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雄發 對 康業服務有限公司

Case No.DCCJ 3242/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Sep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324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0年第3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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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麥雄發先生  

被告人 康業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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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周兆熊法官
聆訊日期: 2012年6月19日、20日及7月19日
判案書日期: 201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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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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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人是九龍豐盛街63號曉暉花園第一座23樓E室的業主,被告人是曉暉花園的管理公司。原告人的申索,是要求本庭頒令被告人,就它惡意中傷原告人(指稱他襲擊被告人的管理員)一事,向他作出賠償,以及向曉暉花園的業主發出公開通告,澄清其事。

2.曉暉花園共有4座,分別稱為第一、第二、第三和第五座,由業主委員會管理。住戶配有智能咭,以便進入住戶所屬的一座。除非得到被告人的准許,任何人不能夠在曉暉花園內派發傳單。

原告人的證供

3.2010年8月5日上午10時許,原告人進入第五座,把一些宣傳單張放入住戶的信箱內。其後,他前往第三座。日間管理員主管陸鵬揚跟着他。到達第三座後,他在該座大堂的門外等候,而陸鵬揚則站在他的右邊,即站在供人出入的右邊門。當時客戶服務助理郭子健、行政主任周琬琳亦到達了現場。原告人的左手持着一個紙袋,內有一些單張和用品。不久,有一位女住客進入第三座,他退到左邊的門 (固定的一邊門) 讓她進入,陸鵬揚則站在右邊的門,女住客進入大堂時,門開始向大堂關上,當時,他想從門隙進入大堂,他轉到陸鵬揚的右邊,用右手拉開門。此時陸鵬揚從他的背面,用雙手按着他的肩膀。當時他面向第三座裏面,他欲向前行。他進入大門時,陸鵬揚再先後拉着他的背部及腰部。在拉着他的腰部時,陸鵬揚開始大叫“呀呀呀呀呀 ……”。陸鵬揚開始以十分不自然,極不像被襲擊或推撞後垂直跌下,但陸鵬揚當時仍先後拉着他的大腿、小腿和腳眼。陸鵬揚昏迷倒在地時,合上眼,面向天花,腰以下的半身在第三座玻璃門之外。他向陸鵬揚說:「我沒有推跌你,你不好扮受傷,快D起身」。陸鵬揚仍昏迷在地上。當時,上述在門外的三名被告人的職員,沒有一位上前幫助陸鵬揚。他沒有在任何時候襲擊或推撞陸鵬揚。

4.當他進入大堂時,該座的管理員王碧珠上前勸止,同時向他說:「麥生,你放單張於信箱內,我會被炒。」他嘗試把單張放入信箱時,她用手背貼着信箱入口處加以阻止。他於是轉向另一面的信箱,再次嘗試放入單張。其後,一名管理員進入大堂,並通知服務處要求致電999救助,她便停止阻止他放單張入信箱。完成派發後,他在大堂等候警員時,他見到救護電單車救護員到達,並向陸鵬揚查問傷勢。不久,救護車救護員亦到達。

5.約5分鐘後,兩名軍裝及一名便裝警員到達現場。他向警員表示沒有襲擊或推撞過陸鵬揚,並向警員建議,翻看設於第三座大門右邊閉路電視鏡頭錄影,該鏡頭對着大門右邊5尺內。兩名軍裝警員即時要求翻看設於第三座管理員崗位內的數碼錄影機所錄下之片段。駐苑維修工程師其後到場協助。翻看錄影機的片段後,兩名軍裝向原告人表示,他們沒有看到他襲擊或推撞過陸鵬揚。有人建議翻看設於P2層有蓋通道天花近第二座入口之閉路電視鏡頭錄影,因鏡頭對着第三座入口。兩名軍裝也有翻看以上片段,同樣地,兩名軍裝向原告人表示,他們沒有看到他襲擊或推撞過陸鵬揚。

6.此時,陸鵬揚已清醒過來,救護員向兩名軍裝警員表示,已經初步完成治理,他沒有表面傷痕,其後救護員說會把他送到聯合醫院急症室。救護員亦向原告人查問有否受傷,是否需要驗傷。他說背部被陸鵬揚拉傷,不嚴重及只有小小痛,不需要驗傷。救護員離開後,兩名軍裝要求原告人返黃大仙警署協助調查一宗可能是“普通襲擊”的案件。約於下午12時半他上警車到黃大仙警署協助調查。他被羈留在警署的羈留室內6小時,其後他以$500擔保離開警署。

