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洪雀的事宜

Case No.HCAG 5464/2010[2011] 3 HKLRD 386
Court
HCAG
Date02 Dec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G 546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無爭議申請授予書2010年第54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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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死者洪雀之遺產事宜

  施純局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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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聆案官羅雪梅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10年12月2日

判案書日期 :2010年12月2日

判案書

1.根據香港法例第10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6條,每項授予申請均須有誓言支持。申請人須於誓言內清楚顯示根據第21條規則內所載條文,其本人有優先權獲得授予權;因此申請人必須在誓章內清楚述明與死者的關係。

2.本申請的申請人施純局,透過代表律師申請死者洪雀女士的遺產。

3.在申請遺產管理書的支持誓章中,施先生稱死者在無遺囑的情況下去世,而死者只留下一名合法親生兒子(施先生本人)與及一名合法親生女兒─ 施小姐。

4.施先生在其誓詞的末段以死者之合法親生兒子與及其中一名有權分享死者的人士之身份,就著死者遺產申請遺產管理書。

5.施先生的代表律師還一併與誓章存檔了一份日期為2007年4月13日,編號(2007)晋証字第1590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晋工市公証處發出的一份由外交部領事司認証的《親屬關係公証書》。

6.根據公証書內容,公証書是由施先生與及施小姐提出申請,書中並證明他們分別是死者與其去世丈夫施能印的「兒子」及「女兒」。

7.施小姐就著施先生的遺產管理書的申請,在遺產承辦處透過代表律師登記知會備忘(HCCA 1102/2010),並進一步提出申請,要求與施先生一併為死者的遺產管理人。

8.在施小姐提出上述申請後,施先生取消委聘律師,親自行事,並在2010年11月23日存檔誓章,反對施小姐的申請。在誓章內, 他並提及他和施小姐與死者的關係,聲稱死者是他的養母,而施小姐的生父是洪元程,生母是施烏螺,而施烏螺是施能印的胞妹。換言之, 施小姐並不是死者的親生女兒, 而生父並不是死者的丈夫施能印。

9.除此之外,施先生並稱死者另有三名兒子。

10.於誓章內,施先生並沒有呈交任何領養的證明文件,或交代死者怎樣將他領養,而他也沒有透露他生父母的身份。

11.由於施先生於知會備忘案件HCCA 1102/2010存檔的誓章(即上述第8段提及的誓章)和他在本申請的支持誓章的內容互相矛盾,在今天處理施小姐申請的聆訊中,本席順帶向施先生澄清,問他是否死者的親生兒子。施先生親口向本席確認他與施小姐並不是死者的親生子女,而事實上,死者並沒有親生子女。

12.因此,施先生於本申請的支持誓章中聲稱他與施小姐均是死者的親生子女並不是事實。雖然在此階段本席未能確定施先生是否死者的合法兒子,但不容置疑的是施先生並沒有準確無誤地在誓章中披露他和施小姐與死者的關係,這做法極為不當。

13.遺產承辦處每年處理超過10,000宗無爭議的授予申請,而此類申請是以單方面提出的,法院是根據申請人的支持誓章與及其他佐證而決定發出授予書,因此這份誓章可以說是整個申請的靈魂,內容必須屬實及真確。

14.除了支持誓章外,其餘證明與死者關係的文件,例如出生證明書也是非常重要的文件。

15.本申請唯一證明施先生與死者關係的佐證文件,是上述第5段提及的《親屬關係公證書》。雖然此類文件並不能如出生證書般可直接證明親屬關係,但此類公証書的申請人應於申請公證書時,確保公証書內所証明的事項屬實無誤,不可有半點含糊,否則申請人須向發證機構申請補充公証書。就着本申請的公證書而言,由於申請人須憑公證書來證明他與死者的身份,因此公証書內應清楚具體說明親屬關係,例如申請人與死者是否「婚生子」,「非婚生子」或是「養子」。本申請的公證書內將關係描述為「兒子」或「女兒」較為罕見,法院不會接受這類含糊的關係描述, 並會進一步查訊。

16.鑑於施先生存檔的誓章有關他與死者的關係的內容並不是事實,本席不能接受施先生的申請。本聆訊雖然原本是處理施小姐在HCCA 1102/2010提出的申請,現一併處理施先生於本案中的申請,並將申請撤銷, 與及考慮將施先生存檔不屬實誓章一事,轉介律政司作進一步跟進,由他決定是否提出刑事檢控。

後記:

17.本席已決定將本申請交由司法常務官,轉介律政司進一步跟進。

18.另本席指示將此判詞發佈,希望所有提出申請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的授予人士與及其代表律師,於準備誓章時,慬慎行事,確保內容真實無誤。

  (羅雪梅)
高等法院聆案官

HCAG 5464/2010:

申請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HCCA 1102/2010:

知會備忘登記人:由曾約瑟律師行曾約瑟先生代表。

提出警告的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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