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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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林偉良先生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08年12月7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元朗安寧路178號網絡陣地外,連與另兩名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劉啟達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197/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Dec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119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1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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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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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0年12月6日下午3時2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Lisa G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耀榮律師行律師Mr Eric SO,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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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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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林偉良先生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08年12月7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元朗安寧路178號網絡陣地外,連與另兩名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劉啟達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承認事實

2.被告人與案中受害人與時追求一姓鄭女性及常常發生爭執。於2008年12月7日,凌晨時分,被告人多次打電話給受害人,以粗言穢語責罵受害人追求這位姓鄭女性及約受害人出來見面。在大約03:00時,受害人與一個朋友在控罪中所指的網吧時,被告人連與兩個人出現,將受害人拉出網吧,並且用牛肉刀斬受害人。受害人失去知覺,被告人及他帶與的兩個人逃去。被告人於與日大約07:40時離開香港到中國。

3.受害人受到以下的傷勢:

(a)8厘米長橫切及4厘米長縱向被斬之創傷於左上胸;

(b)18厘米長及9厘米長橫切被斬之創傷於左下胸;

(c)10厘米及5厘米長裂傷於左大腿;

(d)8厘米及2厘米長裂傷於右手肘。

4.被告人於2010年9月29日從中國回香港向警方自首。

刑事紀錄

5.被告人有四次刑事定罪紀錄,與本案性質不相與,被告人最後一次定罪是於2007年1月2日因搶劫罪被判入獄兩年八個月。

求情理由

6.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替被告人作出一個很詳盡、很有力的求情陳詞。被告人今年27歲,父母已經離異,父親曾經中風而不良於行,而母親亦健康欠佳,須要到南非接手心臟手術。律師指被告人是因為爭風呷醋而愚蠢及魯莽地犯案,被告人承認控罪,充分表現出他的悔意。律師公正及正確地指出本案性質嚴重,但強調案中並沒有涉及黑社會及受害人並沒有受到永久的傷害。

7.律師提交了律政司司長熊家駿CAAR 9/2010一案予法庭參考,但接受就這類罪行,上訴法庭並沒有定下任何判刑指引。在這件案例中,被告人以刀襲擊他女朋友的兄長,因為他女朋友兄長要女朋友離開被告人。女朋友兄長受到嚴重的身體傷害而需將脾臟切除。上訴法庭將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判處的9個月監禁改為兩年半監禁。律師指出這個案例的性質及情節與本案有類似的地方,及要求法庭在本案之中以兩年半至三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

判刑

8.被告人雖然與案中受害人追求同一異性,而亦因為這樣而常常發生爭執,但被告人理應知道在這個文明社會,這一類問題並非能夠以武力來解決。被告人不單選擇對受害人訴諸於武力,在過程之中更是糾黨其他兩個人行事。他們用牛肉刀襲擊受害人。他們所用的毫無疑問是致命令的武器,而受害人所受到的身體傷害亦頗為嚴重。這自然增加了案件的嚴重性。

9.正如律師所指出,上訴法庭並沒有就這一類罪行定下判刑指引,理由很簡單,這類罪行的犯案情節可以有很大的分別,因此判刑亦都會有所不同,法庭必須考慮每件案件的所有情況來達致最公正及適當的判刑。在本案之中,被告人的犯案手法充分地表現出他是有計劃地及狠毒地去襲擊受害人。亦正如律師所指出,不幸中之大幸就是受害人並沒有受到身體上的永久傷害,但毫無疑問,這事件的發生,一定對受害人精神上造成一個沉重的打擊。

10.律政司司長熊家駿案例自然有其參考價值,但是本席必須指出,他與本案的情節有著不同的地方,而上訴法庭在刑期覆核申請中,一般都會給予被告人多一些的刑期寬減,法庭在參考這個案例的時候必須考慮這些因素。

11.在考慮了本案所有有關的情況後,本席採納4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本席認為被告人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他坦白承認控罪,在給予被告人這方面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入獄兩年八個月。

  邱智立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