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澤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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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01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019號 ----------------
---------------- 判刑理由書 ---------------- 1.喺香港,而家知道嗰個情形就係年青人濫用危險藥物,尤其是氯胺酮,似乎都幾猖獗,法庭需要判刑嘅時候考慮到其中一個元素,就係需要作出一個阻嚇嘅刑罰,尤其是對於嗰啲唔係凈係選擇濫用藥物嚟到傷害自己嘅人,佢哋仲選擇去販運危險藥物,喺一啲社交嘅場合,而當喺呢啲場合嘅時候,其他嘅朋友可能平時唔會接觸到呢一啲咁嘅危險藥物,但係就因為販運嘅人嘅存在,導致到佢哋有機會接觸,同埋因為呢啲係朋輩嘅情形嘅底下發生,所以佢哋亦都有個朋輩嘅壓力嚟到叫佢哋去嘗試呢啲危險藥物,而平時佢哋唔會有機會試,亦都可能唔會去接受到呢啲引誘,但係當喺呢啲社交場合,朋輩嘅壓力底下,佢哋往往就冇得選擇,變成係會去做出一啲錯事,所以販運嘅人面對嘅刑罰將會係更加嚴重嘅。 2.控罪一,即係被告人承認嘅其中一條控罪係一個例外嘅控罪嚟嘅,雖然被告人係17歲,咁但係佢嘅年紀喺法律嘅角度,並不算係一個極端年幼嘅情形,所以喺判刑嘅時候,並不能夠得到太多嘅折扣嘅,喺呢一方面。正如我較早時候所講,第一被告人你係17歲,你有一啲嘅刑事定罪紀錄,但係嗰啲你亦都係受咗懲罰,咁我判刑嘅時候,我唔會話因為過去嘅事情,再提高量刑起點嘅,咁而最近一次當然就係09年8月14號你被判處兩年嘅監禁,就住一個搶劫嘅罪行。而我亦都睇唔到有任何理由,你嘅代表大律師亦都冇向我指出有任何理由,法庭能夠偏離喺呢個案例許紹成(譯音)裡面所訂下落嚟有關販運氯胺酮嘅定罪之後嘅判刑指引嘅。 3.喺呢個案件裡面,從第一被告人你自己承認嘅案情同埋整體嘅事實見到,就係你係負責叫第三被告人打電話去訂嗰啲毒品,你亦都係當毒品嚟到,負責畀錢嘅人士,你亦都係後來有份負責將嗰啲毒品分發畀喺房間裡面其他嘅人,使用嘅人士,所以喺呢一個嘅事情裡面,你扮演嘅角色係非常之咁重要嘅。 4.就住第一被告人你所承認販運嘅14.33克嘅氯胺酮,我會採納一個51個月嘅判刑起點首先,但係我會將呢個刑期首先扣減3個月嘅,嚟到反映我睇到被告人你嘅年紀,同埋似乎你係有一個嘅悔意。另外由於你係承認控罪,我會畀你全數三分之一嘅折扣嘅,所以扣減之後,你嘅控罪,第一條控罪嘅刑期就會係32個月嘅監禁。 5.就住第二條控罪,管有嗰0.6克嘅可卡因,喺考慮呢一個判刑之前,我係參考咗案例HKSAR v Mok Cho Tik,2001 [1] HKC 261,關於普通管有危險藥物嘅。上訴庭嘅睇法就係包括話判刑係一個藝術嚟嘅,喺每一個案件裡面,嗰個判刑起點同埋其他都要睇晒成個案嘅整體元素。上訴庭嘅睇法就係話一個普通嘅管有危險藥物如果管有者係用家咁嘅情形去管有的話,嗰個刑期應該一般嚟講,就係12至到18個月嘅刑期嘅,但係上訴就話呢個就必定係唔可以改變嘅,呢一個嘅判刑起點嘅建議就係假設呢一啲情形之下,就係法庭並不適合用一個復康嘅形式嚟到處理,例如話戒毒所等等。亦都唔會話因為將呢個建議頒布之後,令到裁判法院嘅裁判官唔能夠就住一啲好少嘅份量作出相關嘅扣減刑期嘅,好明顯,每一個案件裡面最重要嘅睇法就係嗰個牽涉毒品嘅份量,同埋若然一個犯案嘅人士係多次犯案嘅話,亦都會面對一個高啲嘅判刑起點嘅,上訴庭就基本上有咁嘅睇法嘅。 6.喺考慮到案件嘅整體性之後,就住第二條控罪,第一被告人所承認嘅第二條控罪,我會採納一個12個月嘅判刑起點嘅,由於被告人你承認控罪,畀你三分之一嘅扣減,扣減之後,係8個月嘅監禁。 7.以下落嚟要考慮嘅就係話第一同埋第二條控罪嘅刑期點樣去執行嘅方式喇。呢個係經過我好仔細考慮之後,我命令呢個管有嘅控罪裡面嘅3個月係同嗰個販運控罪嘅刑期係分期執行嘅,3個月分期執行,餘數係同期執行。換句話說,第一被告人就住控罪一同二,總共係判刑35個月嘅監禁嘅。 8.另外,我命令被告人呢個刑期係同佢現在所服刑嘅搶劫刑期全數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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