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8日下午一時許,被告人乘飛機由吉隆坡波抵港,海關人員抽查她的行李,在她的背囊內發現涉案毒品,市值約一百餘萬。被告人承認替朋友帶這些毒品經香港到廣州。
被告人現年19歲,未婚,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受教育至高中,犯案時職業是銷售員,月入約1,000元人民幣。被告人表示,犯案是因可免費旅遊和得到300美元報酬。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因受朋友誤導而犯案,她知道這是嚴重罪行,覺得自己罪有應得,願承擔罪責。她在獄中收到家人的來信是莫大的精神支持,希望服刑後回家盡孝,重新做人,希望法庭酌情輕判。
本案涉兩種毒品,被告人對兩者的毒性有疑問,控方特地傳召政府化驗師梁淑美小姐作供。根據梁小姐所講,海洛英的化學名稱是diacetylmorphine hydrochloride,而乙酰嗎啡鹽酸鹽是monoacetylmorphine hydrochloride,兩者都屬嗎啡鹽酸鹽。而後者是因製造海洛英時的化學作用acetylation不完整或海洛英混了水氣導致,但兩者的毒性相若。她進一步指出,當一個人吸入海洛英後,海洛英很快在體內變為乙酰嗎啡鹽酸鹽。她不能確定兩者互相轉化的比例,也沒有文獻作出此研究。
被告人代表律師希望本席判刑時,盡量估計由乙酰嗎啡鹽酸鹽轉化為海洛英的比例,給被告人進一步寬減。本席接受梁小姐的證供,海洛英進入人體後很快轉化成乙酰嗎啡鹽酸鹽,這顯示兩種毒品藥性相若,判刑時本席將兩毒品的份量一併處理。
本案而言,量刑的毒品份量是899.42克,販運大量海洛英的量刑有清楚指引,以本案的毒品份量,量刑起點應為監禁20至23年。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毒品份量,現以二十一年半為量刑起點。
本案涉及帶毒品由外地到香港,應依以上案例再加刑1年,被告人認罪,減刑七年半。關於販運危險藥物罪行的判刑,上訴庭已多次強調年紀輕並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被告人已19歲,本席不會再進一止減刑。
基於以上原因,現判被告人入獄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