未犯案,怎會笨拙行事。

21.試問若上訴人手持五袋物件,則他的手指應緊握膠袋才是,又何來無意勾出電話繩?因此,行動必然故意。

22.就上訴以重審的角度來看,控方證據足以證明控罪。因此,針對定罪上訴駁回。

針對刑罰的上訴

23.上訴人58歲,無刑事紀錄,有兩名分別7歲及11歲的女兒。四年前與妻子分居,一直在國內工作,工餘時自己照顧兒女,至最近兩名女兒從內地移港,仍由上訴人一力照顧。

24.裁判官參考了上訴庭案例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的判刑指引:首次干犯盜竊罪的量刑起點為12至15個月即時監禁;在人多鬧巿犯案可加刑3個月。

25.裁判官以上訴人在繁忙街道犯案,判上訴人入獄15個月。就指引來說,刑罰是恰當的。

26.潘大律師求情指上訴人需要照顧女兒,望法庭輕判。

27.他引述案例 R v Patricia Anne Whitehead (1996) 1 Cr. App. R. (S.) 111,該上訴人因隱暪司機身份而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她承認控罪。該上訴人32歲,為3名年幼兒童的母親。英國上訴庭指通常不願將年幼兒童的母親判監,因此撤銷監禁,改判50小時社會服務令。

28.羅大律師指出本案有所不同。第一,上訴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並非認罪,毫無悔意。第二,上訴庭既就扒竊案訂立量刑指引,理應執行。本席認同羅大律師的論點,本案沒有特殊理由偏離。

29.本席認為上訴人既要全職工作,則獨力照顧兩名女兒一說,實有點誇張。況且,上訴人被監禁期間,懲教署社工自會聯絡社會福利署為其女兒作出適當的安排。

30.因此,針對刑罰之上訴亦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羅心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黃潘陳羅律師行委派潘展平大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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