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小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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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年8月1日,申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當時官階)席前承認非法販運162.29克可卡因,結果遭潘法官判刑6年。潘法官以11年為量刑基準,並因申請人提出的減刑理由,將刑期扣減45% 至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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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27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278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8年第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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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 2010年11月3日 判案書日期: 2010年11月3日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8年8月1日,申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當時官階)席前承認非法販運162.29克可卡因,結果遭潘法官判刑6年。潘法官以11年為量刑基準,並因申請人提出的減刑理由,將刑期扣減45% 至6年。 2.申請人在2008年8月15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減刑,但在同年10月14日存檔“放棄申請通知書”。其申請亦因此遭撤銷。 3.其後,申請人再次申請,希望獲得減刑。他的申請被視為“視放棄上訴許可申請通知書為無效”的申請。 4.2009年11月17日,上訴法庭駁回申請,原因是申請人放棄申請的決定是刻意作出,而作出決定時亦知悉其決定會導致的後果。 5.上訴法庭同時表示申請人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P條向行政長官申請將案件轉交法庭審理,但不就申請人最終是否能獲得減刑發表意見。 6.申請人按上訴法庭的建議,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而行政長官在2010年2月8日將申請轉交上訴庭處理。 7.申請人的立場是案件有特殊情況,令申請人應獲得50%之刑期扣減而非潘法官作出之45% 扣減。申請人強調當潘法官作出45% 之扣減時,她未能知悉全部情況,原因是部份減刑理由是潘法官判刑後才出現的,因此申請人有合理期望,該些其後出現的減刑理由,會帶來額外的刑期扣減。 8.本庭考慮過案件的背景及有關情況,雖然本庭認為申請人已獲得的45% 刑期扣減,但申請人的行為在判刑後才顯示後果,因此申請人應得到額外的減刑。本庭認為額外的減刑幅度應為6個月。 9.本庭批准申請人要求減刑之上訴許可申請,並視申請人的申請為正式上訴。本庭判申請人的上訴得直,其刑期由6年減至5年6個月。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轉聘陸英華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詠嫻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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