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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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及一項「進口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罪」,他就兩項控罪各被判處四個月的即時監禁,兩罪刑罰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548/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4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548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143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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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0年12月3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12月3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10年12月17日

裁決理由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及一項「進口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罪」,他就兩項控罪各被判處四個月的即時監禁,兩罪刑罰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2.事發當天,海關人員在九龍城世運道外看見一批人士正從上訴人所駕的貨櫃車中卸下貨物,他們上前截查。海關人員發現被卸下的貨物中包括2,135,000支不同牌子的香煙,其中三分二更屬偽造商標的香煙(即冒牌煙)。香煙總值超過$4,056,000,涉及稅款則逾$2,574,000。

3.上訴理據主要針對裁判官在量刑時沒有給予上訴人求情適當的比重及沒有考慮其他非即時監禁的刑罰。

4.上訴人當天運載的貨物中,涉及走私香煙的數目龐大,稅款更是不菲。檢獲的香煙包括三分二來歷不明的冒牌煙,這些冒牌煙對公眾健康構成嚴重威脅,不單欺騙一般消費人士,更加深案情的嚴重性。

5.上訴人在載貨的過程時選擇不在現場監察,當返回貨櫃車時,貨物已裝滿貨櫃,據其所述他只看看放在貨櫃尾部30箱的貨物而已。上訴人向海關人員聲稱當天他運載的貨物是600多箱鞋子,但是他被截停時,卸貨地點並非貨倉、工廠大廈,卻是九龍城的路旁,這均令人對上訴人所述有所保留。

6.正如本席早前講及,中港走私不是新鮮的事,上訴人作為中港司機多年,理應知道在沒有監管下讓客戶上載貨物的危險性。若上訴人稍盡己職,他是沒可能讓走私香煙的罪犯有機可乘,上訴人此舉正是罔顧這些實實在在的風險。

7.上訴人就每項控罪僅被判處四個月的監禁,原則上裁判官並無犯錯。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談立豐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謝偉俊律師行轉聘Mr. Hanif M Mughal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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