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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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2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5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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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的被告承認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的罪名。 2.他承認的案情如下:2010年3月16日中午,控方證人一在家中從固網電話收到自稱是其兒子之男子的來電,聲稱正被人襲擊,隨後另一名男子接過電話,告知控方證人一其兒子由於為一名潛逃的債務人擔保,而被扣留在中國大陸,要求控方證人一付款,否則他兒子會被殺。經討價還價後,協定金額為港幣50,000元。由於控方證人一不相信該男子,在確定其兒子安全後,她向警方報案。 3.在其後的警方行動中,警方與控方證人一前往約會地點,在行程中,控方證人一與男子在電話中不斷聯絡,而男子則透過電話指示控方證人一把錢放在一個垃圾桶附近。此時,埋伏人員見到被告在附近的有利位置望著控方證人一。當控方證人一放下有關膠袋並離開後,被告把該膠袋拿走。此時,埋伏人員把被告拘捕。 4.於現場在警誡下,被告承認因為沒有錢而協助他人行騙。 5.被告現年24歲,為內地居民,接受教育至中二程度,與家人居於廣東省恩平市。案發當日,被告是以雙程證以旅客身分進入香港,他當時無業。梁大律師代被告求情時指,被告坦白承認控罪,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而在本案中,事主並沒有實質損失,而事主為一名55歲的婦人,並非是年老的長者。況且,涉案騙款只是港幣50,000元,並不是一龐大的數目,因此請求法庭輕判。 6.控方就本案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7條提出加刑申請,理由是這類電話騙案十分普遍,根據陳志文總督察提交予法庭的數據,這類騙案由2006年至2009年,分別是1,738、1,623、1,429及1,496宗,佔警方接獲的行騙案件總數的36.5%、34.2%、30.7%、及29.2%,單是2010年首季,警方接獲舉報的電話行騙案件已有280宗,佔全港接獲舉報的所有行騙案件的24.4%。雖然從2006年至2009年,電話行騙案件的數目輕微下降,但以2010年首季的280宗電話行騙案而言,明顯地,此類案件仍甚為普遍。本席接納控方的加刑申請,認為是有必要提高刑罰,以收阻嚇作用,及遏止此類罪案的發生。 7.今年9月10日,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洪永俊及另一人,CACC 453/2009 (unreported)一案,頒下就此類案件的判刑指引,但本案發生在本年3月,有關的判刑指引並不適用。但是,在本案中,被告是特地從內地來港犯案,此是加重刑責的因素。況且,被告承認的事實顯示,被告一伙威嚇控方證人一她的兒子會被殺,這是十分嚴重的。雖然控方證人一並沒有受騙,但被告與他的同黨竟斗膽用如此手法,試圖以控方證人一兒子的生命來要脅她交出金錢,其中所可能對受害人造成的精神壓力並不難想像。這類犯案手法是卑劣的。雖然在本案中,事主並沒有實質的金錢損失,但這並不是唯一或最重要的判刑因素。 8.經考慮所有有關情節後,本席認為3年的監禁是適當的量刑基準。被告坦白承認控罪,可獲得三分一扣減。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到被告有其他的有力求情因素。因此,3年的量刑基準因為被告的認罪扣減,改為兩年。但是,正如前述,本席批准控方的加刑申請,本席會把判刑提高三分一,換言之,兩年的判刑提高三分一,即判監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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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