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志宏

Case No.HCMA 714/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Dec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1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71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26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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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郭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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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0年11月17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11月17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10年12月8日

裁決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事發當天,控方第一證人在東區裁判法院第10法庭當值,他是一保安公司派駐法院的保安經理。

3.事發當天早上11時,當裁判官向上訴人查詢其就傳票上所述控罪的答辯時,上訴人高叫“我比人屈嘅”。此時,上訴人情緒激動地將手持的一相架大力往所站前面的木欄杆拍下,相架上的玻璃瞬即粉碎。

4.控方第一證人形容當時玻璃四濺,非常危險,玻璃碎片更可傷及庭內的人士。

5.控方第二證人是駐庭的警員,他接報到場,他看見地上滿佈玻璃碎片。

辯方案情

6.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

上訴理據

7.上訴人謂他被執法人員誣告隨地吐痰,當裁判官得悉他否認控罪後,沒有讓他繼續發言,只將一上庭通知書交予他;上訴人謂他來港20多年,曾因協助捉拿扒手而獲頒「好市民獎」,盛怒下便將鑲有其「好市民獎狀」的相架震碎。

8.上訴人亦指他從未見過控方第一證人。

討論

9.初審時上訴人選擇不作供,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表示他雖已重複向上訴人解釋其答辯的權利,但上訴人決定保持緘默。

10.根據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上訴人在庭上取出相架,使勁往木欄杆拍下,絕非如上訴人在席前所述般純是意外造成。

11.假若上訴人認為他被執法人員誣告,他應在其後的審訊中向證人作盤問、向裁判官力陳其論據,而不是拍打相架表達不滿。

12.至於控方第一證人是否當時駐庭的保安員,裁判官在聽畢所有的證供後,信納他當時在場目睹事發的經過。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誠實可靠,這是裁判官獨享的專利。

13.上訴人當日涉及使用實際暴力,他的舉動無容置疑是有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的破壞。

14.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羅君偉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