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Vuthi H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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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8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68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3380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0年10月26日 判案日期 :2010年10月2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四項控罪:(1) 使用偽造身分證;(2) 管有偽造身分證;(3) 非法居留;(4) 違反遞解令。第一及第二項控罪每項判處15個月監禁;第三及第四項控罪每項判18個月監禁,部分同期執行,總刑期30個月。她針對刑罰上訴。 案情概要 2.上訴人非法留港,有遞解令在身,被捕時搜出一張偽造身分證,亦用過偽造身分證租屋。本次是第三次違反遞解令。 3.刑事紀錄不單包括違返遞解令,還有使用他人身分證及使用偽造身分證的紀錄。 裁判官的理由 4.裁判官參照上訴庭案例HKSAR v Li Chang Li(李祥利)[2005] 1 HKLRD 864,使用身分證在港尋求工作,認罪下刑期為19個月監禁。就非法居留及違反遞解令,裁判官就參考裁判法院上訴案例 HKSAR v Pham Van Tuan(范文俊)HCMA221/2004 (2004年4月20日),該上訴人非法居留及第四次違反遞解令,總刑期30個月監禁。 上訴理由 5.上訴人的懲教署供詞表格,指刑罰過重,想申請法援。 6.上訴人呈上在芬蘭兒子的求情信,指上訴人丈夫酗酒,她要經常逃避。1996年間,上訴人經營意養豬、養雞、種樹生意,但因97金融風暴,要變賣資產。她要供養兒子在外國求學,環境一直很差。上訴人有糖尿病。她做的事對社會沒有害,希望減刑。 討論 7.各國移民法例都不准非法居留,亦要保障本地人就業。無論上訴人個人病歷,抑或生活需要,都不構成特別的求情理由。裁判官已按最低要求判處,沒有犯錯。 8.因此,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