7.2010年10月4日,警方告訴他,由於沒有證據,警方不會以普通襲擊陸鵬揚的罪名向他提出起訴。

陸鵬揚的證供

8.他是被告人的保安主管。於2010年8月5日上午11時40分至45分左右,他巡經第二座附近,他看見原告人急步前往第三座,於是他亦急步跟着原告人到第三座門外。因為原告人沒有第三座的智能咭,所以他不能內進,只能在門外等候。他當時在門外力勸原告人離開,因為未經准許原告人不能進入該座派發宣傳單張。

9.正當此時,有一名女住客從外面返回該座,因左邊門是固定門不能開啟,他便站在大門中間面向內用右手拉開右邊門給該名女住客進入,而當時王碧珠亦已按制開啟大門。他打開大門讓該女住客進入,其後,當他正試圖用右手關門時,他從後被原告人用力向前推了一下,他便失去重心而畧側身地向前跌倒在門口的位置,因而令致他的左腳腳踭及膝頭位置因而受傷。跌倒在地上後,他看見原告人跨過他的身旁衝入第三座大堂。他曾一度用手攬抱原告人的左腳但不成功。原告人進入該座大堂後,他立即被王碧珠阻止,但無效。原告人走到信箱的位置派發宣傳單張。他的同事郭子健目擊整個過程及通知控制室同事報警。

10.他被推跌後有少許頭暈,左腳有痛楚而他不能站立起來。後來他被送上救護車,前往聯合醫院驗傷。

郭子健的證供

11.他是被告人的職員,任職管理事務。2010年8月5日,約於上午10時,他在第五座發現原告人在大堂內派發傳單,他與陸鵬揚勸阻原告人,但原告人不理會,陸鵬揚便報警,事件交由警方處理。

12.約於11時30分稍後的時間,他看見原告人在第一座派發傳單,其後原告人前往第三座,當時陸鵬揚亦跟隨在他的後面,原告人到達第三座門外,因為沒有智能咭他不能進入大堂,於是他在大門外等待,而陸鵬揚站在第三座門外對原告人表示,他沒有得到公司的批准,不能入內派發宣傳單張,但原告人沒有理會他。此時,有一名女住客由外返回大廈,陸鵬揚拉開大門讓她進入大廈。當他正想將門關上時,原告人突然發難及用他的右邊膊頭向陸鵬揚的背部推了一下及衝入大堂內,他的動作將陸鵬揚推跌在地上。其後,原告人被王碧珠所阻,但亦無效。他馬上通知控制室報警及要求支援,稍後警方到達現場;他們安排陸鵬揚及王碧珠送院醫治。

案情分析

13.原告人認為陸鵬揚假裝倒地受傷及昏迷,他認為醫療便條內只有記錄陸鵬揚本人才能說出的疼痛主觀感覺,反之其他客觀性的受傷表徵,例如:發紅、瘀傷、浮腫、擦傷或骨折,完全沒有被記錄下。在陳辭書中,他說:-

“以短距離(膝頭離地約十五寸)及慢速滑下的動作所做成的衝擊力而引起的痛楚,更不足以令陸先生痛致暈倒在地上約二十分鐘。從而可見陸先生,存心作出虛假受傷。另外,陸先生亦沒有解釋在什麼情況下導致『左腳踭』受傷,再次令人相信陸先生報稱的受傷根本沒有發生過。”

14.本庭不同意原告人的說法,日期為2010年8月5日的聯合醫院的診治記錄顯示陸鵬揚的傷勢是左腳的膝蓋和腳踁有疼痛(tenderness)的受傷情況。這是診治醫生Law Ying Kan簽署的診治記錄,診治記錄列有9種受傷情況,“疼痛”是“受傷情況”的一種。陸鵬揚被判斷的受傷情況為左膝和腳踁有“疼痛”。 這是Law Ying Kan 醫生作出的客觀性的判斷。

15.Law Ying Kan 醫生簽署的醫生證明書證明陸鵬揚患有“left knee sprain, injury on duty”,該醫生建議給予4天病假(由2010年8月5日至2010年8月8日)。2010年8月9日,在西營盤賽馬會普通科門診診所陸鵬揚由Yuen Yuk Kwun, Natale醫生診治,醫生證明書上寫明陸鵬患有“left knee and ankle pain”,該醫生建議給予由2010年8月9日至2010年8月10日的病假。2010年8月12日,他到同一診所接受Kwong Siu Kei 醫生的診治,, 醫生證明書上寫明他患有 “left foot pain”,該醫生建議給予4日病假 (由2010年8月12日至8月15日)。

16.上述醫生的診斷是客觀的診斷,他們診斷的結果一致,他們根據陸鵬揚受傷的程度而給予病假。原告人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他們的診斷不正確,因此本庭裁定,該些記錄及醫生證明書的內容反映事實的真相,本庭亦裁定陸鵬揚在有關的時候他的左腳的膝蓋和腳跟受傷傷勢情況為“疼痛”。這必定是由於該些部份曾與地面接觸因而引致疼痛的產生,這與陸鵬揚的證供脗合。如果原告人所說屬實,陸鵬揚的左膝蓋沒有與地面接觸,他的左膝蓋便不會有“疼痛”的受傷情況。

