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a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78/200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November 2009.
1. 申請人於 2008 年 8 月 1 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當時官階)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香港法例第 134 章)第4(1)(a) 及 (3)條。涉案的危險藥物是 162.29 克可卡因。潘法官判處申請人入獄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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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7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申請把放棄上訴通知書當作無效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 2008 年第 278 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93 號))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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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9 年 11 月 17 日 判案日期:2009 年 11 月 17 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 年 11 月 24 日 判 案 理 由 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視放棄上訴許可申請通知書無效」申請 1.申請人於 2008 年 8 月 1 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當時官階)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香港法例第 134 章)第4(1)(a) 及 (3)條。涉案的危險藥物是 162.29 克可卡因。潘法官判處申請人入獄六年。 2.申請人於 2008 年 8 月 15 日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於 2008 年 10 月 14 日就有關申請提交「放棄通知書」,法庭並於同日撤銷有關申請。 3.申請人於 2009 年 4 月 23 日提交誓章,再次申請上訴減刑。由於申請人已經放棄上訴許可申請,因此本庭視今次申請為一項「視放棄上訴許可申請通知書為無效」的申請。本庭經聆訊後駁回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法律原則 4.本庭曾於多宗案件闡釋就法庭如何處理這申請的法律原則:
放棄申請的理由 5.申請人提交「放棄通知書」時附上一份書面解釋,內容如下:
6.正如本庭在梁幗濠、陳亮恆、劉家強三宗案件中指出,若果申請人放棄上訴許可申請的理由是他沒有律師代表的話,法庭是不會接納它為一項合理解釋,理由是申請人是知道自己為何要放棄申請的,而這議題的重點在於他在簽署「放棄通知書」時是否清楚知道他的行為是會令他放棄有關上訴許可申請。本庭認為他是清楚明白他這樣做是放棄上訴許可申請。 再次申請的理由 7.申請人再次提出申請的理由是他曾經協助執法部門,但執法部門只是在他提交了「放棄通知書」後才通知他有關的結果。本庭不認為這一點理由會對本庭需要處理的議題產生任何影響,因為有關議題的核心在於申請人在簽署「放棄通知書」時是否知道會有甚麼後果。本庭認為他簽署「放棄通知書」與他後來所獲知的信息沒有甚麼關連,本庭亦不認為他當時是在對一些相關事實知情不足的情況下作出有關的決定。 另外途徑 8.正如本庭在 HKSAR v. Leung Chi Kin (梁梓健)(判決日期 2005 年 3 月 1 日)一案中指出,若案件出現本案的情況,申請人可以做的事就只有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 221章)第 83P 條向行政長官申請將案件轉交法庭審理。本庭在現階段不宜就申請人是否可以最終獲得減刑發表意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冼佩霞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轉聘陸英華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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