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4日早上五時許,被告人在泓景臺附近一公園與事主搭訕。被告人知道事主離家出走,當時事主訛稱17歲,其實她只得約十四歲兩個月。兩人後來到泓景臺8座19D室被告人家,在房內進行一次性交和兩次肛交。期間,被告人沒有用避孕套,更用手指插入事主陰部和肛門,最後在事主口內射精,並要求事主吞下精液。
事後醫生檢驗事主,沒有發現與控罪有關的任何傷痕,只是事主肛門黏膜有裂傷,但沒有持續出血。
被告人21歲,未婚,與家人住在涉案單位,他有四次犯罪紀錄。2009年9月因藏毒判入戒毒所,今年3月22日出獄,兩天後犯案。被告人受教育至中三,曾做倉務員和運輸工人,犯案時無業。
這三項控罪是嚴重罪行,法例目的是保護年輕女性免受侵犯。第二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第四和第六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這類罪行應判即時監禁,此外本案有以下幾點加刑理由:第一,事主只十四歲兩個月,年紀相當輕,不過本席接受被告人可能被誤導。第二,事主與被告人初相識,被告人知道她離家出走,利用這弱點乘虛而入。第三,整個過程被告人極盡淫慾之能事,短時間內三度性交和肛交,更要求事主吞下精液,縱然事主是自願的,被告人盡量利用這機會剝削事主,十分明顯。第四,被告人沒有使用避孕套。
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後悔過往行為,罔顧後果,對不起母親。被告人剛出獄再犯罪,本席不會寬大。
本席考慮過辯方呈堂的案例,包括HKSAR v 陳光培(譯音) CACC 228/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建新 CACC 111/2006。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現宣判如下:
第二項控罪以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一年,判被告人入獄兩年;第四和第六項控罪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16個月,每罪判被告人入獄32個月。全部控罪是同一事件,基於整體刑罰原則,現命令所有刑期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