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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324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10年第3242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0年12月10日 判案書日期:2010年12月10日 判案書 1.在此傳票的申請,原告人要求的是法庭的命令,禁止被告人刪除以下保安閉路電視鏡頭錄影片段,及必須保存其原好,直至本民事訴訟及其後相關法律程序完全完結為止。以上提及的保安閉路電視鏡頭片段為:於2010年8月5日早上約11時至12時設於曉暉花園第3座的入口及設於K2層有蓋通道天花近第2座的入口之保安閉路電視鏡頭錄影片段,因懷疑原告人與被告人管理之屋苑的管理員陸鵬揚先生在以上時段可能發生身體接觸時刻前後一分鐘之片段。 2.原告人於陳述書所提及的申索理由是如下:於2010年8月5日早上約11時至12時於屋苑第3座的入口,被告人冤枉原告人推倒被告人管理之屋苑的管理員陸鵬揚先生,冤枉引致陸鵬揚先生受傷,事實是原告人沒有向陸鵬揚先生發生任何身體接觸,並且表示陸鵬揚先生假裝受傷冤枉原告人。 3.根據原告人案件陳述的論點綱要第9段,原告人沒有親眼觀看有關錄影帶的片段內容。第9段有以下的提述:原告人為找出事件屬實之真相,要親眼觀看上述提及之片段內容才可安心,及須取得有力之證據,才要求被告人向原告人作出賠償及向本苑各業主發出為原告人澄清的通告。原告人在此傳票下提出的目的,明顯是要從錄影帶找出事件的真相,而該些錄影片段反映出他沒有毆打有關的保安員。 4.本庭需要考慮的就是作為訴訟一方的被告人究竟有沒有法律責任為原告人保存證據。舉證的責任是由原告人負起的。誰主張,誰舉證,被告人沒有法律的責任為原告人保存證據。 5.本庭亦需要考慮原告人是否以業主身分向被告人作為管理公司要求他不要刪除有關的錄影帶片段。從雙方的書信往來中,原告人有提及他的業主身分,但是本案的爭議點或原告人的申索,並不是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提供有關的片段。原告人在本案的申索清楚顯示他的申索不是要求被告人作為管業公司向原告人提供有關錄影帶,而在被告人延遲或拒絕之後原告人向法庭提出申索。本案的申索是一如原告人所陳述的理由所顯示:原告人指稱被告人的管理員陸鵬揚先生冤枉原告人推倒被告人的陸鵬揚,引致他受傷,因此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作出賠償。因此,本案是與原告人作為業主向被告人提出要求被告人交出錄影帶無關,既然如此,被告人作為訴訟的一方,一如本庭上述,他沒有法律責任為被告人保存任何證據,因此原告人的傳票申索並沒有理據作為支持,本庭撤銷他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6.原告人須支付予被告人是次傳票申請的訟費,但不包括被告人聘請大律師的費用。如與訟雙方不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定。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鍾沛林律師行延聘的Miss WONG Bing-yee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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