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45/201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February 2012.
1. 上訴人在區域法院被控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的罪行,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上訴人否認控罪。2010年12月31日,區域法院法官彭寶琴裁定上訴人第一項及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第三項控罪則罪名不成立。在考慮其背景報告後,彭法官在2011年1月21日判處上訴人就第一項及第二項罪名各接受2年9個月的監禁,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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