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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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01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019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聽過代表大律師嘅求情陳詞,睇過感化官嘅報告,我亦都考慮到被告人喺呢控罪之前冇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亦都考慮埋佢嘅年齡喇,控罪本身係一個管有危險藥物嘅,平衡所有因素之後,我認為一個最合適嘅處理方法就係命令妳接受18個月嘅感化。 (法庭詢問被告人是否願意接受感化令,被告人表示願意) 2.亦都係妳嘅代表大律師已經向妳解釋咗喇,若然妳係違反嗰啲感化條件嘅話,感化官就會通知我喇,然後我就會命令將妳帶返嚟,到時我會重新將妳處理,我就唔會有任何太多嘅憐憫㗎喇到時,因為機會已經畀咗妳。同埋若然過咗十八個月之後妳覺得搞掂,甩身,然後又去群番嗰啲人,做番同樣嘅事情,再被帶返嚟,未必係一定區域法院嘅,可能係裁判法院,到時妳必定會首先被還押兩個星期喇。如果妳係管有,而唔係販運嘅話,咁跟住然後就會睇下妳有冇毒癮喇,如果好彩嘅,妳冇毒癮嘅,咁可能再進一步感化,或者係到時嘅年齡容許嘅,唔知會唔會教導喇,我唔知道喇,等等,但係最不幸嘅事情就會係若然妳唔理會呢個毒品嘅危險性,妳繼續掂,就算拉唔到妳,妳變成一個有毒癮嘅人士,妳嘅一生基本上可以話未必係完結喇。但係嗰條路唔會容易得去邊㗎喇,最緊要就係唔好再掂毒品,得唔得呀?再強調一次,妳屋企人支持妳,妳要利用佢哋,好好利用佢哋嘅支持,有咩嘢唔開心嘅,嘗試下同佢哋講,唔係逃避去啲朋友嗰度,更加唔係去掂毒品,可唔可以咁做?妳試一試,好唔好?唔該妳。十八個月嘅感化命令,附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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