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019/200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March 2010.
1. 喺香港,而家知道嗰個情形就係年青人濫用危險藥物,尤其是氯胺酮,似乎都幾猖獗,法庭需要判刑嘅時候考慮到其中一個元素,就係需要作出一個阻嚇嘅刑罰,尤其是對於嗰啲唔係凈係選擇濫用藥物嚟到傷害自己嘅人,佢哋仲選擇去販運危險藥物,喺一啲社交嘅場合,而當喺呢啲場合嘅時候,其他嘅朋友可能平時唔會接觸到呢一啲咁嘅危險藥物,但係就因為販運嘅人嘅存在,導致到佢哋有機會接觸,同埋因為呢啲係朋輩嘅情形嘅底下發生,所以佢哋亦都有個朋輩嘅壓力嚟到叫佢哋去嘗試呢啲危險藥物,而平時佢哋唔會有機會試,亦都可能唔會去接受到呢啲引誘,但係當喺呢啲社交場合,朋輩嘅壓力底下,佢哋往往就冇得選擇,變成係會去做出一啲錯事,所以販運嘅人面對嘅刑罰將會係更加嚴重嘅。
Cited by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