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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38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10年第2388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09年第1885號) --------------------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HCMP2388/2010 申請人 (即DCPI 1885/2009 案的原告人) 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許可上訴至上訴法庭。本庭藉書面申請,作出以下裁決。 2. 申請人聲稱2006年9月16日,她在商場試用答辯人(即DCPI 1885/2009 案的被告人) 製造的「騎馬機」及「修腰帶」。她聲稱試用後身體受傷。2009年9月15日她提出訴訟,她稱因答辯人員工的疏忽,令至她受傷,要求賠償。答辯人否認申請人因為試用有關產品而受傷,亦否認她所申索的賠償。 3. 2010年7月2日及5日,案件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慶年審理。申請人親自在庭上作供。她沒有其他證人。答辯一方則有多名證人,包括聲稱意外發生當日的當值員工,與及一名骨科專家葉醫生。答辯人的員工作供說,當天根本沒有申請人所述的事發生。葉醫生作供說,他曾檢驗申請人,他指出即使申請人有輕微痛症,都是由退化或骨剌產生,並不會是一次性創傷而產生的。 4. 李法官裁定,申請人當日確有試用有關產品,但並非因試用產品而受傷。原審法官達到這結論,是基於6項理由(在判案書第19段列出) ,包括申請人聲稱在騎馬機上不適之後還用修腰帶用於頸部; 申請人當時沒有向答辯人員工投訴受傷; 與及她沒有醫科專家作供支持她的案情,以反駁葉醫生的證供。李法官撤銷申請人的申索,及頒令申請人要支付答辯人的訟費。 5. 申請人不服,要求許可上訴至上訴法庭。2010年11月5日,原審法官拒絕給予許可,理由載於同日頒發的判案書。 6. 2010年11月17日,申請人提出本申請,要求上訴許可。她提出的理由如下:
7. 本庭認為原審法官的裁定,是有關事實方面的爭議,而非法律方面的爭議。案例確立,因原審法官有耳聞目睹證人的優勢,有關事實方面爭議的裁決,上訴法庭不會干預。本案中原審法官的裁定,有證據支持。至於某些證人是否可信,及各項證據的比重這些議題,一般是原審法官的範疇之內,本庭不會干預(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 & others [2002] 3 HKLRD 1)。至於申請人所提到她曾「委託被告代理人調查有關材料」但沒有呈交法院一事,本庭看不到訴訟一方怎會成為對方的受託人。無論如何,申請人在審訊前已向法庭表示已凖備好案件中她所需的文件, 法庭一般不會在原審後考慮後交的文件(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 。 8. 本庭看不到申請人的擬上訴有任何成功的機會,本庭拒絕給予許可,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 條規則作出命令, 規定申請人不得根據第2A(7) 條規則,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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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