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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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0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60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1506號)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0年9月17日 判案日期:2010年11月10日 判案書 1.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1]成立,判監21 個月,她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2.案發於今年4 月6 日晚6 時許,兩名便衣警員巡經白加士街5 號附近的小巷,望見巷內一名男子 [2]將一叠紙幣交給上訴人,上訴人隨即把一粒白色物體交給該男子。當時,警員距兩人約5 公呎。兩人步出巷口時被兩警員分頭拘捕,警員在上訴人手中搜獲幾張紙幣共170 元,上訴人向警員承認剛才賣「白粉」給那男子,收到170 元,她可賺取20 元。同時,另一警員截查那男子,從其右手檢獲一粒狀毒品。 3.上訴人辯稱當時那男子正還錢給她,又邀請她共用毒品,她拒絕了,她否認賣毒品給那男子。她否認曾向警員口頭招認,在警署時也沒有看過會面記錄的內容便簽署,會面記錄不是自願的。 4.裁判官指出兩警員的證供十分吻合,他觀察兩人作供時的表現,認為他們可信,因此接納兩警員的證供。上訴人承認在現場時沒有哮喘發作,也沒有毒癮發作,所以裁判官也接納上訴人在現場的口頭招認。至於同案另一男子,裁判官認為他的證供與認罪時同意的事實不符,不是可信證人。最後,裁判官接納控方的證供,認為上訴人不可信,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和分析 5.上訴人重申審訊時的辯護理由,她指根本沒有證據指證她販賣毒品,她否認曾在現場向警員招認。有關判刑,她指刑罰過重。 6.裁判官在審訊時拒絕接納兩份會面記錄為呈堂證供,他的理由在裁斷陳述書第 76段 [3]。裁判官指上訴人在審訊時原本精神奕奕,但突然覺得不適,事前全無跡象,裁判官也沒有察覺。裁判官認為同樣情況在會面時可能發生,而負責會面的警員也同樣未能察覺,這會構成不自願的情況,所以不接納會面記錄。裁判官繼後更指出就算以上裁斷不正確,會面記錄是自願的,他也會行駛剩餘酌情權不接納會面記錄呈堂 [4]。 7.本席認為裁判官的理由值得商榷,上訴人反對會面記錄呈堂的主要理由是警員向她表示,若她想回家照顧弟弟,和不想身上的5,000 多元被充公,便應跟警方合作,所以她沒有看過會面記錄的內容便簽署。上訴人從沒有表示當時身體不適或強忍著不適,裁判官以上訴人可能不適但警員未能察覺為理由拒絕接納會面記錄實欠證據基礎,理由不充分。其次,法庭只應在極有限的情況,運用剩餘酌情權拒絕接納自願的招認,行使剩餘酌情權時必須按照法律原則 [5]。裁判官指就算會面記錄是自願,也會行使剩餘酌情權的講法沒有理由,也欠缺說服力。 8.雖然如此,本席認為裁判官拒絕接納會面記錄的理由,與兩警員的誠信無關,兩人的誠信不應受影響。 9.裁判官詳細考慮兩警員的證供,他認為兩人的證供吻合,所以接受他們的證供,同時裁判官也接受上訴人在現場曾作出招認。裁判官親自觀察兩警員作供時的表現,他判斷兩人誠實可靠,本席不會干預。 10.辯方證人供稱他當時正還錢給上訴人,不過,根據他在同案中認罪 [6]時所承認的事實,他當時是向上訴人買毒品的,裁判官認為他的證供毫不可信。這名辯方證人的證供明顯是刻意迎合上訴人的講法,本席同意他不可信。 11.辯方證人作證支持上訴人,但證供卻與自己承認的事實不符,兩人明顯曾就案情商討過。基於這情況,本席認為上訴人也不可信。 12.此外,裁判官觀察上訴人作供時的神情舉止,他認為上訴人不可信。本席認為裁判官是最適合作出這判斷的人,除非有特別原因,本席不會干預。 13.綜觀以上分析,本席認為證據充分,現駁回定罪上訴。 判刑上訴 14.關於判刑,裁判官已充分考慮上訴人的背景,她有14 次犯罪記錄,大部份與毒品有關,她已染毒癮多年,現靠綜援過活。不過裁判官認為涉案毒品份量少,而且濫用海洛英近年已不甚流行,所以裁判官把量刑起點調低3 個月。姑勿論裁判官調低量刑的理據是否充分,販運少量海洛英罪應以兩年為量刑起點 [7],加上她的背景,本席認為裁判官已十分寬大,對上訴人的判刑絕不過重。 15.現駁回判刑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