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仁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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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超速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1,700及須繳付控方$10,000訟費。上訴人不服,現上訴有關繳付訟費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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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5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15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定額罰款告票2009年第225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0年8月25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10月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超速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1,700及須繳付控方$10,000訟費。上訴人不服,現上訴有關繳付訟費的命令。 2.上訴人於2009年7月15日凌晨時分,駕駛其私家車以時速106公里在吐露港公路上行駛。他的超速行徑遭設置在路邊的雷達偵測車速及數碼相機系統(系統)拍下,有關路段的時速限制為80公里。 3.系統實際上拍下兩照片,首張相片是在00:11:43.434拍攝,次張則是在00:11:43.944拍攝。次張照片除顯示上訴人的私家車時速為106公里,還顯示另一輛私家車也在雷達偵速區內行駛。 4.審訊時,上訴人要求控方傳召專家證人,證明此系統的可靠性。控方遂傳召香港大學電機電子工程系副教授容漢清博士作證。 5.上訴人向容博士進行盤問,問題主要是關於此系統是否符合ISO9000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等事宜。基於上訴人的一知半解,他就此方面所問的問題,似乎未能問出半點端倪。不過,容博士在盤問過程中承認在其撰寫的報告中,就上訴人所提問有關數碼相機拍攝兩相片時間上的差距,報告用詞並不完全正確。 6.雖然上訴人所問問題與此系統的可靠性並非完全有關,但是他的問題也並非無的放矢,完全缺乏理性。 7.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國華(HCMA 668/1998)一案中,當時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有以下表示:
8.當上訴人所駕的私家車被拍得超速時,偵速區內確有兩輛私家車同時出現,上訴人因此要求控方證明系統的可靠性,並非完全不合理。再者,專家證人亦同意其報告內所述的用詞不完全正確。上訴人既非刻意留難控方證人,也不是故意拖長案件或堅持控方證明一些無關重要的事情。 9.考慮到以上所述,本席頒令上訴人上訴得直,原有訟費的命令擱置。
答辯人:由律政司林德穎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