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牟然

Case No.HCMA 510/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Oct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1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51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1415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劉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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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0年10月21日

判案日期 :2010年10月21日

判案書

1.劉牟然之前就裁判法院「猥褻侵犯罪」的定罪上訴,被本席駁回,詳情見2010年9月20日之判案書。上訴人現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2.動議通知書指件案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一,無口供、無調查、容貌錯、錯衣著、錯物證、非本人、非所知、非事實,何以定罪?;二,只轉身,初對話,不認識,搭巴士,被跟蹤,無反抗,無逃走,被捕定罪,法何在?」

3.上訴人就在庭上補充,原審裁判官錯誤地以類似事實定罪。然而,本席於判案書已指出,裁判官所依賴之類似事實根本不存在,但在此基礎下,定罪亦無不妥。

4.本案並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巨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5.因此,申請理據不足,現被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君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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