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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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 2008 年 8 月 1 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當時官階)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香港法例第 134 章)第4(1)(a) 及 (3)條。涉案的危險藥物是 162.29 克可卡因。潘法官判處申請人入獄六年。

Cites 5 cases

Case No.CACC 278/200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7 Nov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7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申請把放棄上訴通知書當作無效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 2008 年第 278 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93 號))

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A  

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9 年 11 月 17 日

判案日期:2009 年 11 月 17 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 年 11 月 24 日

判 案 理 由 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視放棄上訴許可申請通知書無效」申請

1.申請人於 2008 年 8 月 1 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當時官階)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香港法例第 134 章)第4(1)(a) 及 (3)條。涉案的危險藥物是 162.29 克可卡因。潘法官判處申請人入獄六年。

2.申請人於 2008 年 8 月 15 日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於 2008 年 10 月 14 日就有關申請提交「放棄通知書」,法庭並於同日撤銷有關申請。

3.申請人於 2009 年 4 月 23 日提交誓章,再次申請上訴減刑。由於申請人已經放棄上訴許可申請,因此本庭視今次申請為一項「視放棄上訴許可申請通知書為無效」的申請。本庭經聆訊後駁回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法律原則

4.本庭曾於多宗案件闡釋就法庭如何處理這申請的法律原則:

(1)  上訴權是由法規賦予的。申請人一旦放棄上訴,以致上訴被撤銷,除非該放棄行為被視作無效、或是該事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3P 條給轉交行政長官,否則上訴法庭並沒有固有司法管轄權重新處理上訴。法庭只可以在以下的情況才會視申請人放棄上訴的行為是無效的:申請人不是在知情的情況下刻意決定作出該放棄行為,即申請人的意願跟該放棄行為互不相稱。

(2)  申請人放棄上訴的行為可否被視作無效是關乎申請人對於他所簽署的文件的效用或後果是否了解,或者對於他假若堅持上訴的結果是否有所誤解。如果申請人所依賴的錯誤意見,與該放棄行為的性質或效果有關,則該放棄通知書會被視作無效。若申請人在恰當了解有關情況下,知道他所簽署的是甚麼文件,亦知道他所簽署的文件的效用,而他在這種知情的情況下,刻意簽署該文件,那他要證明該放棄行為為無效將會非常困難。

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羅水基 [2007] 3 HKLRD 114、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梁幗濠(CACC 67/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家強 (CACC 200/2005)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與陳亮恆(CACC 16/2008)。

放棄申請的理由

5.申請人提交「放棄通知書」時附上一份書面解釋,內容如下:

「本人日前曾就上述案件之刑期提出申請上訴,要求減刑及申請法律援助。現因法律援助不獲批准,決定取消該減刑申請。」

6.正如本庭在梁幗濠、陳亮恆劉家強三宗案件中指出,若果申請人放棄上訴許可申請的理由是他沒有律師代表的話,法庭是不會接納它為一項合理解釋,理由是申請人是知道自己為何要放棄申請的,而這議題的重點在於他在簽署「放棄通知書」時是否清楚知道他的行為是會令他放棄有關上訴許可申請。本庭認為他是清楚明白他這樣做是放棄上訴許可申請。

再次申請的理由

7.申請人再次提出申請的理由是他曾經協助執法部門,但執法部門只是在他提交了「放棄通知書」後才通知他有關的結果。本庭不認為這一點理由會對本庭需要處理的議題產生任何影響,因為有關議題的核心在於申請人在簽署「放棄通知書」時是否知道會有甚麼後果。本庭認為他簽署「放棄通知書」與他後來所獲知的信息沒有甚麼關連,本庭亦不認為他當時是在對一些相關事實知情不足的情況下作出有關的決定。

另外途徑

8.正如本庭在 HKSAR v. Leung Chi Kin (梁梓健)(判決日期 2005 年 3 月 1 日)一案中指出,若案件出現本案的情況,申請人可以做的事就只有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 221章)第 83P 條向行政長官申請將案件轉交法庭審理。本庭在現階段不宜就申請人是否可以最終獲得減刑發表意見。

(張澤祐) (湯寶臣)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冼佩霞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轉聘陸英華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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