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寶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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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六項俗稱「洗黑錢」的控罪,罪名成立,所有六項控罪涉及的金額約為美元三十五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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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8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585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六項俗稱「洗黑錢」的控罪,罪名成立,所有六項控罪涉及的金額約為美元三十五萬。 2.法庭經常指出,這類俗稱「洗黑錢」的控罪,其實是非常嚴重的罪行,雖然犯案者並無實質參與任何可公訴罪行,但眾所周知,若無這些犯案者的協助,其他犯罪集團,包括參與可公訴罪行的犯罪者可能沒有那麼容易得逞。這類案件雖無判刑指引,但一般而言,都是判以即時監禁。 3.本席必須指出,法庭採納即時監禁,因為法庭要判以阻嚇性的刑罰,其中道理其實非常簡單,因為犯罪得來的收益,如果可以通過不同的渠道而將之合法化,成功之後,執法人員能將犯罪者繩之於法的機會就變得十分渺茫。而且,對替人「洗黑錢」者判以阻嚇性刑罰亦可收到警剔之效,若果有意圖替人「洗黑錢」者知道嚴峻判刑而卻步的話,這便能成功破壞犯罪者「洗黑錢」的計劃,進而可能破壞了犯罪集團的整盤計劃,從而可以成功地減少犯罪活動。另一方面,如任何人士明知替人「洗黑錢」會被判以嚴刑依然甘願以身試法的話,到最終面對嚴刑峻法的時候,只能說與人無尤。 4.本案被告人被判定六項控罪罪名成立,基礎並不是因法庭裁定被告人明知她所處理的金錢全部與可公訴罪行有關,被告人是基於控罪的另一檢控基礎,即有合理理由相信她處理的款項直接或間接、全部或部分代表從可公訴罪罪行得益而來。雖然如此,被告人所干犯的控罪並沒有因此而變得較為輕微。 5.本席接受被告人於干犯本案前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從各方面的資料顯示,包括代表被告人在不同階段作出求情陳詞的大律師和背景報告的資料來看,被告人在干犯本案之前,可能與家人生活得樂也悠悠。本案之被定罪令到被告人面對監禁的判刑,無可置疑,不但會對被告人帶來沉重的打擊,對於被告人的家庭成員與及關懷她的親友也不能不說是一種打擊。但本席亦必須同時指出,犯案者如果來自良好家庭就可以得到輕判的話,本身並無任何邏輯可言。其實來自良好家庭的被告人也好,來自複雜背景家庭的被告人也好,他們犯案時都應該知道一旦東窗事發,不但個人,連帶他家庭亦都會面對劇變。因此在被定罪後,犯罪者(被告人)不能再以此為由,希望法庭輕判。本席在某一程度上可以明白,被告人被判本案罪名成立之後,如被判監禁,有很多人會因此而感到十分傷心,這點法庭是理解的。但在判刑的角度來看,這些並不能替被告人提供任何合理和有效的求情因素,或者用最直接的方式指出,被告人犯案導致面對判刑實在與人無尤。 6.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判定罪名成立,所以法庭不能給予被告人任何認罪者應得的判刑寬減。當然不認罪要求公平審訊乃是被告人在法律上應有的權利,但就因為被告人是經過審訊後被定罪的,在面對判刑時就不能再向法庭陳述因有悔意而獲得一般的三分一判刑寬減。誠如被告人在她撰寫的求情信件和背景報告中向感化官透露的個人感受,都向法庭道出她對干犯本案感到十分後悔,本席可以接受被告人於被定罪後,可能因種種原因而有悔意,可能她後悔犯案時未夠精明,也可能後悔犯案後面對嚴刑峻法。無論從任何角度看來,本席認為不能在這階段再給予被告人聲稱有悔意而給予任何判刑上的有利考慮,否則一個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被告人如何可以與一名於審訊未開始時已認罪的人有所區分呢?故此,無論被告人透過甚麼渠道向法庭陳述她有悔意,本席也不能在這話題上給予被告人有任何判刑寬減。 7.從本席綜合所有與判刑有關的資料和陳述,經仔細考慮後,本席認為被告人的判刑除了即時監禁以外,實在別無選擇,唯一需要考慮的就是應判以一個甚麼長度的刑期,才是適當的判刑。正如前文所述,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本席不能給予她認罪者應有的三分一判刑寬減,被告人透過大律師所陳述的或透過感化官在背景報告中向法庭道出的,本席都找不到任何有效的求情因素,除了一點,就是有關愛親子家庭協會的成立和被告人的參與值得本席再詳加考慮,因為如果被告人除了以往並無定罪紀錄這一點以外,能有確切證據證實她以往對社會有貢獻或曾參與社會公益事情的話,一經接受,法庭可以給予有利考慮。 8.於本案而言,被告人透過法律代表向法庭呈遞很多文件,當中涉及愛親子家庭協會的成立和被告人的參與。本席經細心考慮後,認為可以接受被告人自07至08年間已開始參與這協會的工作,在促進家庭和睦有關工作上,可以說是投下不少努力,本席決定在這方面可以在判刑時給予被告人特別寬減。 9.本案正如較早時候所說是嚴重的罪行,並且並無一般判刑指引可供法庭參考,但以本案的案情看來,本席認為整體兩年監禁的判刑已經是最低的量刑起點。本席除了因被告人成立與參與愛親子家庭協會的事情上可以給予被告人一些有利的減刑考慮外,再也找不到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本席經考慮後,決定因應被告人參與愛親子家庭協會的事功上,給予額外的3個月減刑。 10.因此,最終的判刑決定是被告人被裁定六項控罪罪名成立後,各被判21個月監禁,所有判刑都可以同期執行,換言之,被告人因本案共須服刑2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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