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信賢

Case No.HCMA 624/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Oct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2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624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4423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何信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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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0年10月19日

判案日期 : 2010年10月19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0年10月25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何信賢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在道路上駕駛汽車而呼氣中酒精比例是100毫升中有27微克,超過100毫升中有22微克的訂明限制」罪名,被判處罰款6,000元、取消持駕駛資格6個月、及在3個月內完成強制駕駛改進課程。他不服判處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裁判官的理由

3.裁判官認為酒後駕駛應判以阻嚇性的刑罰。法律規定初犯者取消駕駛資格最少3個月,認爲只應在極輕微超標時才判處最短的取消時限,但上訴人情況並非如此。因此,判處取消駕駛資格6個月。

上訴理由

4.在庭上,上訴人澄清他只針對6個月停牌期作出上訴。理由是妻子將會在月底分娩,他希望取回駕駛執照,以便接送。

討論

5.若上訴人要在妻子分娩前取回駕駛執照,則停牌期只是3個月。上訴人妻子打算剖腹生子,應早有預算,毋須臨急送院。因此,駕車接送妻子並非必須。

6.本案酒精呼氣超標雖然不多,但非輕微。就整體判刑,強制駕駛課程為2008年修例增加,即使考慮到罰款為6,000元,刑罰仍並非明顯過重。因此,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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