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鄒慶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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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鄒慶源於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危險駕駛」罪,被判處240小時社會令、取消持有駕駛執照資格12個月、及在3個月內完成強制駕駛改進課程。現上訴人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638/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Nov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3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63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3987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鄒慶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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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0年11月2日

判案日期 :2010年 11月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0年 11月3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鄒慶源於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危險駕駛」罪,被判處240小時社會令、取消持有駕駛執照資格12個月、及在3個月內完成強制駕駛改進課程。現上訴人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2.本席即時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案情概要

3.2010年4月1日下午4時許,上訴人駕駛一輛沒有載客的專線小巴,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一個十字路口衝紅燈,與一輛雙層巴士發生碰撞。小巴的前方及巴士的左後方均有損毀,兩名巴士乘客亦受輕傷。

裁判官的理由

4.裁判官指上訴人在繁忙的彌敦道而非僻的靜街道衝紅燈,做法危險,只有小數人受傷承屬幸運。因此,罰款未能起警愓作用。考慮到他有良好的記錄,判處社會服務令。

上訴理由

5.上訴理由書蓋指判罰過重。上訴人澄清只針對社會服務令進行上訴。他指社會服務令報告書建議社會服務令80小時,因此,裁判官判處過重。他至今履行社會服務令120小時,已經足夠。

6.上訴人亦指他並非衝燈,而是一時不小心,在路口前停車看錯燈號開車才導致意外。

討論

7.原審時的事實基礎是上訴人衝燈。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沒有提出他因為不小心看錯燈號開車。若他提出,則裁判官需要進行「牛頓」程序以確定認罪事實,又或排期審訊是否有罪。

8.從警方草圖來看,上訴人從太子道西左轉入彌敦道,撞向巴士尾部。當時巴士由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之前一段駛來,已完全駛過十字路口,到達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之後的一段。若上訴人蓄意衝燈,則他的駕駛危險成分極高。畢竟,這是定罪的唯一基礎。

9.從照片顯示,小巴右車頭燈脫落,防撞杆移位;巴士尾部損毀不算嚴重,但車廂內玻璃滿佈。即使考慮上訴人是否一時不慎,看錯燈號駛出,亦很難解釋為何小巴剛剛啟動而從路口左轉,會導致相片所顯示之損毀。

10.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大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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