17.原告人指陸鵬揚拉着他的腰部時,陸鵬揚開始大叫“呀呀呀呀呀 ……”。當時原告人沒有襲擊陸鵬揚身體的任何部份,為甚麼他會大叫?如果他大叫,原因必定是外來的動作使他大叫;他當時是拉着原告人的腰部,這是他本人的動作,這動作不會引致他大叫!原告人在這方面的證供不可信。

18.原告人傳召的證人警員王曉鵬說:在當日1202時到達現場,在大堂門口見他到陸鵬揚躺在大堂玻璃門,陸鵬揚表示左腳膝頭痛。其後他向王碧珠了解件的經過,他說:

“我繼而向witness了解。witness表示喺今日約1150時,當時witness正在3座座頭當值,期間突然AP用手拍玻璃門,witness擔心下通知vtm到上址協助,及後當vtm到場後,witness見到AP欲進入上址,但AP被vtm阻止,而witness見到AP欲跟隨一名住客身尾入大廈,但被vtm用身阻止,witness見到vtmAP有身體接觸,繼而vtm跌在地上,AP便入大廈派傳單 ……”

(底線後加)

王曉鵬從王碧珠處聽到的是否事實的真相?王曉鵬是向陸鵬揚查詢之後,才主動向王碧珠了解事件發生的經過。在此之前她不會預先知道王曉鵬會向她問話,因此她不會在事件發生後的很短時間內他虛構一個故事,以欺騙警員,所以王曉鵬口供內王碧珠所述,反映的是事情的真相。他的口供內有“被vtm用身阻止”的陳述,“vtm"是陸鵬揚,“身”就是身體,這反映示陸鵬揚的身體必定是在原告人身體的前面,如此他才可以阻止原告人前進,這支持了陸鵬揚的證供:“本人從後被原告人用向前推了一下,便失去重心而畧側地向前跌倒在門口位置”,這即是說,在倒下之前,他是在原告人的前方。

19.郭子健的証供是,“當陸先生正想將門關上時,原告人突然發難及用他的右邊膊頭向陸先生背部推了一下及衝入大堂內 ……”。這亦顯示陸鵬揚當時是在原告人的前面,因此郭子健的口供,亦支持了陸鵬揚的證供。

20.有關案情的錄影片段未能完全把陸鵬揚倒地之前他與原告人與他的動作完全反映出來,因此該些錄影片段不能夠顯示陸鵬揚倒地的真正原因。

21.本庭裁定,陸鵬揚的証供有醫錄記錄、醫生證明書以及其他証人的支持,是可信的証供,該等証據反映事實的真相,本庭不接納原告人的證供,本庭裁定陸鵬揚或其他被告人的職員沒有向警方提供虛假的事實陳述,引致原告人被警方拘捕。

關於通告的事

22.2010年8月9日,被告人的職員陸綺雯於聽取了同事的匯報後,在各座大堂的當眼處報導了該事件及其他事項,該通告的有關內容如下:-

“致: 曉暉花園各業主

有關: 有一名業主強行闖入其他大堂引致

2名駐苑員工受傷送院事件

茲通知各業戶,在2010年8月5日早上10時15分至中午12時許,一名經常非常關注屋苑管理事務的業主闖入第五座及第三座大堂,並將單張放入其他業主的信箱內。為免業主受到不必要的滋擾及基於保安理由,在不明有關單張的內容及未知是否已獲有關單位業主的同意下,即時禮貌地勸喻該業主停止派發及離開,惟該名業主仍堅持不肯離開及繼續把單張派入信箱,最後因該名業主強行進入第三座大堂而導致兩名客戶服務員受傷。由於事件未能受到控制,服務處前後兩次報警求助,相關受傷職員事後被送院治理,而該名業主亦被帶返警署協助調查,而事件中有一名路過的女住戶表示受警。

……………………………”

(底線後加)

王碧珠在攔着原告人時意外地弄傷她的右手前臂,連陸鵬揚在內,被告人共有兩名職員由於是次事件而受傷。 上述的通告指“該名業主強行進入第三座大堂而導致兩名客戶服務員受傷”,這是正確的陳述,它的內容不含有任何不妥當之處。

23.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庭撤銷原告人所有的申索。

訟費

24.本庭頒下臨時訟費的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本案的訟費(包括轉聘大律師的費用)。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估。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向本庭提出申請,是項命令作實。

  ( 周兆熊 )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親自應訟,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鍾沛林律師行轉聘吳建五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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