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33/2010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January 2011.
1. 第二及第三申請人在1992年3月20日成為牛頭角勵業街9號同利工業大厦13字樓的業主,有關的業權在2008年9月26日轉為由第一及第二申請人持有。第五答辯人為同利工業大厦的業主立案法團(“立案法團”),立案法團於2008年9月3日成立;在這之前同利大厦(“該大厦”)的管理由一名為同利大厦業主法團(“業主法團”)負責。第二答辯人為石隆企業有限公司(“石隆”)的董事及股東,石隆為該大厦4字樓及5字樓物業的業主。第三答辯人為石隆的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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