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牟然
Case No.HCMA 510/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Oct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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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1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51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1415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0年10月21日 判案日期 :2010年10月21日 判案書 1.劉牟然之前就裁判法院「猥褻侵犯罪」的定罪上訴,被本席駁回,詳情見2010年9月20日之判案書。上訴人現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2.動議通知書指件案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一,無口供、無調查、容貌錯、錯衣著、錯物證、非本人、非所知、非事實,何以定罪?;二,只轉身,初對話,不認識,搭巴士,被跟蹤,無反抗,無逃走,被捕定罪,法何在?」 3.上訴人就在庭上補充,原審裁判官錯誤地以類似事實定罪。然而,本席於判案書已指出,裁判官所依賴之類似事實根本不存在,但在此基礎下,定罪亦無不妥。 4.本案並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巨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5.因此,申請理據不足,現被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君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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