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甄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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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港幣5,000元及立即停牌6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732/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73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73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115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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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甄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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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0年11月10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11月1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港幣5,000元及立即停牌6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裁判法院的案情指於2010年5月7日下午12時24分,上訴人在斑馬線前,沒有讓一位年約50歲的女行人(‘該名女子’)過馬路,令到該名女子跑向石級閃避上訴人的的士。

3.控方證人是一位警員。事發當天,控方證人看見上訴人駕駛之的士以時速40公里,沿汀角路左二線向汀麗路方向行駛。上訴人駕駛的的士在駛至斑馬線管制範圍時,未有收慢車速及停車,引致控方證人亦留意到當時的士左車身與該名女子的最近距離不足一米,這是一個很危險的情況。

4.上訴人經審訊後定罪,被判罰款港幣5,000元及立即停牌6個月。按上訴宗卷第15及第16頁,裁判法官判決罰款時,上訴人沒有即時就不能繳付港幣5,000元的罰款而作出申請。裁判法官考慮法律規定當上訴人被裁定「危險駕駛」罪名成立時,必須作一個停牌的命令,除非有特別理由而不作此命令,當時裁判法官在席前沒有任何特別理由可以令他不作停牌的決定。

5.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

6.上訴人指停牌對他會有很大影響,他是一名職業司機,因此而失去工作。鑑於控罪的嚴重性,這不會構成一個特別的理由而不作此命令,如果該名女子被撞到,後果可以很嚴重。

7.上訴人於上訴聆訊前,寄來法庭的一封求情信,內容說他過往的駕駛紀錄良好。又在求情信裏,關議員所述之事項,例如:上訴人為家庭經濟支柱,過往並無交通被定罪紀錄,但只有一次定額罰款的紀錄等等。其實,裁判法官已作一併考慮,最後,認為上訴人不需要參加駕駛改善課程。

8.本席看不到有特別理由可以避免作停牌命令。因此,沒有足夠理由干預裁判法官所作之刑罰。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冰華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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